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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青(1907年—1957年)號圖南,又號仲南,曾用筆名胡岡江蘇省吳江縣人,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學家[1][2]

生平

高中畢業後考入東吳大學醫學預科。「五卅」事件,費邀請惲代英、蕭楚女演講來東吳演講;並組織東吳大學學生會,創辦「平成工人義務夜校」。1926年,被推舉為全國第八屆學生代表大會江蘇代表,赴廣州參會。回蘇後因遭孫傳芳通緝離開蘇州。費後來轉學至東吳大學法學院(上海)就讀法專。1929年畢業後,經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吳經熊介紹,到四川新改為國立的國立成都大學(四川大學的前身,時任校長張瀾)任教,講授國際公法羅馬法英美法等課程。1931年回到上海,經老師劉世芳介紹,進入暨南大學任講師,講授羅馬法課程。同年下半年赴北平,經劉志敭介紹,在北平朝陽學院(即朝陽大學,1930年後更名為朝陽學院)任講師,講授英美法課程。1932年,費青曾在上海和同學袁仰安等人擔任執業律師[1][2]

1934年,參加清華大學第二屆留美公費考試,與張光斗宋作楠曾炳鈞趙九章錢學森夏鼐等20人被錄取,費青是該年法科錄取的唯一一人(國際私法門)。費青因英美法系與中華民國現行法差距太大,故申請轉赴德國。經一年德語補習後,赴德國柏林大學研究院攻讀法哲學。[1][2]

1938年春,費青學成歸國。曾到南洋群島(印度尼西亞)看望大哥費振東,並在蘇門答臘檳榔嶼休養半年多。其間,弟弟費孝通獲博士學位後經新加坡回國,費青與大哥費振東到新加坡費孝通會面,這是兄弟三人時隔十餘年後的再度相聚。1938年底,費青經越南西貢沿著滇越鐵路到中國雲南,在雲南大學法學院和西南聯合大學北京大學)法學院任教(費孝通已於1938年10月到雲南大學社會學系任教授)。在西南聯合大學(北京大學)法學院任教期間,費青歷任講師、副教授、教授,講授過民法法理學國際私法、訴訟實習、法醫學等課程(其中法理學1938至1939年度始由費青開設,費青1940年回上海養病後由燕樹棠接任)。因為同時在西南聯合大學及雲南大學任教,費青每周授課達二十餘小時。因教學勞累,且昆明海拔過高而氣壓低,費青的喘病加重。1940年夏,日軍飛機開始轟炸昆明,昆明沒有防空設備,空襲警報時人們只能跑到郊外躲避,俗稱「跑警報」。當時費青因喘病已無力「跑警報」,同住的費孝通夫婦也只能陪著費青不「跑警報」,這就更加危險。學校校醫勸費青快離開昆明。1940年秋,費青攜妻子葉筠,經越南回到上海[1]

1940年秋,費青回到上海任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系主任。曾任《東吳法學院年刊》(第3卷,1944年)總編輯的潘漢典在其東吳大學法學院「1944年紀級史」(現在通稱1944屆)中記載:「開學後匝月,費青先生遠道來滬,歸母校長法律系。吾級首受陶熔,法學階梯即由此而升。」1941年12月,太平洋戰爭爆發。1942年1月8日,東吳大學校董會一致通過「停辦學校案」。教務長盛振為率部分師生到內地大後方。留在上海的大部分師生共200餘人無所依靠。1942年2月,費青、張中楹劉哲民艾國藩盧於舫姚啟胤等教師商定「費青為教務長,鄂森為秘書長,吳芷芳為副教務長,安紹雲為會計主任,劉哲民為會計系主任」。費青與張中楹、王遂征等教師以「董法記」(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諧音)的名義,暫借上海法租界南昌路中華職業教育社的地址恢復上課。此後學校在10個月內四易地址,稍穩定後,學校由「董法記」改成「中國比較法學院」(為原東吳大學法學院英文名稱「The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的直譯,以前一直譯成「東吳法律專科」)[1]

1943年9月,費青獨自離開上海,經蚌埠界首洛陽寶雞等地,到達重慶,出任復旦大學法律系教授和私立朝陽學院(重慶分院)教授,講授民法、法理學、國際私法等課程,與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系主任張志讓(曾是費青的老師)以及私立朝陽學院(重慶分院)主任閔剛侯(是費青在東吳法學院1932屆的校友)來往很多[1]

1945年8月抗日戰爭勝利,費青應邀回到西南聯合大學(北京大學)法律系任教授,講授國際私法、民法物權、民法債編等課程(且同時在雲南大學法律系兼課)。從抗日戰爭勝利到1950年,費青除開設國際私法課程外,還開設有社會發展史、馬列主義法律理論等課程[1]

「一二·一」運動中,費青與周炳琳錢端升、燕樹棠、趙鳳喈以及法律系助教被西南聯合大學教授會推舉組成法律委員會。費青與蔡樞衡合作撰寫了兩份態度強硬的告訴狀,獲得西南聯合大學教授會通過。費青還在1945年12月13日出版的《時代評論》第7期上發表了署名文章《慘案的法律解決》。1946年西南聯合大學解散,費青隨北京大學復員北平。邊教書,邊以律師身份支持學生反飢餓、反內戰運動。在1946年「沈崇事件」中,費青發揮過重要作用。費青還曾任《中建半月刊》(北平版)和《新建設》主編[1][2]

1949年北平和平解放後,費青任北京大學教授、法律系主任,北京政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的前身)教授、副教務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當時僅有的三位法學二級教授之一。並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委員、中國政法學會理事和研究部副主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專門委員及外事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全國政協委員等職。曾協助董必武起草制定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2]

1957年,費青在江蘇無錫病逝,享年51歲[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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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白晟 編,費青文集,商務印書館,2015年

家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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