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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法律制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英格蘭法律(英語:English Law)是英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直接適用於英格蘭以及1536年之後的威爾士。雖然英國在憲政上屬於單一制國家,但是其內部存在三大主要法律體系,包括英格蘭法律、蘇格蘭法律及北愛爾蘭法律。其中,英格蘭法律在英國歷史上直接影響了愛爾蘭的法系,但是對蘇格蘭方面則只有部分影響。英格蘭法律屬於英美法系,包括刑法和民法。[1]
英格蘭法律並未正式地被編纂成法典:英美法系實質是由法官在法庭上適用法律、案例(遵循先例)作出。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是英國最高的民事上訴法院,其裁決對其他所有法庭具有約束力。
一部分英格蘭法庭的判決源自成文法,由立法機關發布。其他的判決被稱為普通法,是以過去的法院判決為依據。例如,謀殺是一種普通法罪行,而不是由英國議會通過法律制定的。法院制定的普通法規則可以由議會通過成文法修改或廢除。例如,謀殺罪的處罰現在是強制性的終身監禁,而不是死刑。
成文法包括英國議會通過的法律,以及英國其他立法機關(如蘇格蘭議會、北愛爾蘭議會、威爾士國民議會等)所通過的法律。另外還包括部長令(Ministerial Order)等其他種類的成文法。
普通法起源於英格蘭。開始由英格蘭法院制定的法律,也隨著英格蘭王國(以及後來的聯合王國)的殖民擴張而成為北美和其他地區的殖民地的法律[1]。此法律體系被稱之為普通法系或英美法系,與通行於歐洲大陸的大陸法系為世界兩大主要法律體系[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點為「遵循先例」的審判制度,較為尊重判例法[3][4]。
與蘇格蘭和北愛爾蘭不同,威爾士在英國不是一個獨立的司法管轄區。 威爾士,作為英格蘭王國的一部分,其習慣法被國王亨利八世的「威爾士法律」法案廢除,使威爾士與英格蘭的法律一致。 雖然威爾士現在有一個國會權利下放而成的議會,但是威爾士國民議會通過的任何法律都是在2006年「威爾斯政府」法案或英國議會的其他法案中限定的政策領域內頒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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