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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每個主要聯賽中最重要的球員的棒球獎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美國職棒大聯盟最有價值球員獎(MLB Most Valuable Player Award)是美國職棒大聯盟的球員個人年度獎項之一。有權決定這個獎項該頒發給誰的單位在歷史上換過好幾次,不過從1930年代之後,都是由全美棒球記者協會所負責。
棒球運動裡的「最有價值球員」,不論是在業餘或者是職業界,傳統上都是每年票選一次,選出這個年度在聯盟裡對自己所屬球隊貢獻最大的球員。這裡有一份1999年美國聯盟最有價值球員獎的投票過程介紹。評審委員們採用一種稱為「博達計計數法的加權投票方式。也就是每個人可以選出自己心目中的一、二、三名,每個候選人再根據所得到的各名次的票數加權計算總得分。
在1910年,查莫汽車公司(Chalmers Automobile Company)決定要 各頒發一輛汽車給美聯與國聯裡打擊率最高的球員。這在美聯導致一件爭議的產生:進入球季的最後一天,泰·柯布和納普·拉傑威兩人並列第一。拉傑威與克里夫蘭印地安人即將與聖路易布朗進行二連戰。而對手聖路易布朗故意將內野防守圈加大,讓拉傑威在兩場比賽裡用觸擊的方式總共擊出七支一壘安打,進而贏得這項頭銜。為了化解排山倒海而來的抗議,汽車公司決定兩個人各發一輛汽車(至於那一年誰才是打擊王,到現在還是一項爭議)。
從1911年開始,查莫汽車公司覺得光看打擊率對於這個獎項似乎不大足夠。所以查莫獎成為第一個評斷球員對球隊整體的貢獻度的獎項,也因此這個獎命名為「最有價值」而不是「年度最佳」。這個名稱一直沿用到現在。
從1920年代開始,由聯盟負責頒發最有價值球員獎,不過卻規定每一隊只有一名候選人。這也導致1922年與1923年國聯的這個獎項從缺。每一位球員只能得一次聯盟獎,這也導致一些奇怪的結果,例如貝比·魯斯在1927年球季的進攻表現是聯盟史上最佳,但是卻不能再得一次這個獎。後來這個規定總算是取消,第一個受惠的是1929年的Rogers Hornsby。
年份 | 美國聯盟 | 國家聯盟 |
---|---|---|
1922年 | 喬治·希斯勒 ,聖路易布朗,一壘手 | — |
1923年 | 貝比·魯斯 ,紐約洋基,外野手 | — |
1924年 | 華特·強森 ,華盛頓參議員,投手 | 達齊·凡斯 ,布魯克林道奇,投手 |
1925年 | Roger Peckinpaugh ,華盛頓參議員,游擊手 | 羅傑·霍斯比 ,聖路易紅雀,二壘手 |
1926年 | 喬治·伯恩斯 ,克里夫蘭印地安人,一壘手 | Bob O'Farrell ,聖路易紅雀,捕手 |
1927年 | 盧·賈里格 ,紐約洋基,一壘手 | 保羅·華納 ,匹茲堡海盜,外野手 |
1928年 | 米奇·寇克蘭 ,費城運動家,捕手 | 吉姆·巴頓里 ,聖路易紅雀,一壘手 |
1929年 | — | 羅傑·霍斯比 ,芝加哥小熊,二壘手 |
從1931年開始,最有價值球員獎由全美棒球記者協會負責評審與頒發。
在1956年,大聯盟第一次頒發賽揚獎給全聯盟最好的投手(1967年之後才變成兩個聯盟各選一名)。此後,一般認為最有價值球員獎應該是屬於其他球員的,原因有兩個:第一個是投手已經有專屬的賽揚獎了;第二個則是投手不像其他球員,能夠每天都出賽,所以對球隊來說,「價值」較低。不過偶爾還是會有投手贏得這個獎項,而且現行的規則也規定投手也可列入候選名單。1971年之後,只有七名投手獲得最有價值球員獎。最後一位是2014年的克萊頓·克蕭,他也獲得該年度國聯的賽揚獎。
† 表示全體一致通過(獲得所有第一名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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