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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專員會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558 U.S. 08-205 (2010))是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一場具有重要意義的訴訟案。最高法院於2010年1月21日做出判決,認定兩黨選舉改革法案(又稱麥肯-費恩古爾德法案,由共和黨議員約翰·麥肯與民主黨議員拉斯·芬格爾德於2002年提出)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聯邦不得通過法律限制言論自由)。
該法案的203條規定:公司和工會不得在大選60天前和初選30天前在廣播、有線電視和衛星等「選舉通訊渠道」中攻擊或支持某一候選人。這一案件自哥倫比亞區地區法院上訴而來。在2008年的判決中,當時地區法院站在了聯邦選舉委員會(FEC)一邊,認定原本計劃在2008年美國總統選舉前夕播放的批評總統候選人的電影《希拉蕊:一部電影》(Hillary: The Movie)違法。
最高法院的判決則認為,兩黨選舉改革法案中關於競選最後階段限制各種企業或組織以贏利或非贏利的目的資助候選人的相關條款違憲,[1]同時推翻了之前最高法院芮恩奎斯特法庭的兩個判例,分別是1990年的奧斯丁訴密西根商會案(Austin v. 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以及2002年的麥康諾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McConnell v. FEC)。[2]判決認定通過資助來播放批評其他候選人的競選廣告是合法的,但仍舊限制企業或組織對於候選人的直接金錢資助。
支持者認為這符合言論自由的原則,而反對者則認為這一判決將會造成大量金錢介入競選活動,使民主政治腐化。著名法學家埃爾溫·喬姆倫斯基將其稱為「近年來關於第一修正案最為重要的案件」。[3]
聯合公民是一個保守派的501(c)4非營利組織,原先計劃在DirecTV上播出宣傳其電影《希拉蕊:一部電影》的廣告,這是一部批評時任參議員、總統候選人希拉蕊·柯林頓的紀錄片。[4]根據2002年頒布的兩黨選舉改革法案441b條款,企業或團體在初選前30天或大選前60天資助跟競選有關的、或抵毀候選人的言論是不被允許的。2008年1月,哥倫比亞區地區法院就以初選前30天內資助該廣告為由判聯合公民敗訴。法庭認為此電影的唯一目的就是抵毀希拉蕊·柯林頓,而聯合公民則辯稱電影是基於事實和超越黨派的。[5]
最高法院於2008年8月18日收到此案件的上訴,[6]並於2009年3月24日舉行了一次口頭辯論。[4][7][8]該案原本應於2009年夏天作出判決。[9]
然而,到了2009年6月29日,法庭決定讓雙方在9月9日再舉行一次辯論。[10]致使法庭決定進行再次辯論的一個重要原因或許是時任副檢察長馬可姆·L·斯圖爾特的一席話,當時他代表聯邦選舉委員會,認為政府也應該獲得禁止圖書出版的權力,如果這些書是由企業或組織資助並且涉及「表達支持」(express advocacy)的話。在口頭辯論階段,聯合公民就曾提出這樣的問題:「1990年奧斯丁訴密西根商會案和以及2002年麥康諾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為2002年兩黨選舉改革法案提供了合法性的支持,那是否應該推翻這兩個先前的判例?」[11]
該案是大法官索托瑪約在2009年8月任職以來第一次主持聆訊,也是聯邦總檢察長艾蕾娜·卡根第一次在最高法院進行辯論。參加辯論的還有的前任布希政府總檢察長狄奧多·奧爾森、著名的第一修正案律師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以及前任柯林頓政府總檢察長塞斯·范克斯曼。[12]
九位最高法院大法官最後的判決結果為5:4。其中法庭的多數意見由大法官甘迺迪提交,認為兩黨選舉改革法案441b條款對於資助的限制是不合法的,也不適用於本案中的競選電影。法庭推翻了1990年奧斯丁訴密西根商會案的判例。當時的案件中,密西根州制定了法律限制企業或組織通過資助來支持或反對競選候選人,最後最高法院的判決支持了密西根州的做法,認為該法律不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四修正案的原則,還認為資金的介入會對選舉帶來不公平的影響。判決同時推翻了2002年麥康諾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的判例,當時最高法院支持了兩黨選舉改革法案203條款和441b條款對於企業資助的限制。
而持不同意見的自由派大法官約翰·保羅·斯蒂文斯則認為這一判決不僅會威脅到民主,還會對構成對最高法院本身的傷害。[13]
勝訴的聯合公民在判決後說到,「今天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允許聯合公民播放有關競選的紀錄片與廣告,無論是對聯合公民,還是對每一個想要參與政治的美國人來說, 都是一場巨大的勝利。」[14]著名專欄作家、保守派時事評論員米歇爾·馬爾金評論到「沒錯,各大企業是會從判決中得利從而花費更多金錢投入競選活動。但是陽光是最好的殺菌劑,對於競選候選人完全的、透明的揭露將會帶來選舉的革命。」[15]保守派的脫口秀主持人拉什·林博說道,「今天,自由正從昏迷中甦醒。一切都來源於最高法院偉大的、偉大的、偉大的判決。我無法形容這有多麼偉大。」[16]
曾參加過1976年巴克萊訴瓦萊奧案辯論的布魯克林法學院教授約耳·強羅,代表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評論此案「關乎第一修正案的重要的一天」,還說最高法院「去除了第一修正案在競選中的等級制度」。[17]知名律師、曾四度參加總統大選的拉爾夫·納德則對判決進行了指責。[18]
財政律師克勒塔·米契爾在《華盛頓郵報》寫到,「最高法院正確地消滅了這樣一個與憲法相悖的制度,只允許媒體(如《華盛頓郵報》)通過企業資金自由地傳皤它們對於候選人的評論,卻不允許其他企業這麼做……限制企業資助的真正受害者是各種非贏利的支持組織。」[19]
左派/自由派普遍反對該判決。總統巴拉克·歐巴馬,對於最高法院的判決他評論到「這會給特殊利益集團更多的權力,還會掩蓋普通美國人的聲音」,[20]並說這是大石油公司、華爾街銀行、健保公司和其他強大利益集團的一大勝利。[21]判決在國會也引起反彈,國會民主黨領袖呼籲採取立法行動以削弱這一判決的影響。[21]《紐約時報》的社論則說,「眼下,商業公司可以隨心所欲地用現金支持或擊敗候選人。如果一位國會議員站到一個特種利益集團的對立面,後者的遊說人現在可以威脅說:我們會調用一切資源將你拉下馬。」[13]社論還認為,這一判決「否決了業已建立的法律體系,侵蝕了矗立了整整一個世紀的商業公司與選舉政治之間的大牆。」[13]曾是改革黨總統候選人的帕特·喬特說,「這一判決會使外國政府與外國企業介入我們的總統競選成為可能。」[22]
歐巴馬總統在其隨後的每周電台演講中談到「判決打擊了我們的民主政治」,還說「我無法想像有比這對於公眾利益影響更大的了。」[23]
一些媒體,如在線媒體《今日老兵》將支持這一判決的五名大法官的行為稱為「叛國」[24]。而自由派媒體MSNBC的主播基思·奧爾伯曼甚至預言「未來十年內所有的政治家都將出賣自己的貞節」,還將該判決與曾引發美國內戰的1857年史考特訴桑弗特案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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