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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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簡稱高雄地檢署或者雄檢,是中華民國檢察機關,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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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Kaohsiung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英語)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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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徽
基礎資訊
機關類型檢察機關
所屬部門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授權法源法院組織法
主要官員
檢察長黃元冠
襄閱主任檢察官徐弘儒
書記官長暫缺
任命者法務部部長、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
  • 書記處、觀護人室、法醫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等一級單位
  • 書記處之下並設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總務科、研考科、資料科等6科及法警室
  •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45年12月
    聯絡資訊
    地址
  • 署本部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 電話
  • 署本部
    +886 7 216-1468
  • 廉政服務專線
    +886 7 216-1463
  • 網站www.ksc.moj.gov.tw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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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沿革

    臺灣日治時期日本人引進西方法制,臺灣總督府於1896年(明治29年)5月1日發佈《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規定掌理民、刑事審判,採三級三審制,設有一高等法院、一覆審法院及十五地方法院,各法院除設置判官外,同時設置檢察官,並無獨立之檢察機關之設置,判官與檢察官均由臺灣總督任用。1898年,改採二級二審制,廢除高等法院,僅置三地方法院(臺北臺中臺南,地方法院之下另置「出張所」)及一覆審法院。1919年,採取二級三審制,再次設立高等法院,雖廢除覆審法院,但在高等法院設置「上告部」及「覆審部」,地方法院仍僅設於臺北、臺中及臺南,將地方法院出張所改為「地方法院支部」,最初僅設置在宜蘭新竹嘉義。1933年(昭和8年),增設「臺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並同時設立「臺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檢察局」,此即高雄地檢署之前身。換言之,在1933年以前,高雄地區並無獨立之檢察局設置。

    • 1945年12月,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同盟國接管臺灣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局」改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仍然維持院檢不分的體制,管轄區域包括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 1980年7月1日,院檢始分隸。
    • 1989年12月24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易明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首長「首席檢察官」亦同時改稱為「檢察長」。
    • 2016年9月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管轄北高雄26區,本署轄區縮減為高雄市小港、旗津、前鎮、苓雅、新興、前金、三民、鼓山、鹽埕、鳳山、大寮、林園共12區,及東沙與南沙群島。
    • 2018年2月8日,全台法院檢察署機關銜刪除「法院」二字,直接稱為檢察署。[1]
    • 2018年5月25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改為今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管轄區域

    更多資訊 縣/市, 區域 ...
    縣/市 區域 備註 區劃
    管轄
    高雄市 前金區
    新興區
    鹽埕區
    鼓山區
    旗津區
    苓雅區
    三民區
    前鎮區
    小港區
    鳳山區
    林園區
    大寮區
    南海上的東沙島南沙群島
    總面積237平方公里,人口167萬餘人(不包括流動人口) Thumb
    關閉

    [2]

    機關組織

    本署

    • 檢察長
    • 主任檢察官
    • 檢察官
    • 檢察事務官
    • 觀護人室
    • 法醫室
    • 書記處
      • 紀錄科
      • 執行科
      • 文書科
      • 研究考核科
      • 總務科
      • 法警室
    • 人事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政風室
    • 資訊室

    [3]

    歷任檢察長

    註釋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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