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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乙(1926年10月29日—2015年12月7日),出生於臺中市清水區,臺灣法學家、法官、檢察官,曾任司法院秘書長,於1993年獲李登輝總統提名,成為台灣史上首位臺籍(即本省人)的最高法院院長[1] [2][3]。
王甲乙早年入台灣公立台中州清水公學校高等科,但未及畢業,便因家境貧困而輟學,經小學老師介紹到設在清水的大甲郡役所擔任服務員。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中華民國接管台灣後,大甲郡役所改為台中縣政府大甲區署,機構編制縮小,一批人員遭資遣而失業,王甲乙因學歷、資歷均不足,故也在資遣之列。這對王甲乙打擊很大,令他加深了對讀書的重要性的認識。失業期間,王甲乙多次躲在廁所內痛哭,幸而在母親鼓勵下,找到幾份兼差工作。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台中縣政府大甲區署雇員出缺,王甲乙過去的長官念及王甲乙以前工作認真,便優先將其重予錄用。[2][3]
民國三十七年(1948年),王甲乙以同等學歷考入省立台中補習學校中學部三年級,自此開始半工半讀。後來,該校改為台中商職附設補校高職部。但王甲乙並未念完,便因參加並通過1950年台灣地區首次舉辦的普通檢定考試而輟學。隨後,1950年,他又參加並通過了普通考試中的普通行政項目。考試後,被分發至台灣省公產管理處工作,這是個肥缺,但王甲乙沒有去報到,而是繼續在台中縣政府擔任辦事員。據說另一位當時未去台灣省公產管理處報到者是邵恩新。[2][3]
王甲乙一邊任台中縣政府辦事員,一邊積極準備參加高等考試。1951年,參加高等考試普通行政人員及格。此後,依照公務人員資格,轉任台中縣政府人事室股長。任人事室股長期間,在1952年加入中國國民黨。1952年,王甲乙參加高等檢定司法官考試,但未通過。在此次考試前,他結識了黃尊秋(時任台中縣縣警局司法課課員),且二人共勉參加此次考試。1953年,王甲乙又參加高等檢定司法官考試,獲得通過。[2][3]
1954年,王甲乙參加甲級司法人員推事、檢察官考試及格。1955年2月,入司法官訓練所第一期(所長石志泉),1956年1月以第二名的成績結業。司法官訓練所第一期共有42位同學,其中僅有三位女同學(黃雅卿、方正婉、沈佩淑),其餘均為男同學,包括黃尊秋、楊建華、張特生、林明德、田再庭、林耀邦等人。這些學生平時由訓導專員朱丕生(察哈爾省人)負責管理。給他們上課的老師包括林紀東講授憲法,趙琛講授刑法,陳樸生講授刑事訴訟法,梅仲協講授民法總論,等等。[2][3]
1956年1月,王甲乙和鄭健才一同被分發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王甲乙在刑庭擔任候補推事。1956年11月,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推事。1962年1月,王甲乙任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推事兼庭長,任內該法院院長岳成安指定其籌建司法新村。1963年5月,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推事兼庭長。1963年12月,調任台灣高等法院推事。1965年,膺選第二屆十大傑出青年。1965年9月,革命實踐研究院黨政建設研究班第二十一期。應司法行政部部長鄭彥棻之命,1965年10月,王甲乙任台灣澎湖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1967年7月,任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推事兼庭長。1968年7月,革命實踐研究院戰地政務研究班第二十五期。1968年9月至10月,革命實踐研究院行政管理研究班第一期。[2][3]
1970年前後,最高法院推事出缺,本來王甲乙想出任該職,以便與在台北讀書的女兒團聚,但應台灣高等法院院長錢國成之邀,1970年9月出任台灣高等法院推事兼庭長。最高法院推事一職,王甲乙推薦林耀邦出任。錢國成升任最高法院院長時,1972年8月,王甲乙隨之調任最高法院推事兼書記官長。任內,從1972年到1976年間,王甲乙幫助院長錢國成尋找地方新建最高法院大樓,但該新建計劃遭到行政院反對,託辭「即將反攻大陸」,無需再新建大樓」,於是僅在如今的司法大廈加蓋一層樓,形成如今的四層樓,這新加的一層樓作為最高法院的院址。[2][3]
1976年,行政院改組,汪道淵接任司法行政部部長。1976年12月8日,王甲乙任司法行政部常務次長。1979年8月1日,任司法行政部政務次長(部長為李元簇)。在司法行政部期間,王甲乙參與了《刑法》及《民法》的修正。1980年,實施「審檢分隸」,司法行政部改為法務部,王甲乙仍任政務次長,任職不到一個月。任內除參與推進「審檢分隸」外,還參與制訂《國家賠償法》,還協助研擬內政部(邱創煥任部長)主導制訂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980年8月14日,任司法院行政法院院長。任內,主持行政法院搬遷三次。當時行政法院的法官來源複雜,許多是由行政官、統計長、典獄長、參事、行政秘書調任而來,王甲乙逢法官出缺時,積極延攬司法院的副廳長、高等法院的庭長接任,以改善最高法院的法官構成。他還破除了論資排輩的陳規,以能力選任庭長,陳瑞堂、陳計男、曾華松等人均被他任為庭長。他還參與研擬修訂行政訴訟制度。1981年3月,王甲乙當選中國國民黨第十二屆候補中央委員。[2][3]
1987年5月7日,王甲乙任司法院秘書長(新任院長為林洋港)。任內完成了《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以推進法院自治化;1992年至1993年間,《大法官會議法》更名為《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釋字第261號結束了「萬年國會」,經王甲乙堅持,設立了憲法法庭,降低了聲請大法官釋憲的門檻。1988年7月,當選中國國民黨第十三屆中央委員。[2][3]
1993年2月15日,王甲乙任最高法院院長。任內,已故最高法院庭長陳綱的家屬轉賣最高法院宿舍,王甲乙乃代表最高法院向台北地檢署指控。另外,他還參與討論修改《選罷法》以解決黃信介在花蓮縣競選立法委員的資格問題。1993年8月,獲聘為中國國民黨第十四屆中央評議委員。1994年1月20日,中華民國法官協會成立,王甲乙出任第一、二屆理事長,直到退休後才由行政法院院長林明德接任第三屆理事長。1995年4月,兼任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研修委員會召集人。1996年6月,十大傑出青年基金會完成法人登記,正式開始對外運作,王甲乙出任第一屆董事長,1999年連任第二屆董事長,直到2002年8月9日該基金會第三屆第一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決定王金平接任第三屆董事長。任內,2002年4月4日,王甲乙率隊參訪中國大陸。1996年10月24日,屆齡70歲,自最高法院院長職位上退休。1999年5月20日,出任無給職總統府國策顧問。[2][3]
王甲乙還曾在司法官訓練所、中國文化大學、中興大學、輔仁大學等校兼職任教。卸任最高法院院長後,仍在東吳大學教民事訴訟法。[2]其與司法院大法官鄭健才與楊建華於司法官訓練所同期受訓及同為苦學典範,三人合著有《民事訴訟法新論》一書[4],而有「三鼎甲」、「三劍客」的美名[5]。
2002年7月7日,王甲乙應「洪鈞培文教基金會」的邀請,發表《司法改革新思維》演講。[2]2011年,發表新書《我的奮鬥人生:從小工友到最高法院院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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