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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美國的平權行動(英語:affirmative action,也稱為肯定性行動)是一套法律、政策、指導方針和行政慣例,「旨在終止和糾正特定形式歧視的影響」[1],其中包括政府授權、政府批准和自願行動的私人運動。這些行動往往側重於獲得教育和就業機會,特別考慮歷史上被排斥的群體,特別是少數族裔或婦女。[1][2]採取肯定性行動的動力是糾正與過去和現在的歧視有關的不利條款[3][4][5][6][7][8]。進一步的動力是希望確保公共機構,如大學、醫院和警察部隊,能夠更好地代表他們所服務的人群。[9]
在美國,平權行動包括種族配額的採用,直到最高法院質疑其配額是否合憲且是否非法利用種族政策。[10]平權行動目前重點強調的不是具體的配額,而是強調「有針對性的目標」,通過「真誠的努力...確定、甄選和培訓具有潛在資格的少數族裔和婦女。」[1][11]例如,許多高等教育機構自願採取政策,設法增加少數族裔的招收數量。[12]擴招活動、定向招聘、雇員和發展管理、員工支持計劃都是就業平權行動的例子。[13]美國有10個州曾經禁止過平權行動:愛達荷州(2020年)、加利福尼亞州(1996年)、德克薩斯州(1996年)、華盛頓州(1998年)、佛羅里達州(1999年)、密西根州(2006年)、內布拉斯加州(2008年)、亞利桑那州(2010年)、紐罕布夏州(2012年)和奧克拉荷馬州(2012年)。[14]然而,2003年,格魯特訴布林格案件推翻了德克薩斯州在霍普伍德訴德克薩斯案件後出現的禁令,剩下9個州目前禁止這項政策。[15]
平權行動政策的制定是為了解決少數族裔和婦女面臨的長期歧視歷史,報告顯示,許多政策對白人和男性產生了相對不公平的優勢。[16][17]這些政策最初出現於20世紀40年代和民權運動期間關於不歧視政策的辯論。[18]這些辯論最終導致20世紀40年代及以後的時代,在部分政府機構和承包商的就業政策中出現要求不得歧視的聯邦行政命令,以及1964年《民權法》第七章,其中禁止在雇員超過25人的公司中實行種族歧視。第一項聯邦種族意識平權行動是1969年實施的修訂後的費城計劃,該計劃要求某些政府承包商制定「目標和時間表」,以此整合和多樣化的勞動力。通過在就業和教育方面的自發行動以及聯邦和州政策的結合,最終產生了相似的政策。在Grutter訴Bollinger案(2003年)中,最高法院部分支持平權行動作為一種實踐方法,而在Gratz訴Bollinger案(2003年)中,法院卻裁定在大學招生中使用種族配額是違憲的。
平權行動很可能在美國政界引起爭議。支持者認為,仍然需要採取平權行動,以消除對婦女和少數族裔的持續偏見。反對者認為,這些政策等同於對非少數族裔的歧視,即基於種族偏好而非成就而偏袒一個群體,許多人認為,當前美國社會的多樣性已經表明平權政策已經獲得成效了,不再需要平權行動了。[19]支持者們指出,當代存在意識和無意識偏見的例子,例如有證據表明,黑人名字的求職者比白人名字的求職者得到回訪的可能性要低50%,這表明平權行動並沒有過時。[11]
美國最高法院於19世紀中葉就開始了依據憲法中的保障原則來保護黑人公民權利的行為。雖然憲法已保障少數族裔及性別的權利,但不少在職業及教育上仍然受到歧視,公民權利並沒有獲得保障。
美國平權運動是1960年代伴隨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女權運動、性革命等一連串民權運動興起的一項社會運動,並於民權法案通過後進一步擴大。
1965年由民主黨政府的美國總統林登·詹森發起,主張在大學招生、政府招標等情況下照顧如少數民族、女性等弱勢群體,是一個特定時期「種族優先」的法律,保障他們不會在教育及工作方面受到歧視及不公平對待。
隨著時代的變化,平權行動的含義也在不斷的變化,從字面理解,平權措施起初旨在支持幫助少數及弱勢族群。 贊同者認為「平權行動」可以消除歧視,避免歷史倒流,從而達到平等。反對者認為:即使由於個人命運的不幸,也不允許普遍優待公民中的一個整體,保障少數及弱勢族群變相讓他們有特權及優越待遇,且並不會實質上消除歧視。以及部分亞裔認為,現實中的平權行動不僅不保護作為少數族裔的亞裔,反而對亞裔的傷害多於對白人的傷害。甚至在一些情況下,白人將從中受益。
甘迺迪總統在第10925號行政命令中指出,「因種族、信仰、膚色或國籍而產生的歧視違反了美國憲法的原則和政策」;「美國政府有明確和積極的義務促進和確保所有合格人員享有平等的機會,不分種族、信仰、膚色或國籍,聯邦政府和政府合同中的受僱人員或是尋求工作的,都包括在內。也就是:「通過採取積極措施,政府行政部門的政策鼓勵政府內所有合格人士享有平等機會。」亦即「通過最有效地利用現有的所有人力資源來促進美國的經濟、安全和國防建設是符合美國的總體利益和福利的。」[20]
平權行動的支持者認為,從本質上講,這一制度不僅基於種族,而且也基於階級和性別。消除其中兩個關鍵組成部分將破壞整個系統的宗旨。非裔美國人政策論壇(AAPF)認為,基於階級的論點是立足的觀點的觀點是:非貧困少數群體不遭受種族和性別歧視。AAPF認為,「有種族意識的平權行動仍然是必要的,用以解決種族障礙,這些障礙使無數各階層的有色人種在取得成功的道路上受阻」。這些組織接著說,平權行動要對創造非裔美國中產階級負責,因此說該制度只對中上層階級有利是沒有意義的。[21]
2003年在芝加哥大學進行的一項研究發現,與艾米麗(Emily)或格雷格(Greg)等「聽起來像白人」的名字相比,拉基沙(Lakisha)和賈馬爾(Jamal)等「聽起來像黑人」名字的人接受面試的可能性低50%。[22]
德爾博文(Deirdre Bowen)最近的一項研究測試了反對平權行動陣營使用的許多論點。她的研究表明,在那些禁止平權行動的州的學校中,少數族裔的學生遭遇到更大的敵意和內部和外部的恥辱,而在學生可能受益的平權行動的學校中,他們卻沒有經歷那麼大的敵意和恥辱。[23]
平權行動的支持者指出,婦女從這項政策中獲益,證明了它能幫助歷史上處於邊緣地位的群體。在被剝奪權利的群體成為平權行動法主體的50年裡,他們在勞動力中的代表性急劇[24]上升:
在很大程度上要感謝平權行動和公民權利保護,從1972年到1993年,,這些行動為所有膚色的婦女提供了以前本來受到限制的機會:
– 女建築師的比例從3%增加到總數的近19%;
– 女醫生的比例翻了一倍多,從所有醫生的10%增加到22%;
– 女律師占全國律師總數的比例從4%上升到23%;
– 女工程師的比例從不到1%上升至近9%;
– 女性化學家的比例從所有化學家的10%增加到30%;以及,
– 女大學教職員工的比例從28%上升到42%。(莫斯利·布勞恩1995,8)
此外,自1983年以來,女企業經理和專業人員的比例從41%增加到48%,而女警官的人數翻了一倍多,從6%增至13%(美國商務部,人口普查局1995年,表649)。根據1995年的一項研究,至少有600萬婦女——其中絕大多數是白人——如果沒有平權行動所取得的進展,她們根本不會有現在的工作(Cose 1997,171)。[25]
在美國有記錄歷史的頭250年裡,非洲人被當作商品交易,被迫無償工作,先是當契約傭人,後是奴隸。在當時的美國大部分地區,他們被禁止接受各級教育,從基本的閱讀到在種植園以外的環境可用的高級技能都被禁止。[26]
1865年廢除奴隸制後,美國黑人看到自己和白人之間的教育差距因種族隔離而加劇。由於普萊西訴弗格森案,他們被迫在分開的,撥款不足的學校上學。儘管法律上的學校隔離在布朗訴托彼卡教育局案中結束,但事實上的教育隔離一直持續到今天。[27]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德懷特·艾森豪的軍人權利法案擴大了美國白人和黑人之間的教育差距。該法案為白人軍人上大學鋪平了道路。雖然也是退伍軍人,但黑人退伍軍人卻沒有得到與白人相同的貸款利率。此外,在該法出台時,種族隔離制仍然合法,禁止黑人進入最好的大學。總的來說,「二戰後,近800萬男女軍人根據《軍人權利法案》的條款接受到教育。但對黑人來說,高等教育機會太少,以至於《軍人權利法案》的承諾在很大程度上沒有實現。[28]
根據保羅·布雷斯特博士(Dr. Paul Brest)的一項研究,西語裔或「拉美裔」包括中美洲和南美洲國家移民的後代。[29]1991年,墨西哥裔美國人、波多黎各人和古巴裔美國人占美國拉丁裔人口的80%。與美國白人相比,拉丁美洲人處於不利地位,生活在貧困之中的可能性更大。[29]在少數族裔中,他們是受教育程度最低的主要群體,高中畢業率下降了3%,而非裔美國人在1975年至1990年間增長了12%。[29]1990年,他們占總人口的9%,但只獲得3.1%的學士學位。在對立法者有利的時候,如在重建期間,拉美裔被吉姆·克勞法案視為「白人」。[29]在其他情況下,據保羅·布雷斯特的說法,拉丁美洲人被歸為低等種族,對白人的純潔性造成威脅。拉丁美洲人在就業、住房和教育等領域遭遇了相當大的歧視。[29]布雷斯特發現,固化的想法依然存在,很大程度上是消極的;許多人認為拉丁美洲人「懶惰、沒有生產力、靠救濟金生活。」[29] 此外,本土出生的的拉丁裔和新移民被認為是相同的,因為外來者往往不區分拉美群體。[29]
美國原住民這一類別適用於歐洲人來定居之前已經居住在北美的多樣化人群。[29]在美國政府向西擴張的過程中,美國原住民被迫離開幾個世紀以來一直是他們的家園的土地。相反,他們被迫到又小保護少的保留地居住。[29]據布萊斯特說,美國原住民的土地從1887年的1.38億英畝減少到1934年的5200萬英畝。[29]1990年,美國原住民的貧困率是白人的三倍多;只有9.4%的美國原住民獲得了學士學位,而白人和非裔美國人的分別為25.2%和12.2%。[29]
早期的亞洲移民經歷了偏見和歧視,表現為沒有能力加入美國國籍。他們也面臨非裔美國人面臨的學校隔離法的挑戰。[29]特別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裔美國人被關押在集中營里,失去了他們的財產、家園和生意。[29]對亞洲人的歧視始於1882年的排華法案,之後又延續到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和1892年的蓋里法案。20世紀初,美國通過了《1924年移民法案》,防止亞洲人移民到美國,擔心亞洲人竊取白人工作,降低工資標準。[29]此外,白人和非亞洲人不區分不同的亞洲人群體,並固化了「模範少數族裔」的類型。根據費爾菲爾德大學教授張青(音譯)2010年的一篇文章,亞洲人被單一地描述為有很高的職業道德,重視教育,但缺乏溝通技巧和個性。[29][30]這種成見的一個負面結果是,亞洲人被描繪成領導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差。這導致了「玻璃天花板」現象,雖然有許多合格的亞裔美國人,但他們在企業中處於高管職位的卻少得不成比例。[29]此外,少數族裔的典型印象導致了對亞洲人成功的不滿,一些大專院校限制或被控限制亞洲人入學。[29]
許多平權行動的支持者認識到這項政策本質上是不平等的;然而,考慮到美國歷史上的不平等這一不可迴避的事實,他們認為這項政策比不考慮這些情況的政策公平得多。此外,贊成平權行動的人視其為一種爭取包容的努力,而不是一種歧視性做法。工作上的歧視基於偏見和排斥,平權行動是通過包容,克服偏見待遇的努力。治癒社會排他性的最有效方法是在包容方面作出特別努力,而這正是平權行動所做的。[31]
平權行動政策既有大量的支持者也有反對者。上個世紀的許多總統在這項政策上都沒有採取非常堅定的立場,民眾不得不親自辨別總統的看法。但是,比爾·柯林頓在他就職兩年半之後1995年7月19日的演講中清楚表明了他對平權行動的立場。在他的演講中,他討論了促成這項政策的美國歷史:奴隸制、種族歧視和種族隔離。柯林頓還提到了一點類似於林登·詹森總統的「自由是不夠的」演講,宣布在國內廢止歧視不足以使美國人人平等。他談到關於平權行動傷害白人中產階級的論點,並說這項政策不是他們問題的根源。柯林頓明確地概述了他對平權行動的立場,說:
讓我明確說明平權行動不是什麼,什麼是我不允許的。平權行動不意味著——我也不贊成——不合格者持有不合理的偏好來針對任何種族或性別的合格者。不意味著——我也不贊成——數字配額。不意味著——我也不贊成——單單基於種族或性別而不考慮成績就拒絕或選擇任何雇員或學生…
最後,柯林頓說,所有證據都表明,儘管平權行動應該是一項臨時政策,但還沒有到結束的時候。他認為這仍然是一個相關的實踐,總的來說,國家的目標應該是「修正它,但不要終止它」。柯林頓的話成了許多美國人對於平權行動的口號。[32]
華盛頓特區舉行的國家立法機構全國會議在2014年的綜述中指出,許多支持平權行動的人認為,平權行動產生的政策有助於為歷史上被排斥的群體打開門,讓他們在工作環境和高等教育中獲得之前沒有的機會。[33]工作場所多元化已成為一種企業管理理念,其中,雇主積極尋求促進一個包容的工作場所。[34]通過重視多樣性,雇主有能力創造出一個尊重個體差異的企業文化,並有能力從各階層的人中汲取才幹和構思。[35]通過創造多樣化的員工群體,這些雇主和公司在日益全球化的經濟中獲得了競爭優勢。[35]據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U.S.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的數據,很多私營部門的雇主得出結論,多元化的員工群使公司「更強大、更盈利、更適合工作」。因此,實施這些促進多樣性的政策是出於競爭的原因而不是作為對歧視的回應,並顯示了多樣性的價值。[34]
2000年,根據美國大學教授協會(AAUP)的一項研究,平權行動促進了大專院校內部的多樣性。這已經被證明對教育結果和大學生的經驗有積極的影響,同樣的影響也涉及到教師的教學中。[36]根據Geoffrey Maruyama和JoséF.Moreno的一項研究結果表明,教師認為多樣性有助於學生達到大學教育的基本目標;白人學生不受課堂多樣性的不利影響,重視多元文化學習改進了高校完成教學使命的能力。[36]此外,多元化的學生群體提供獨特的視角,通過接觸他人的經驗和想法,挑戰學生先入為主的觀念。[37]密西根大學的古林(Gurin)教授認為,這些技能如:「換位思考、接受差異、發現差異共性的意願和能力、接受衝突為常態、解決衝突、參與民主,對更廣闊的世界的興趣」可以在大學裡發展,同時接觸到各種完全不同的學生群體。[36]此外,拓寬視野有助於學生面對個人和實質性的固守成規,在課堂環境中促進對種族和族裔問題的討論。[37]此外,2000年美國大學教授協會(AAUP)的研究表明,多樣性的觀點會使學生在種族、容忍、公平等問題上有更好的討論和理解。[36]
平權行動一直是眾多法院案件的主題,在這些案件中,平權行動通常是基於憲法被反駁的。一些州明確禁止平權行動,例如加州(209號提案),華盛頓州(200號倡議),密西根州(密西根州民權倡議)和內布拉斯加州(內布拉斯加州民權倡議)。
普林斯頓大學社會學家Thomas J. Espenshade和Chang Y. Chung在2005年進行的一項研究比較了三所選擇人數較多的私立研究型大學中平權行動對種族和特殊群體的影響。該研究的數據代表了SAT入學考試在錄取時的減分和加分(按舊的1600分制):
MCAT 24-26, GPA 3.20-3.39 | MCAT 27-29, GPA 3.20-3.39 | MCAT 27-29, GPA 3.40-3.59 | |
---|---|---|---|
亞裔 | 7.7% | 17.6% | 30.0% |
白人 | 12.3% | 24.5% | 35.9% |
拉丁裔 | 36.0% | 54.5% | 68.7% |
黑人 | 67.3% | 83.3% | 85.9% |
MCAT 24-26, GPA 3.20-3.39 | MCAT 27-29, GPA 3.20-3.39 | MCAT 27-29, GPA 3.40-3.59 | |
---|---|---|---|
亞裔 | 6.5% | 13.9% | 20.4% |
白人 | 8.2% | 19.0% | 30.6% |
拉丁裔 | 30.9% | 43.7% | 61.7% |
黑人 | 58.7% | 75.1% | 81.1% |
在控制了成績、考試成績、家庭背景(校友子女情況)和運動員情況(無論學生是否是一名招募運動員)等條件之後,Espenshade和Radford發現白人有三倍,西班牙裔有六倍,黑人有十五倍以上相較於亞裔美國人被美國大學錄取的可能性。 [41]
理察·桑德爾聲稱,人為地將少數族裔學生升入除此之外他們無法進入的學校,反而挫敗了他們,並往往導致這些學生的失敗和高輟學率。例如,大約一半的黑人大學生在其課程中排在最後20%[42],黑人法學院畢業生律師資格考試的不及格率是白人的四倍,並且不同種族間的友誼在學術準備水平相對相似的學生間更容易形成;因此,黑人和西班牙裔人在學術上不匹配程度較低的校園中在社交方面更加融入。[43] 他聲稱,平權行動的所謂「受益者」即少數群體實際上並未從該政策中受益,反而受到了損害。[44]Sander的主張遭到爭議,他的經驗分析也遭到了大量的批評。[45]包括美國一些最領先的統計方法學家在內的一組人士告訴最高法院,Sander的分析存在足夠多的缺陷,所以法院最好完全忽略這些分析。[46] Jesse Rothstein和Albert H. Yoon在2008年進行的一項研究證實了Sander的不匹配結果,但同時也發現,取消平權行動「將導致所有法學院的黑人錄取新生減少63%,精英法學院的黑人錄取新生減少90%。」 [47] Peter Arcidiacono和Michael Lovenheim在對先前的研究進行回顧時,對這些數字很大的預測提出了質疑。他們在2016年的文章中充分表明種族偏好會導致不匹配影響。但是,他們認為,一些非裔美國法學院學生到選擇人數較少的學校就讀會大大提高較低的初次嘗試州律師資格考試的通過率,但他們警告說,法學院錄取率的下降可能會抵消這種提高。 [48]
其他學者發現,少數民族從平權行動中獲益匪淺。例如,密西根大學法學院發現,他們的平權行動項目已大大增加了非裔美國學生的入學率。[49]
圍繞平權行動有效性的爭議是基於階級不平等的概念。反對種族平權行動的人認為,該計劃實際上使中上階層的非裔美國人和拉丁裔美國人獲益,卻損害了下層階級的歐裔美國人和亞裔美國人。該論點支持基於階級的平權行動的想法。美國的窮人不按比例地由有色人種組成,因此基於階級的平權行動將不按比例地幫助有色人種。這將消除基於種族的平權行動的需要,並減少中上層有色人種獲得任何不成比例的優惠。[50]
1976年,紐約城市大學的一群義大利裔美國教授成功地主張將他們作為升職和雇用的平權行動的一個類別。在美國,義大利裔美國人通常被認為是白人,不會受到平權行動政策的保護,但是統計證據表明,根據紐約市中的義大利裔美國人的比例,義大利裔美國人是少數群體。[51]
自由主義者經濟學家Thomas Sowell在他的《世界各地的平權行動:一項實證研究》(Affirmative Action Around the World: An Empirical Study)一書中寫道,平權行動政策會鼓勵非優先群體將自己指定為優先群體的成員(即,平權行動的主要受益者)以從群體優惠政策中獲利。 [52]
美國最高法院的黑人法官之一克拉倫斯·托馬斯反對平權行動。他認為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禁止基於種族的考慮,例如基於種族的平權行動或優惠待遇。他還認為,這會創造「受害者團體」,並暗示黑人需要「特殊待遇才能成功」。 Thomas還引用自己在平權行動計劃方面的經驗作為批評的理由。[53][54]
Frederick Lynch——《看不見的受害者:白人男性與平權行動的危機》(Invisible Victims: White Males and the Crisis of Affirmative Action)一書的作者,對白人男性進行了一項研究,稱他們是反向歧視的受害者。[55]Lynch解釋說,這些白人感到沮喪以及不公正地被平權行動傷害。[56]反對平權行動的另一位作者Shelby Steele希望看到平權行動可以回歸施行平等機會的最初含義。他認為,黑人必須在教育和維持一份工作方面承擔全部責任。Steele認為,要實現我們根除歧視的目標,美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56]
Terry Eastland——《終結平權行動:膚色歧視的正義》(From Ending Affirmative Action: The Case for Colorblind Justice)一書的作者說:「平權行動的大多數論點分為兩類:糾正過去的歧視以及促進多樣性」。[57] Eastland認為,平權行動的創造者們並未預料到平權行動帶來的優惠對那些不需要的人(主要是中產階級少數群體)會有什麼影響。此外,她認為,平權行動帶有污名化,會給少數群體帶來自我懷疑和有權利獲得優惠的感覺。Eastland相信,平權行動有巨大的風險,只有在某些時候才能奏效,如果沒有這個行動,我們將能夠更加自由地相互競爭。自由主義經濟學家托Thomas Sowell在他的著作《世界各地的平權行動:一項實證研究》中確定了他所言的平權行動的負面結果。[52] Sowell寫道,平權行動政策鼓勵非優先群體將自己指定為優先群體的成員(即平權行動的主要受益者),以從群體優惠政策中獲利;政策傾向於主要給優先群體(例如上層和中產階級的黑人)中受益最大的人優惠,常常不利於非優先群體中最受益最少的人(例如貧窮的白人或亞裔);該政策減少了優先和非優先的群體做出最佳表現的激勵——前者因為這樣做是不必要的,而後者則因為證明是徒勞的——從而導致整個社會的損失;並且該政策也導致對優先群體的敵意。.[52]:115–147
一些評論者將逆向歧視定義為一種政策或做法,即歧視多數群體以支持歷史上處於不利地位的群體或少數群體。[58][59][需要非第一手來源] 許多人認為逆向歧視源於平權行動政策,而這些政策只是歧視的另一種形式,與過去的例子無異。[60] 像Ward Connerly這樣的人斷言,平權行動索求的正是其旨在消除的歧視。根據這些反對者所言,這種矛盾可能會使平權行動適得其反。逆向歧視的一種論點是,平權行動鼓勵平庸和無能。工作職位不會被提供給最合格的申請人,而是提供給具有特殊特性的申請人,例如某些種族、民族或性別。[59] 例如,反對者說,平權行動會使準備不足的申請人被接收到要求很高的教育機構或工作中,從而最終導致失敗(例如,參見Richard Sander對法學院的平權行動、律師資格考試和律師事務所的最終表現的研究)。其他反對者則說,平權行動降低了門檻,因此否認了那些根據自身價值和真正成就而追求卓越的人。[59] 反對採取平權行動的人認為,價值應是申請工作崗位、大學、研究生院等被考慮的主要因素。[59]
其他人則認為,平權行動不再是必須的了,而且美國已成為少數族裔的大熔爐,以至於白人最終將成為少數族裔。[60] 有言論表明,儘管過去可能採取平權行動政策是必須的,但是現在已經過時了。因此,這些不斷變化的人口統計數據表明,平權行動政策將不再是必須的了,因為它最終將使多數群體受益。[60]
平權行動的另一個流行的爭論是補償。黑人過去曾因作為黑人而受到過虐待,因此當今社會應補償他們的傷害。[61]這造成了優先聘用、合同和獎學金等形式作為改進過去的過失的方法的逆向歧視。[61]許多反對者認為,這種補償形式在道德上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如果黑人過去因作為黑人而受到傷害,那麼對這種相同特徵的優惠待遇是不合邏輯的。[61]此外,有言論表明,今天無罪地從過去的不公正中受益的白人不應因他們無法控制的事情而受到懲罰。[60]因此,他們受到了逆向歧視,這是因為他們受到的懲罰應該施與那些主動和有意從歧視行為中受益的人。
一些反對者[62]進一步聲稱,平權行動具有不可取的副作用,並且未能實現其目標。他們辯稱,平權行動阻礙了和解、用新的錯誤代替舊的錯誤、破壞了少數群體的成就,並鼓勵群體將自己視為弱勢群體,即使他們本身並非弱勢群體。[63]它可能會加劇種族緊張,使少數群體中的特權人士受益,而這建立在非優待群體中被剝奪權利的人受到損失之上(例如低階層的白人和亞洲人)。最近,美國各州大力禁止大學錄取中的種族或性別偏好,以回應Grutter訴Bollinger案中極具爭議和史無前例的判決。2006年,密西根州近60%的選民決定禁止在大學錄取中使用平權行動。密西根州與加利福尼亞州、佛羅里達州、德克薩斯州和華盛頓州一起,禁止在招生方面考慮使用種族或性別。[64]除此之外,一些反對者認為,平權行動貶低了應該被幫助的群體的人的成就,因此使平權行動適得其反。此外,反對平權行動的人聲稱,這些政策使個體失去了人性,而求職或求學的申請人被判定為一個群體的成員,而不考慮作為個體的個人。
平權行動的批評者主張,儘管支持者將多樣性定義為「有意義的(例如技能、教育、工作經驗、問題的觀點、文化取向等)多種類組成」,實際實施通常僅基於表面因素,包括性別、種族和原籍國。[65]
由於平權行動的推行,美國教育領域的形勢有從一個極端到另一個極端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有的教育和研究項目,走到了不是少數族裔就不能申請進入的境地。對少數族裔的優惠,在某些方面似乎過了頭。以著名的密西根大學為例,新生的入學總體評分,必要的畢業考試SAT成績,滿分占18點,而少數族裔種族優惠分就占20點。也就是說,如果一個非常用功的非少數族裔青年,在SAT考試中得到滿分,1600分(大概在0.5%左右),在其它條件相同的情況下,那麼他/她將在總分上低於一個沒有SAT成績的少數族裔青年。當然這是理論上的邏輯說法,實際不會發生這樣離奇的事件。但是,過中的問題已經清楚地表現出來了。
密西根大學兩個白人學生在2005年為此訴諸法律,狀告學校當局,歧視白人學生。幾經周折,這個案子最後上訴到了聯邦最高法院。由於明顯的不合理,近來不少重要大學先後取消或者是修改了若干「歧視」少數族裔學生的項目。其中包括麻省理工,普林斯頓大學,愛荷華,北卡州等等。[66]
不少白人及保守派認為,這種平權運動矯枉過正,形成了一種對白人和男性學生的「逆向歧視」。也就是在高等教育入學時任何一個孩子都可能在考試分數高於一個黑人孩子時遭到拒絕,而考分相對較低的非裔美國人孩子可能被錄取。加州大學首先將廢除平權行動提上議案,並在1995年正式停止實施在招生中優惠少數族裔和婦女。
目前亞裔是教育平權思想最大的受害者。例如普林斯頓大學的錄取中,亞裔的錄取者的SAT成績需要比白人、西裔、非裔的成績分別高出50、235、280分[67]。哈佛大學的錄取中,亞裔需要比白人、西裔、非裔分別高出140、270、450分。[68]。
在加州大學系統嘗試提出教育平權法案SCA5的2014年,加州大學錄取的新生除去國際學生和種族不明之外,29%是白人,41%是亞裔,25%西班牙裔,5%非洲裔[69]。而根據1996年的人口出生數據[70],當年達到入學年齡的學生中34%是白人,11%是亞裔,47%西班牙裔,7%非洲裔。因此如果加州大學引入種族配額,亞裔將承擔所有成本,而白人將和其他族裔一起從中受益。
在美國,工資最高的公司中[71],排名前五的谷歌、Salesforce、臉書、微軟、NetApp中,亞裔/白人/西裔/非裔的員工比例分別是32/59/3/2%(Google[72])、24/65/4/2%(Salesforce[73])、36/55/4/2%(臉書[74])、31/58/6/4%(微軟[75])、24/66/5/3(NetApp[76])。而根據[77]推算,美國的勞動力中這四個族裔比例分別為6/64/17/12%。因此就業平權如果在這些公司推廣,則亞裔仍然首當其衝,而白人將不受影響或略微獲益。
同樣根據[77],亞裔/白人/西裔/非裔的中位周薪分別是$993/835/604/641,全國中位值為$809。因此即使在全國範圍內推廣就業收入的平權,亞裔依然將受到最嚴重的衝擊。
在美國,種族偏好的一種顯著形式與受教育程度相關聯,特別體現在大學和其他形式的高等教育錄取方面。在大學評估申請人的等級和考試分數時,有時會考慮其種族、民族、母語、社會階層、地理背景、所涉及大學的校友子女(遺緒優惠)和/或性別等因素。申請個人還會因為以上標準被授予獎學金,以及根據以上標準支付相關費用。
1970年代初期,哈佛大學的行政人員沃爾特·J·倫納德(Walter J. Leonard)發明了「哈佛計劃」,「該計劃是美國最早、最有效的平權行動計劃之一,成為全國其他大學的榜樣。[78]「1978年,最高法院在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基案一案中裁定,公立大學(和其他政府機構)不得根據種族來為入學或招聘設定具體的數字目標。[79]法院表明,可以基於種族多樣性設定「目標」和「時間表」。[79]
與美國大學錄取相關的種族偏好辯論反映了大學間的相互競爭:「他們應在多大程度上追求學術成就?又在多大程度上追求公民友好?以及他們應該如何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80] 耶魯大學法學院院長路易斯·波拉克(Louis Pollak)於1969年寫道,在過去的15年中,耶魯大學「通常在評估黑人申請人時,對LSAT和其他標準學術測評的重視程度較小」。他寫道,雖然大多數黑人學生「沒有取得學術成就」,但「很少有學生未能畢業」,並且「許多黑人校友……迅速展現出了高水平的專業成就」。波拉克證實了大學中存在通過降低入學標準而錄取更多的少數族裔學生的計劃,「事實上……該國需要更多的黑人律師,尤其是訓練有素的黑人律師,而當今的美國律師中只有百分之2或百分之3的人是黑人」,如果耶魯能夠幫助「滿足這一重要的國家需要,那麼它就應該這麼去做」。他認為,「少數族裔的學生」——在當年進入該年級的達到24人——且都有著「先前的教育缺陷」,不太可能會為學校帶來損害,並期望「準備充分」的黑人申請人的數量在未來會大大增加。[81]
諸如羅納德·德沃金之類的學者斷言,任何大學申請者都無權期望大學以獎勵某種特定素質的方式來規劃其招生政策。[82] 按照這種觀點,錄取不是授予優異成績的榮譽,而是一種按照每所大學的定義來推進任務的方式。如果種族多樣性是大學的目標,並且他們的種族偏好不基於仇恨或蔑視而歧視申請者,則可以根據與大學自身設定的使命相關的標準,判定平權行動是可以被採納的。[80]
與這種觀點一致的是,招生官通常聲稱,錄取學生的原因並不僅僅基於學業成績,還取決於他們的投入、熱情、動機和潛力。[83]選擇性強的高等教育機構不僅會簡單地選擇SAT成績最高的人來納入其本科課程,分數在2250至2400分之間的表現優異人才也在這些機構中有著很大的代表性。[84]
為了適應霍普伍德訴德克薩斯州一案中禁止在學校招生中使用種族差異的裁決,德克薩斯州通過了一項法律,保證如果學生的成績達到畢業年級的前10%,則可以申請進入任何州立大學。佛羅里達州和加利福尼亞州還用階級等級和其他標準代替了種族配額。班級排名易於使在競爭較少的高中院校就學的頂尖學生受益,而不利於在競爭較強的高中就學的學生。但是,這種效應似乎是有意設置的,因為資金較少、競爭力較弱的學校更有可能是少數族裔入學率較高的學校。評論家認為,階級等級更能衡量一個人的同齡階層,而不但是這個人本身。有關排名前10%的政策增加了種族多樣性,但這僅是因為由於居住模式的原因,學校仍然存在高度的種族分離情況。[85]階級等級規則的結果與傳統的平權行動的結果相同:那就是,向那些不被基於成績招生的傳統學校錄取的學生開放院校。[85] 從1996年到1998年,德克薩斯州的州立大學以成績篩選學生,且少數族裔的入學率有所下降。該州採用「錄取前10%」的規則後,少數族裔的入學人數恢復到1996年之前的水平。[85]
在2003年至2004學年期間,在哈佛大學舉行的非裔美國校友聚會上的一次小組討論中,該機構的兩位著名黑人教授拉尼·吉尼爾(Lani Guinier)和亨利·路易斯·蓋茨(Henry Louis Gates)指出了平權政策對哈佛的意外影響。他們說,哈佛大學中只有三分之一的黑人本科生來自四個祖父母都出生於非裔美國人社區的家庭。哈佛的黑人學生大多數是加勒比和非洲移民或他們的孩子,還有一些是不同種族夫婦的混血兒。有一位哈佛大學的學生,其出生於南布朗克斯市,來自一個黑人家庭,其祖先的好幾代人都曾在美國居住。他說,來自歷史悠久的非裔美國人社區,自稱為「後裔」的哈佛學生很少(即美國奴隸的後裔)。造成歷史悠久的非裔美國人代表性不足的原因以及可能的補救措施,仍然是當今辯論的主題。[86]
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教授理察·桑德(Richard H. Sander)在2004年11月的《史丹佛大學法學評論》上發表了一篇文章,該文章質疑法學院中種族偏好的影響。他指出,在他發表文章之前,還沒有對平權行動的影響進行全面研究。[44] 這篇文章提出的一項研究表明,法學院開學第一年後,法學院中的黑人學生有一半的成績都接近年級末尾,法學院的黑人學生更容易輟學並無法通過律師資格考試。[44]這篇文章提供了一個初步的估計,如果所有法學院的平權行動計劃結束,美國新增黑人律師的人數將增長8%。資格較差的黑人學生會進入聲譽較低的學府,這樣一來,他們的能力與同班同學的匹配度會更高,從而表現相對更好。[44]在1996年的第209號提案通過後,桑德幫助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院制定了基於社會經濟的平權行動計劃,該計劃禁止加利福尼亞州的公立大學使用種族偏好。而相應變化也在各項研究之後顯現出來,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黑人畢業率為41%,而白人為73%。
華盛頓大學經濟學教授馬克·朗(Mark Long)在2007年進行的一項研究表明,平權措施的替代方案在恢復加利福尼亞州、德克薩斯州和華盛頓州的公立大學的少數族裔入學方面被證明是無效的。[87]更具體地來講,少數族裔入學人數明顯反彈的原因可能是因為這些州的高中院校增加了少數族裔的入學人數,而基於階級(而非種族)平權行動的受益者將是白人學生。[87]同時,平權行動本身在道德上和物質上都代價高昂:52%的白人(相比於14%的黑人)認為應對該計劃予以廢除,這體現了白人對使用種族認同的厭惡,並且有望每年進行需要大學院校花費150萬至200萬美元的全面審查,且這並不包括可能產生的訴訟費用。[87]
迪恩·波拉克(Dean Pollak)在回應加州上訴法院麥克林·弗萊明(Maklin Fleming)法官的來信中,表明要為耶魯大學的黑人學生定額。弗萊明批評耶魯制度是「向種族隔離制度的實踐,以及保證兩所法學院統一的維護邁出了一大步」,從而「損害了耶魯法學院的標準」。他警告說,這樣的招生政策「將使他們旨在對抗的思想觀念和偏見永存。如果在特定的班級中,絕大多數黑人學生都處於班級底層,這將造成學生之間產生種族分級,黑人學生要求降低學術標準,以及其他基於種族的「侵略行為」。弗萊明指出種族配額是一場零和博弈的遊戲,因為「支持有利於X的歧視就是對Y的自動歧視」。例如,加利福尼亞的亞洲人在工程大學的人數過多,而如果黑人和墨西哥申請人得到優惠待遇,他們就會遭受苦難。他說,配額制違反了「美國的信條,而耶魯曾自豪地信奉這一信條……該信條信奉美國人應當被當做一個獨立的個體而不是某個團體中的一員」。[81]
2006年,耶魯大學中國本科生李健向人權辦公室針對普林斯頓大學提起人權投訴,聲稱該校因他的種族而拒絕他的入學申請,並要求中止聯邦方面向大學提供的財政援助,直到該大學通過消除種族和傳統偏好來「停止對所有形式的亞裔美國人的歧視」。普林斯頓大學招生學院院長珍妮特·拉佩萊(Janet Rapelye)在2006年11月30日的《普林斯頓日報》上回應了這一說法,稱「數字並不能代表歧視」。她說,李被拒絕是因為「其他許多申請人的資質要比他優秀很多」。李的課外活動被描述為「並非那麼出色」。[88]李在一封電子郵件中反駁說,他在候補名單上的位置可以反駁拉佩列的說法。李說:「普林斯頓大學最初已經將我的申請列入候補名單。因此,如果不是因為錄取率比預期低,招生辦公室可能會錄取一名「課外活動並非那麼出色」的候選人。[89]
2012年,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學的本科生阿比蓋爾·費雪(Abigail Fisher)和南方衛理公會大學的法學學生雷切爾·米夏爾維克茲(Rachel Multer Michalewicz)提起訴訟,對德克薩斯大學的招生政策提出質疑,稱其具有「種族意識政策」,即「侵犯了他們的公民權利和憲法權利」。[90] 德克薩斯大學採用了「前10%法則」,根據該法,德克薩斯州任何公立大學或其他高等院校,會確保在高中院校畢業年級排名前10%的學生能夠成功被錄取。[91] 費雪將該政策訴到了法庭,並指出她是因為種族原因而未被德克薩斯大學錄取,因此,根據《第十四條修正案》所享有的平等保護權,她的權利遭到了侵犯。[92]最高法院於2012年10月10日針對費雪案進行了口頭辯論,並於2013年做出了一項含糊的裁決,將案件退回下級法院,僅規定該大學必須證明其沒有通過其他非種族敏感手段來實現種族多元化。2014年7月,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的結論是,德克薩斯大學在採取平權行動方面保持了「整體」的態度,並且可以繼續這種做法。2015年2月10日,費雪的律師在最高法院提起了新案。此次為一個新的投訴,即美國聯邦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在第二次嘗試和第一次嘗試中都錯誤地理解了該案件。[93] 最高法院於2015年6月同意再次審理此案。2016年7月,多數法院裁定贊成德克薩斯大學奧斯丁分校的做法,且甘迺迪法官為法院裁定,儘管要求嚴格審查,但該大學的平權行動政策符合憲法。法官阿里托(Alito)寫了一篇冗長的異議。
2014年11月17日,「公平錄取項目」的一個分支「公平錄取學生」在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對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教堂山分校的錄取做法提出質疑。北卡羅來納大學教堂山分校的訴訟指控對白人和亞裔學生的歧視,而哈佛訴訟針對的是針對亞裔申請人的歧視。兩所大學均要求法院中止訴訟,直到美國最高法院在第二次審理奧斯丁的費雪訴德克薩斯大學案中作出裁決,以澄清有關法律。
2015年5月,由60多個亞裔美國人組織組成的聯盟向教育和司法部門針對哈佛大學提出了聯邦申訴。聯盟要求對他們所說的哈佛針對亞裔美國人的歧視性錄取做法進行民權調查。[94][95][96][97]申訴聲稱,最近的研究表明,哈佛大學在其「整體」錄取過程中一直對亞裔美國人進行系統且持續的歧視。據稱,由於哈佛大學使用種族刻板印象、種族差異標準和事實上的種族配額,亞裔美國人的考試成績接近完美,平均成績達到前1%,而其學術獎項和領導職務都遭到了哈佛的拒絕。[98] 針對哈佛的訴訟將於2018年10月在波士頓聯邦法院面臨審判。
2018年7月3日,美國總統唐納·川普撤銷了兩項聯邦命令,一項在2011年發出,另一項則在2016年發出,[99]這兩項聯邦命令曾經增強了在初等和中等教育院校錄取中使用與種族有關的平權行動的能力。[100]
2023年6月,美國佛羅里達州18歲華裔生Jon Wang在美國SAT取得近滿分的成績,但被美國哈佛、普林斯頓等6家大學相繼拒收,他加入集體訴訟,向哈佛大學及北卡羅來納大學提出控訴。控告美國院校推動的「平權措施」對亞裔不公。他要求終止「平權措施」的做法,認為它不公平地歧視亞裔。[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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