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說
如果 G 是子群 H 和 K 的直和,則我們寫為 G = H + K;如果 G 是子群集合 {Hi} 的直和,我們經常寫為 G = ∑Hi。不嚴格的說,直和同構於子群的弱直積。
在抽象代數中,這種構造方法可以推廣為向量空間、模和其他結構的直和;詳情參見條目直和。
這個符號是符合交換律的;所以在兩個子群的直和的情況下,G = H + K = K + H。它還是符合結合律的,在如果 G = H + K 並且 K = L + M 則 G = H + (L + M) = H + L + M 的意義上。
可以表達為非平凡子群的直和的群被叫做「可分解」的;否則叫做「不可分解」的。
如果 G = H + K,則可以證明:
- 對於所有 H 中的 h 和 K 中的 k,有 h*k = k*h。
- 對於所有 G 中的 g,存在唯一的 H 中的 h 和 K 中的 k 使得 g = h*k。
- 有直和在商群中的消除,即 (H + K)/K 同構於 H。
上述斷言可以推廣到 G = ∑Hi 的情況,這里的 {Hi} 是子群的有限集合。
- 如果 i ≠ j,則對於所有 Hi 中的 hi 和 Hj 中的 hj,有著 hi * hj = hj * hi。
- 對於每個 G 中的 g,有唯一的 {hi ∈ Hi} 使得
- g = h1*h2* ... * hi * ... * hn。
- 有直和在商群中的消除;即 ((∑Hi) + K)/K 同構於 ∑Hi。
注意類似於直積,這里的每個 g 可以唯一的表達為
- g = (h1,h2, ..., hi, ..., hn)。
因為 hi * hj = hj * hi 對於所有 i ≠ j,可推出在直和中的元素的乘積同構於對應的在直積中的元素的乘積;因此對於子群的有限集合,∑Hi 同構於直積 ×{Hi}。
直和的等價
直和對於群不是唯一的;例如在克萊因四元群 V4 = C2 × C2 中,我們有
- V4 = <(0,1)> + <(1,0)> 和
- V4 = <(1,1)> + <(1,0)>。
但是,Remak-Krull-Schmidt定理聲稱給定有限群 G = ∑Ai = ∑Bj,這里的每個 Ai 和每個 Bj 都是不平凡的並且不可分解的,則兩直和分別涉及到的子群在重新排序後同構意義下是等價的。
Remak-Krull-Schmidt 定理對無限群無效,所以在無限 G = H + K = L + M 的情況下,即使在所有子群都是非平凡的並且不可分解的,我們不能假定 H 同構於要麼 L 要麼 M。
推廣到在無限集合上的和
如果我們希望在 G 是子群的無限(可能不可數)集合的直和的情況下描述上述性質,我們需要更加的小心。
如果 g 是群的集合的笛卡兒積 ∏{Hi} 的元素,設 gi 是在乘積中的 g 的第 i 個元素。 群的集合 {Hi} 的外直和(寫為 ∑E{Hi}) 是 ∏{Hi} 的子集,這里對於每個 ∑E{Hi} 的元素 g,gi 是單位元素 對於除了有限個之外的所有 gi (等價的說只有有限個 gi 不是單位元素)。在外直和中的群運算是逐點乘法,如在平常直積中那樣。
應當容易的明白這個子集確實形成了群;對於群 Hi 的無限集合,外直和同一於直積。
那麼如果 G = ∑Hi,則 G 同構於 ∑E{Hi}。因此在某種意義上,直和是「內部」外直和。我們有了對於每個 G 中的元素 g,有一個唯一有限集合 S 和唯一的 {hi ∈ Hi : i ∈ S} 使得 g = ∏ {hi : i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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