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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商標、專利等無形財產權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智慧財產權(英語: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人類用智慧創造出來的無形的財產,主要涉及著作權、專利、商標等領域。[1] 音樂和文學等形式的藝術作品,以及一些發現、發明、詞語、詞組、符號、設計都能被當作智慧財產而受到保護。[2][3] 智慧財產權可以分為工業產權與版權兩類,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工業外觀設計和地理標誌,版權則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等。
此條目的語調或風格或許不適合百科全書。 (2012年2月25日) |
17世紀中葉,德國學者卡普佐夫在著作中首次提出「智慧財產權」一概念,這被視為「智慧財產權」一詞的來源。後來,比利時法學家皮爾第在此基礎上,對智慧財產權的概念進行了發展;其將「智慧財產權」概括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領域的權利」。到1967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簽訂後,智慧財產權的概念得到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認可。[4]
智慧財產權起源已不可考,一種說法是起源於歐洲威尼斯,中世紀的威尼斯商業允許買賣技術與紡織的圖樣,可以登記買賣,並且於取得專利權之後獨家販售。其後推廣藝術作品也可以買賣,視為代表作者人格權之一的權利。藝術品因為作者而有不同的價值,例如法國收藏藝術作品時特別強調藝術家身份,以強調藝術品的價值。
在中國,歷史上的智慧財產權可見於兩浙轉運司於嘉熙二年(1238)為祝穆《方輿勝覽》所發布的《榜文》,以及淳佑八年(1248)行在國子監發給段昌武開雕《叢桂毛詩集解》的《執照》。
工業產權,它包括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以及原產地地理標誌等。專利保護期一般20年,工業設計保護至少10年,而商標則可無限期保護。
著作權,它包括文學和藝術作品:諸如小說、詩歌和戲劇、電影、音樂作品;藝術作品諸如繪圖、繪畫、攝影和雕塑以及建築設計。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藝術家對其表演的權利、錄音製品製作者對其錄音製品的權利以及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和電視節目的權利。著作權持續到作者逝世後至少50年。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智慧財產權:商業秘密。企業可以認定任何資訊為「商業秘密」,禁止能夠接觸這些機密的人將秘密透露出去,這一般是通過合約的形式來實現。只要接觸到這些秘密的人在獲取這些機密前簽署合約或同意保密,他們就必須守約。商業秘密的特點是沒有時限,而且任何東西都有可被認定為商業秘密。例如:可口可樂的配方。
一類屬於「文學產權」(literature property),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
另一類則是「工業產權」(industrial property),主要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1967)之界定:
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其他一切來自知識活動之權利。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之界定:
記載於《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1994)
專有性是指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除非透過「強制許可」、「合理使用」或者「徵用」等法律程序,否則權利人獨占或獨占的專有權利受到嚴格保護,他人不得侵犯。
地域性是除非國家間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在特定地區依特定之法或程序產生,也只在該地區生效。
時間性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智慧財產權戰略是一些國家的一項長期發展戰略。他對提升國家競爭力有很大的作用。在2016年,聯合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報告國際專利,商標和工業設計申請達到新高。專利合作條約申請數量最大的國家為美國、日本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國際專利和商標申請的數量成長作出了巨大的貢獻。[5]
1979年,美國政府提出「要採取獨自的政策提高國家的競爭力,振奮企業精神」,並第一次將智慧財產權戰略提升到國家戰略的層面。從此,智慧財產權戰略成為美國企業與政府的統一戰略。美國在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上進行了一系列的修訂和擴充。
1980年通過《杜拜法案》,1986年又通過《聯邦技術轉移法》以及1998年的《技術轉讓商業化法》。1999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美國發明家保護法令》,2000年10月眾參兩院又通過了《技術轉移商業化法案》,進一步簡化歸屬聯邦政府的科技成果運用程序。
此外在國際貿易中,一方面透過其綜合貿易法案的「特殊301條款」對競爭對手予以打壓,另一方面又積極推動世界貿易組織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的達成,從而形成了一套有利於美國的新的國際貿易規則。與此同時,美國同時非常注重智慧財產權戰略研究。如美國CHI研究公司的「專利記分牌」系統,運用文獻計量分析方法,對科學論文和專利指標進行研究,現在已經被許多國家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保護智慧財產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智慧財產權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智慧財產權出資需要經過評估,評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工業局發布的中華民國(臺灣)智慧財產的規範,有如下的架構方針。
透過授予這種獨占權利,智慧活動的創造者能夠獲得對其勞動成果的補償。例如一個廠商可能為了開發一種新產品而投入了10年的精力與資金,如果沒有智慧財產權對其新產品的保護,則最後的結果很可能是在其新產品推出後,其他廠商可以在沒有任何成本的情況下立即抄襲其成果,從而也因此能夠以更低價格出售相同或類似產品,損害原創作者的利益。這種例子現在常見於製藥業:許多已開發國家的藥廠抱怨,他們在花費多年心血與大量資金投入後開發出來的藥物,最終卻可能被第三世界國家的藥廠仿造,使這些原創藥廠的利益受損。
智慧財產權的存在能夠保護創造者利益:在規定的時間內,原創者將獲得相對獨占權(反專利法理對濫用智慧財產權有制約作用),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參與相同產品的製造,除非獲得權利人的授權。原創者可以對使用者收費。而從長期來講,公眾也將受惠:雖然在短期內他們無法享用更加便宜的產品,但是這樣卻能激勵對原創性創新的更多投入,導致未來更多、更好、更便宜的產品的誕生。而智慧財產權中的相對獨占也被認為是良性的:智慧活動的創造者若將產品價格定得太高,只可能刺激其他廠商開發類似但是更便宜的產品,最終受害的是創造者自己,而消費者則永遠是受益者。
近年來,很多人開始相信,隨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過度擴張,智慧財產權這個概念創立之初的宗旨已經改變:智慧財產權的目的已經從保護公眾利益變為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在憂心智慧財產權已經觸犯公眾利益的人中,最著名的就是自由軟體運動的發起者理察·斯托曼。
指企業或個人以其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經評估後作為質押物,向金融機構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在中國始於2006年,目前尚需完善智慧財產權交易體系、智慧財產權評估機制、智慧財產權司法制度等。
2006年智慧財產權質押誕生,中國專利權質押合約登記量連續5年保持高速成長,質押金額年均成長78.8%,質押項目年均成長77.63%,涉及專利數量年均成長98.71%,全國實現2073項質押貸款項目,涉及7326件專利,2013年全年專利權質押金額達254億元人民幣,比上年成長80%。專利權質押金額累計達到638億元,年均成長112%。[7]
佛山南海區最早在2008年成為中國全國首批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試點。此後,南海先後制定出台了《南海區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等對企業予以扶持。迄今為止,全區透過海科智慧財產權交易平台(www.hkipe.com(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共有44家次企業獲得4.86億元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質押682件智慧財產權,其中專利157件,商標525件,其評估總值超過19億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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