1996年「HKSAR v Ng Se Man, Michael」案(1997年上訴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當時尚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的楊振權在其判詞中提到他在分析《宣誓及聲明條例》字眼後,認為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供證人(包括被告)決定他的宣誓應採取宗教或非宗教形式進行,當中並無規定教徒才可以宗教形式宣誓,也毋需宣誓者事先對基督教有任何了解。他進一步提到該案的原審裁判官在控方並未對上訴人(即「Ng Se Man, Michael」)的宣誓方式提出質疑的情況下,並無基礎認為上訴人的誓言不受良心約束,因此原審裁判官僅因為上訴人無法回答耶穌何時死亡、出生地,就不准上訴人以宗教式宣誓作供的舉動有錯。楊振權最終裁定原審定罪不穩妥,並撤銷上訴人的定罪及刑期。[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