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是對於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與跨性別者(LGBT)最為友善的歐洲國家之一[2][3]。因社會和政府有深厚的世俗主義意識,瑞典率先去除將同性戀視為疾病的歧見,並立法保障同性戀的諸多權利,因此被公認是LGBT權益運動的領導國。瑞典議會以 261 票贊成、22 票反對,使同性婚姻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完全合法,其中反對票普遍源於基督教民主黨員[4]。
同志相關法律歷程
瑞典於1944年使同性性行為合法化;同年,同意年齡修訂為18歲。1972年,瑞典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允許跨性別者更動法律性別的國家,同時提供免費的激素療程,並將同意年齡下修為15歲。1979年,當時仍被視為「病患」的同性戀者發起抗議活動,反對官方將同性戀定義為疾病,LGBT權益運動積極分子最後甚至佔領了國家健康和福利委員會本部。數個月後,瑞典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將同性戀排除於心理疾病範圍的國家[5]。1987年,議會通過禁止同志三溫暖和性交易的法律,以防緩HIV病毒的傳染[6],直到2004年撤銷[7]。異裝行為也在2008年被去除疾病之名[8]。
同性伴侶關係
同性情侶自1995年起可合法登記為伴侶關係[9]。登記伴侶除了法律第三章第15至17條內容所規定的部分之外[註 1],和以婚姻結合的夫妻享有一切相同權利。2009年5月,由於同性婚姻法的實施,婚姻正式取代登記伴侶關係,官方亦不再受理登記伴侶關係申請。現行的伴侶關係仍不受影響、維持有效;而登記伴侶也可以選擇聲請轉變成立婚姻關係,或另外依據新法成立婚姻關係。
同性婚姻法是由前法務總長漢斯·雷格納(Hans Regner)提案、編寫,2007年3月收錄在政府報告中。在前社民黨政府針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能性實施調查後,2008年,瑞典議會對婚姻法改革進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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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投票結果,瑞典議會於2009年4月1日通過性別中立的新婚姻法,並於2009年5月1日正式承認同性婚姻。[10]
2009年10月22日,瑞典教會議會也通過同性婚姻案[11],包括同意使用正式的「婚配」一詞(瑞典語:äktenskap)。新法於2009年11月1日實施。
同志權益運動
瑞典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權利同盟(RFSL)是全世界歷史最悠久的同志組織之一。它成立於1950年10月,最早為丹麥同志平權運動組織(1948年成立)的瑞典分部,後更名並宣布轉為獨立組織。現今,它北起北博滕、南至馬爾默,在全瑞典共分布了28個地方分支機構,並擁有超過6000名會員[12]。組織致力於理念遊說、資訊傳播和組織的支持活動等,在國際上則與國際男女同性戀聯合會(ILGA)以及鄰國的同志組織合作,為同志族群服務[12]。
組織在斯德哥爾摩、哥特堡和馬爾默都分別設有男女性諮商中心。諮詢輔導是為幫助民眾了解或討論出櫃、性、感情、HIV/AIDS和其他健康問題等的義務服務,也提供求助者與專家和醫療機構聯絡的相關幫助,以及庇護、遺囑編寫等法律協助[12]。
瑞典每年都會舉辦同性戀自豪日,其中以斯德哥爾摩遊行的規模最大、最為悠久,自1998年起已成為的年度盛事。哥德堡、馬爾默和烏普薩拉等城市後也開始舉行各式同志節慶,社區間也有許多小型地區活動。
2008年秋季,國家健康和福利委員會提案開放男男性接觸者(MSM)的合法捐血資格,但發生性行為六個月內不得進行捐血。先前在2006年時曾有過一次提案,但遭否決[13]。自2010年3月1日起,男男性接觸者在一年的列管期(無性行為)後可以捐血[14],但捐血中心認為新法不切實際[註 2],拒絕服從新法,因此新法現被推遲至最早2011年10月1日實行[15]。
概要
參見
註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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