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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親指有血緣關係的親屬,或是有法律關係的親屬。一個人和另一個人生育的所有後代,以及這些後代之間,都是血親關係。血親是一個生物學概念,但在法學、社會學等學科中也大量出現。在生物學理論上,由於任何兩個生物個體追溯足夠多代,總可以找到共同的祖先,因此嚴格來說全世界所有人都是血親(譜系崩潰),這包括20親等的血親在內。現實中,如果在所有能夠得到的資訊中兩個人找不到共同的祖先,則他們不被視為血親。實際上,只要不是羅馬法的八親等(或更近)的血親,一般都不會被視為血親。
根據羅馬法,血親計算如下:
此章節論述以華文區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婚姻限制在六親等內,六親,泛指所有親屬。
據《左傳》,六親指父子、兄弟、姑姐(父親的姐妹)、甥舅、婚媾(妻的家屬)及姻亞(夫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3年)第二章第七條規定:[1]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
” |
這個定義既不是使用羅馬法親等計算法,也不是使用教會法親等計算法。按照中國法律門戶網[2],「所謂三代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從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緣的親屬,再向下數三代。」即包括表、堂兄弟姐妹。這也是最常見的解釋。
然而根據中國政府官方網站引用的釋義[3][4],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也就是說,表、堂兄弟姐妹結婚不在限制的範圍內。但是同時該釋義又說「我國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在羅馬法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即包括表、堂兄弟姐妹。然而該釋義解釋稱「婚姻法中的血親計算方法類似羅馬法的計算法……『代』是連己身算在內,而羅馬法不計在內」。按該段解釋,所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其實僅包括兄弟姐妹,即等同於羅馬法的二親等旁系血親;而1950年婚姻法所提及的「五代以內旁系血親」方等同於羅馬法的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4]
出現這種混亂的原因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法使用「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這個概念,但沒有給出定義。
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法使用的為教會法的計算法而非羅馬法的計算法,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法的「代」是連己身算在內,而教會法的「親等」則不計己身在內,所以,所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同於教會法的二親等以內旁系血親,也就是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甥姪、堂表兄弟姐妹,所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的範圍也就是這些旁系血親,其他的旁系血親(例如:叔公與姪孫女、堂叔與堂姪女),就不在禁止結婚的範圍內了,因為這些是教會法的三親等旁系血親,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婚姻法的四代旁系血親,所以就可以結婚了。
中國西周以來禁止同姓結婚。唐朝同姓婚姻男女各判刑二年,宋朝「中表為婚,各杖一百,離之」,清代「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5]末期改為禁止同宗結婚[3]。然而這些法律並非歷朝都嚴格執行。漢朝時常有同姓結婚,例如王莽與妻子王氏(王訴的曾孫女)同姓[6],呂雉有一個妹妹嫁給呂平[7]。中國歷史上表親結婚(尤其是姑表兄妹或姊弟婚)頗為常見,家翁、家婆的別稱「舅姑」也是源自表親婚姻,歷史上和文學作品中也常見表親婚姻,如漢武帝劉徹與首任皇后陳氏是表姊弟;《紅樓夢》男主角賈寶玉兩個可能跟他結為夫婦的女性都是他的表姊妹,林黛玉是他的姑表妹,薛寶釵是他的姨表姊。東漢之前除了同輩血親婚姻外,還有不同輩的血親婚姻,如漢惠帝娶外甥女張氏為皇后。
古代某些國家的皇室為了保持血統的純正而有兄妹或姊弟結婚的習俗,例如古埃及。古代日本皇室血親婚姻也很常見,常有同父異母兄妹或姊弟通婚,也有不同輩分的血親通婚,並曾經規定皇后需出自皇族,自平安時代桓武天皇冊立非皇族出身的藤原乙牟漏為皇后才打破此規定,也成為後世所依循的成例。妃則需為四品以上的內親王。朝鮮半島方面,王氏高麗不少君主都娶近親為后妃,有同父異母姊妹、堂姊妹、姪女、外甥女等。
近代,由於性學文明與性知識普及,使血親性交與血親婚姻產生不同意義,而分別被探討。血親家人間即便不存在婚姻關係,也可能產生性行為。這種血親間性行為,被稱為亂倫或近親性交。
目前,禁止直系血親間結婚,已成為世界各國/地區立法的通例。但世界上各國及地區對旁系血親通婚的規定不同。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以下的親等均為羅馬法的親等而非教會法的親等,並且不計算己身在內)
從基因學的角度來說,有血親關係的人擁有共同的基因,關係越近共同的基因越多。所以可以通過基因對比進行血親關係的鑑定,其中最常見的是親子鑑定,即鑑定兩個人是否為親生父母、子女關係。除此之外,旁系血親,比如兄弟姐妹關係,也是可以鑑定的。
擬制血親包括由於撫養關係而形成的親屬關係,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是直系姻親,若被非血緣一方收養時,則成立擬制血親關係。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之間是擬制旁系血親。
擬制血親通常在繼承遺產方面和血親一樣,而在婚姻問題上各國有不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規定。大多數國家規定擬制直系血親不可以結婚。擬制旁系血親則在有的國家可以結婚,如美國大部分州、加拿大、古巴、中國大陸、日本[9]、香港、法國、德國等等;在有的國家則不可以,如台灣、南韓、英國、澳洲[10]、瑞士[11]、羅馬尼亞、保加利亞。中華民國民法規定擬制血親所有法律效果與自然血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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