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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分類法中的基本單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種(拉丁語:Species)或稱物種,是生物分類的基本單位。物種位於生物分類法中最底級,在屬之下。籠統來講,同一物種的任意兩個性別適當的健康個體,都能夠交配繁殖出具生殖能力的後代。滿足以上條件的最大群體稱為物種。根據演化生物學家恩斯特·麥爾的定義,物種是:「能夠相互配育的自然種群的類群,且這些類群與其它的類群在生殖上相互隔離。」[1]昆蟲學家陳世驤(1978)對物種所下定義為:「物種是繁殖單元,由又連續又間斷的居群所組成;物種是進化單元,是生物系統線上的基本環節,是分類的基本單元。」[2]
在分類學中,一個物種被賦予一個拉丁化的雙名法名稱[3]。該名稱使用斜體印刷,手寫時則加上底線;屬名首字母大寫,屬名之後緊跟一個唯一的形容詞,這個詞稱為種小名或種加詞,其首字母不可大寫。只有完整的雙名制名稱才稱為「種名」,而非僅僅是雙名制名稱的第二個部分。例如人的種名叫Homo sapiens(智人),而不是sapiens。
物種也是演化和生物多樣性的基本單元。[4] 在19世紀,生物學家們意識到物種可以在足夠的時間內進化。查爾斯-達爾文於1859年出版的《物種起源》一書中解釋了物種如何通過自然選擇而產生。這一認識在20世紀通過遺傳學和種群生態學得到了極大的擴展。基因變異來自突變和重組,而生物本身是可移動的,由此導致地理隔離和遺傳漂變兩種不同的選擇壓力。基因有時可以通過水平基因轉移在物種之間交換;新物種則可以通過雜交和多倍體迅速產生;物種也可能因各種原因而滅絕。然而,病毒是一種特殊情況,具有平衡的突變和選擇的概率,可以被視為準種。
物種的定義:常是指一類形態和遺傳組成相似的生物群體,有生殖能力的個體之間在自然狀態下能產生正常後代。以下是其他方式的物種定義:
在實際操作中,這些定義通常都相當一致,這些定義的不同點主要是側重點不同而非相互否定。然而,還沒有提出一個物種概念可以在無需具體分析情況下,就能完全應用於所有物種的[6]。事實上,科學界對於物種的定義約有二十多種[7]。物種問題就是指生物學家針對物種定義的爭議。
物種的概念歷史悠久。這之所以是最重要的分類階元之一,有下面的原因:
在使用了幾千年後,這個概念依然集中在生物學和相關學科上,也仍然被錯誤的定義和爭論不休。
對於某個物種的命名應該看作是對於該群生物的進化關係及其獨特性的一種假定。更新的資料會證實或推翻這個假設。有時候,尤其是舊時通訊不發達的時候,分居異地的分類學家會為後來定為同一種的生物命兩個不同的名字。當兩個經過命名的種發現其實是同一個種時,先發表的那個種名通常會保留,後發表的被廢棄,這一過程稱為synonymization,或lumping。將一個分類階元分開成多個通常是新的階元稱為splitting。分類學家常被他們的同時戲稱為「lumpers」或「splitters」,視乎他們找到了物種間的不同點還是相同點。(參閱統合派與分割派)。
傳統上,研究人員依賴於解剖學上的不同,和通過觀察不同種群間是否有成功混交來區分物種;解剖結構和生殖行為依然是指定物種狀態的重要手段得益於上幾個十年裡微觀生物學研究技術的日新月異,包括DNA分析等,得出了一大批關於物種間相似與區別的知識。許多從前認為是不同物種的類群現在歸入了單一的分類階元,許多過去歸在一起的類群被分開了。任何的分類階元(種,屬,科等)都可以合併和分開。對於一個較高的階元,這樣的修訂則更顯得意義深遠。
從分類學的角度看,種下的類群定義為低於種的分類階元。在動物學中,僅使用亞種概念,而植物學還會使用諸如變種,亞變種,和變型等單位。
總的說來,對於那些大型複雜的有性生殖生物(例如哺乳類和鳥類), 生物學種或隔離種概念的定義有幾種變體。通常,區分兩個物種,甚至是親緣關係很近的兩個物種都是很簡單的。例如,馬(Equus caballus)和驢(Equus asinus)不需要經過專門訓練或學習的人就能夠把它們分開。然而它們相近得可以進行雜交,並產生不育的騾。它們明顯就是不同的種。
但是許多情形則讓人難以決定。這就是隔離種和進化種的分歧之處。兩個概念都同意一個物種在時間上保持著其血統的獨立性,它與其他這樣的血統可以被我們區分(否則我們就認不出它們來了),是生殖隔離的(否則一個種群如果一有機會就和另外一個合併起來了),並有有效的種內識別機制(沒有這個,該血統不可能延續)。在實際上,兩種觀點都同意一個種必須有其自身的獨立進化歷史;否則剛才提到的特徵都不適用了。其不同在於:進化種概念不對種群的未來作出預測,而僅僅是記錄已知的類群。相反,如果經過研究人員的研究,某兩個種群在可能情況下能夠再次合併,隔離種概念就不認為這兩個種群為兩個種。
有兩個關鍵的問題需要解決。第一,初定的這個種是否能持續的、可靠的與其它物種區分;第二,這在未來是否會持續下去。針對第二個問題,下面有幾個地理分布上的可能性
在古時,人只是賦與一群類同的生物一個名詞。希臘哲學家,如亞里斯多德,認為生物是可嚴格區分為不同的「物種」,而且物種是永恆不變的。
隨著接觸的生物愈多,人開始嘗試認真把生物分類。最初,人只是以外貌與習性分類,就像中國人把大多數水上生物稱作「魚」。
1686年時英國自然學家約翰·雷是第一次為物種一詞下生物學定義的人[8]。而在十八世紀林奈首次以生殖器官作生物分類。他似乎只是認為這樣的分類有些意義,而並不是以為有近似生殖器官的物種有可聯繫。畢竟,當時的歐洲人相信創造論,即所有物種由神獨立創造,並無任何其他的聯繫。可能由於創造論,林奈對一些差異極微的物種感到困惑。他因而提出一些物種為完美的,樣板的;另一些則是仿造的。
及至十九世紀,多數自然學者開始明白物種在不斷地變異,而地球的古老也足以容納長時間累積形成的巨變。因而,分類法開始強調物種之間是如何演變。拉馬克認為生物可以把需要的特質遺傳給後代,例如長頸鹿就是因為吃愈來愈高的樹葉而長出愈來愈長的頸項。(這只是簡化的描述,拉馬克的理論當然遠為深邃)
拉馬克最大的貢獻在於提出不同物種之間可以有連續不斷的系譜。他在1809年的著作《動物學哲學》(Zoological Philosophy)是首個以邏輯理由否定創造論。當達爾文的進化論在1860年代被廣為接受後,卻掩蓋了拉馬克的貢獻。及至二十世紀末,拉馬克的理論重新獲得重視,成為適應突變的一個基礎。他另一曾被捨棄的目標為本進化論,亦發展成人工選擇。 現代的分類學主要以遺傳序列為基礎。
據美國夏威夷大學和加拿大戴爾豪斯大學合作的海洋生物普查科學家推測[9][10],地球上約有870萬種物種(±130萬),其中650萬種物種在陸地上,220萬種生活在海洋深處。
對於真核生物:
以上統計不包括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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