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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振權GBS(1950年),香港出生,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曾任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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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楊振權
YEUNG Chun-kuen
GBS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
個人資料
性別
獲獎金紫荊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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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表

  • 香港大學法學士法律專業證書(1975年)
  • 香港大律師資格(1976年)
  • 香港司法機構裁判官(1985年)
  • 香港司法機構地方法院法官(1987年)
  •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1995年)
  •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2002年)
  •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2011年)

經其審理的案例

  • 1996年「HKSAR v Ng Se Man, Michael」案(1997年上訴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當時尚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的楊振權在其判詞中提到他在分析《宣誓及聲明條例》字眼後,認為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供證人(包括被告)決定他的宣誓應採取宗教或非宗教形式進行,當中並無規定教徒才可以宗教形式宣誓,也毋需宣誓者事先對基督教有任何了解。他進一步提到該案的原審裁判官在控方並未對上訴人(即「Ng Se Man, Michael」)的宣誓方式提出質疑的情況下,並無基礎認為上訴人的誓言不受良心約束,因此原審裁判官僅因為上訴人無法回答耶穌何時死亡、出生地,就不准上訴人以宗教式宣誓作供的舉動有錯。楊振權最終裁定原審定罪不穩妥,並撤銷上訴人的定罪及刑期。[1][2]
  • 2007年香港教育學院風波「與香港教育學院有關的指控調查委員會獨立調查委員會」主席[3]:認為曾任教統局局長的李國章並沒有不適當干預教院的院校自主、沒要求或強迫教院合併。即使李國章多次向莫禮時親口說要「合併」 (merger、merge) 教院,但委員會認同李國章本人的說法——覺得「合併」一詞比「院校整合」(institutional integration) 或「院校協作」(institutional collaboration) 等用語「容易發音」,替李國章把其說話解釋作「就是教院有需要與其他高等院校(尤其是中大)進行更深入的院校整合」,而不是「合併」。[4]
  • 2017年重奪公民廣場案:楊振權於判決書中認為「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股歪風」、「重奪公民廣場」的「奪」字「有暴力意味」[5],最後重判該案3名被告監禁6至8個月,同時設定了「量刑指引」。[6]其後終審法院2018年2月就「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一案於判辭中特意指出,不同意楊的說法,表明有關看法並非有證據支持,不能構成判刑的基礎[7];加上楊考慮加刑時,忽略上訴人的個人罪責,反將他人罪責反映在各上訴人身上,非一個恰當的判刑基礎[8]。終審法院裁定三人訴得直,推翻楊振權的裁決,撤銷監禁,維持原審判刑。
  • 2017年反東北撥款案:楊振權重判該案12名被告監禁13個月,1人監禁8個月。[9]其後終審法院2018年9月於本案於判辭中,指出楊振權犯下原則性錯誤,將新的「量刑指引」追溯至本案,並質疑其量刑起點過重。終院再次推翻楊振權的裁決,各人上訴得直,獲得減刑,當庭釋放。[10][11]
  • 2017年七警毆打曾健超案:楊振權認為警務人員正面對「自以為是正確及光榮」的示威者的侮辱甚至「暴力行為」,長時間工作又沒足夠休息,遇上曾健超「挑釁」,才做出毫不理性的反應,楊官認為兩年半量刑起點對被告而言「過重」,故此予以當中三名涉案警察保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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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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