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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銜亦稱警階,是為區分警務人員職級及資歷等的體系,世界各國的警銜主要分為兩類:一類為與本國軍階一致,另外一類為實行與軍階完全不同的體系。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21年9月3日) |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1年10月3日) |
中華民國警察警階,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1]第5條:「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需注意的是,警察制服胸章配載非表示警階,而是表示職務高低。例如警階為警正四階而擔任警員職務者,配載一線三星胸章;警階為警佐一階,擔任巡佐職務者,雖然警階低於前者,但因職務高於前者,所以配載一線四星胸章。也就是說,警階標誌著警察人員本身的年資及品位,但制服胸章上的配階仍以職務高低為準,以確保指揮體系命令能夠貫徹。基本上沿用其在國民政府統治中國大陸時期所制定的警階制度,與德國現行警階級別的設置有較多相似之處。警察於胸前的階級章係表示「職務高低」而非「警階高低」,亦是官職分立的特色。
警察胸章之配掛必須配合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中之全國警察機關升遷序列表配階:
職務序列 | 第一序列 | 第二序列 | 第三序列 | 第四序列 | |
階級識別 | |||||
職 務 | 警政署署長、中央警察大學校長。 | 警政署副署長、直轄市警察局長、中央警察大學副校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長。 | 警政署主任秘書、刑事警察局長、國道公路警察局長、航空警察局長、鐵路警察局長、保警總隊長等。 | 警政署組長、主任、直轄市警察局副局長、主任秘書、縣市警察局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育長、保警總隊副總隊長、港務警察總隊長等。 | 警政署科長、直轄市警察局分局長、大隊長、督察長、科長、主任、縣市警察局副局長、港務警察副總隊長等。 |
官等官階 | 警監特階 | 警監二階至警監一階 | 警監四階至警監二階 | 警正二階至警監二階 | 警正三階至警監四階 |
職務序列 | 第五序列 | 第六序列 | 第七序列 | 第八序列 | 第九序列 |
階級識別 | |||||
職 務 | 直轄市警察局直屬隊長、副分局長、縣市直屬隊長、主任秘書、督察長、分局長等。 | 警政署警務正、直轄市警察局股長、分局組長、偵查隊長、縣市分局副分局長。 | 縣市分局組長、主任、偵查隊長、警備隊長、中隊長、督察員等。 | 警務員(兼所長)、偵查員等。 | 巡官(兼所長、兼副所長)、分隊長等。 |
官等官階 | 警正三階至警正一階 | 警佐一階至警正二階 |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職務序列 | 第十序列 | 第十一序列 | |||
階級識別 | |||||
職 務 | 巡佐(兼所長、兼副所長)、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 | 警員(兼副所長)、隊員。 | |||
官等官階 |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 | 警佐三階至警正四階 |
註:目前中華民國警察人員警察四等特考及格並經遴任後,即授與警佐三階官等官階,警佐四階已成歷史。
以英國的警銜一般分為5等13級:
德國警銜共設置4等14級:
韓國警察的職級分級不分等,實行警銜職務對等制度,共分為11等,由上至下依次為:
俄羅斯的警銜體系及標誌基本上和軍銜體系一致,總共分為5等17級(沒有軍銜中的元帥、大將和上等兵級別)。
美國警察沒有全國統一的警銜,全國各州超過17,000多個警署在組織上互不隸屬干涉,各州、郡、市各行其是,大都把職務和警銜等融為一體。故此美國各地的警銜標誌雖大同小異(與美國軍隊軍銜標誌類似),但卻不能一一對應(更不能與美軍軍銜對應),即使相同等級的稱謂亦不一樣。
與軍階不同,由於各國警察機關的警銜制度差異較大,而且警察主要面向國內民眾,所以至今仍然未最終形成一套國際公認的警銜對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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