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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聯邦通訊委員會(英語: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是一個獨立的美國聯邦政府機構,由美國國會法令所授權創立,並由國會領導。
美國政府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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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通訊委員會 | |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英文) | |
機構概要 | |
成立時間 | 1934年6月19日 |
前身機構 | 聯邦無線電委員會(FRC) |
機構類型 | 美國政府獨立機構、獨立機關 |
機構駐地 | 美國華盛頓特區東北區L街45號 38°53′00″N 77°01′44″W |
僱員數目 | 1,898[1] |
年度預算額 | 3億3580萬美元(2011年度)[1] |
機構首長 | 主席:傑西卡·羅森沃塞爾 |
上級機構 | 美國聯邦政府之獨立機構 |
授權法源 | 《1934年通訊法案》 《1996年美國電信法案》 |
網站 | www |
聯邦通訊委員會是由1934年通訊法案所創立,取代了原先的聯邦無線電委員會,並負責規定所有的非聯邦政府機構的無線電頻譜使用(包括無線電和電視廣播),美國國內州際通訊(包括固網電信網,衛星通訊和有線通訊)和所有從美國發起或在美國終結的國際通訊。同時,委員會也是影響美國通訊政策的一個重要因素。
聯邦通訊委員會的權限涉及美國的50個州和華盛頓特區。
聯邦通訊委員會可以根據「公共利益、方便或必要」的理由發放或不發放無線電頻譜執照(FCC could award or not award licenses based on "public interest, convenience or necessity")。聯邦通訊委員會和保衛言論自由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有衝突的問題存在爭議。[來源請求]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的委員是由美國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任期為5年。總統指定其中一名委員為委員會主席。委員中屬於同一個黨派的成員不得超過3名,並且委員中不得有人與委員會相關商業機構有任何經濟利益關係。
作為委員會的執行長,主席代表常務董事對委員會進行管理並負行政責任。委員負責對所有的委員會的行為和活動進行監督,是員工和辦公署的代表。現任的FCC主席是阿吉特·派,他的前任為湯姆·惠勒。委員會其他成員分別為 Geoffrey Starks、Jessica Rosenworcel、Brendan Carr 和 Michael O'Rielly。
現規劃有7局11辦公室
FCC下各局的主要責任為辦理執照申請,處理投訴,展開調查,制定規章並提取意見。
消費者和政府事務局(Consumer & Governmental Affairs Bureau)負責制定消費者的政策,是FCC的對外窗口,通過消費者中心來處理諮詢及投訴。同時也與州政府及當地政府在應急預案和執行新技術等方面進行協調。
執行局(Enforcement Bureau)負責執行1934年通訊法案,FCC規定及命令和通訊授權的條款。負責的主要方面包括消費者保護,地區競爭,公共安全和國土安全。
國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負責國際間的通訊政策,例如協調頻率分配和軌道劃分以便最小化美國執照在國際間的電磁干擾。同時,國際局也對FCC的規定進行檢查,以保證FCC符合國際無線電規定和其他國際間的協議。
媒體局(Media Bureau)發展,推薦並管理電子媒體的政策和執照。這些媒體包括美國本土的有線電視,無線電視和無線電廣播。媒體處也處理直播衛星頒發執照之後的相關問題。
無線通訊局(Wireless Telecommunications Bureau)負責處理美國國內幾乎所有FCC的無線通訊的項目和政策。服務包括業餘無線電,蜂巢式網路,尋呼系統等
有線競爭局(Wireline Competition Bureau)負責制定與有線通訊相關的政策。主要目標為加速有線技術發展,促進市場,服務及有線設備方面的投資。
公共及國土安全局(Public Safety and Homeland Security Bureau)負責關鍵通訊基礎設施。
聯邦通訊委員會的辦公室為局提供支持服務。雖說局和辦公室都有其單獨的責任,但在處理FCC事務方面他們通常都聯合參與。
行政法法官辦公室(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s)依委員會指定召開聽證。行政法法官依據《管理程序條例》,負責聽證的文檔和證詞審理,證人質詢,並發布初步裁定,裁定可以在委員會中被上訴。
Office of Communications Business Opportunities
Office of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
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
立法事務辦公室(Office of Legislative Affairs)負責與美國國會的聯絡,為其提供熟知FCC規定的立法人員。立法事務辦公室同時也為國會聽證提供FCC的證詞,對立法草案有關FCC負責的條例進行答覆以及國會問訊。另外,立法事務辦公室也負責與其他聯邦機構,國家政府和地方政府聯絡。
行政主任辦公室(Office of the Managing Director)負責委員會的行政事務,包括預算、人事等。
Office of Media Relations
Office of the Secretary
Office of Strategic Planning & Policy Analysis
Office of Workplace Diversity
20世紀初無線廣播的發展帶來了一個重要的問題:無線電波雖然穿梭於無限空間中,但傳輸頻率卻是有限的。在有限的頻率上,沒有合理的規劃,電波之間會產生相互干擾。20世紀20年代的美國廣播興起時,最先面臨的就是這一問題。
針對這一狀況,1927年美國國會通過一項《無線電法》(Radio Act),政府據此組建了聯邦無線電委員會(FRC),專門分配電台頻率和審批營業執照。
1934年,國會通過《通訊法》(Communication Act),聯邦無線電委員會由此改組為「聯邦通訊委員會」。
聯邦通訊委員會原由7人組成,1983年《通訊法案》修改後減為5人。
從1994年開始,商業頻段開始以競爭性拍賣的方式分配,而不是以以前的「為民服務」的原則分配。拍賣是一個另人厭煩的官僚主義的過程,為了拿到執照,每一個競拍者都標榜自己有最好的能力去「為人民服務」。待拍的執照都是由委員會投票所決定,並出售給出價最高的買家。執照的拍賣是以一個同時的多輪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多個執照的拍賣是同時進行的。所得收入歸美國財政部由國會使用。
新制度主義學派的經濟學家羅納德·科斯於1959年在《聯邦通訊委員會》這一篇著名論文中,批評了舊有政府對頻率的管制(發放牌照給此委員會認可的廣播媒體)的弊端,提出以明晰產權的方法解決這一問題。
FCC-廣播塔資料庫是一個非常有用的工具,包含美國國內廣播塔的資訊,例如廣播塔的高度和建成年份等。但這個資料庫並不包括廣播塔的建築結構等資訊,同時,FCC資料庫也不包括那些非廣播用途的塔的高度資訊,例如無方向性信標,遠距離無線電導航系統發射塔或者用於美國海軍的超低頻傳輸設備和BREN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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