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意識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在普通法刑法理論中,犯罪意識(拉丁語:mens rea/ˈmɛnz ˈreɪə/ 等同英語:guilty mind[書 1][1];簡稱犯意,又譯犯罪心態[2]、犯罪意念、犯罪意圖、犯罪故意等)是指一個犯下罪行個人自身意識的精神狀態;或對個體作為(或不作為)會導致罪行產生具有的明知/認知。這個元素是在許多罪案上被考慮為一個其構成所必要的要素[3][4]。該元素與犯罪行為,是主客觀方面共同構成犯罪的兩個基本要素[5]。
![]() | 此條目可參照英語維基百科相應條目來擴充。 (2018年11月28日) |
對於刑事責任的普通法測定範式可以用以下拉丁語短句概述: actus re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6] 即意為「除非在意識心理上有罪,否則該行為不應受罪罰」[7][8]。基於一般法則,沒有意識過錯的行為人士,在刑法上是不承擔責任[9][10]。而例外情況則被稱之為「嚴格責任犯罪」(strict liability crimes)[11][12][13]。 另外,當一個人蓄意造成傷害,但由於不當目的或其他因素,引致該意圖由原意圖針對的受害人,轉向非原意圖針對的受害人,如此產生的結果就會被認定為一個 「蓄意轉移」(transferred intent)的司法問題[14]:63–64[15]。
在一些司法轄區裡,mens rea 和 actus reus 這個指稱會被其他替代術語所取代使用[16]:95[17]:84。
合乎罪行判定的精神狀態類型,取決於不同司法轄區所遵循其普通法傳統的刑法標準而定[18]。
在民法範疇裡,對諸如違約或侵權行為裡的法律責任判定,通常並不需要主觀心理因素作為構成要素。但假如一個侵權行為是故意意圖下造成或一個合約被故意地違反的情況下,這些因素構成則可增加(被告方) 「法律責任範圍」(scope of liability;Proximate cause) 和對原告人可支付的損害賠償。
犯罪意識的分級及內部各定義區分,在不同司法轄區都有不同。儘管普通法源自英格蘭,每個司法轄區因其自身判例和法例的不同,普通法有關應受罪罰的部分也各有所異。
自《模範刑法典》1957年出版以來,其對犯意的陳述便在全美國對於當受譴責性的討論中具有高度的影響力。[19] 如下即為模範刑法典中犯意的幾個層級:
除了嚴格責任,其他類型的犯意都定義於模範刑法典的 2·02(2) 章節。
據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各類型犯罪行為(的成立)需按照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最低要求,有相應的精神狀態(問題成立)判定。例如,謀殺類型的罪行(如成立),必須(判定)至少包含一個主觀預見死亡(後果)的精神狀態。對於以監禁形式作為制裁手段的(如成立)罪行, (司法程序內)必需具有盡職調查的辯護(過程)條件。
在檢控起訴裡每項控罪都需要證明具有犯罪意識。假如是一項普通法控罪,犯罪意識(判定)是由關聯判例所認定 (DPP v Morgan [1976] AC 182). 若控罪屬成文立法所定義,則所必需的犯罪意識因素,就要由對立法意圖的解讀來認定。這些因素必須完全構成控罪的成立。
在印度刑法典(1860年)中對於「犯罪意識」,列出有定罪的定義、法律責任的一般條款、免於法律責任的條款以及對各類定罪的刑罰規例。立法機關未有採用犯罪意識因素的普通法原則來定義這些罪由。不過立法者們更偏好採用多個不同代稱,表述回法定要求的 「邪惡意圖」或 「犯罪意識」 ,將其當作一個特定控罪的單一本質元素引入法律當中。
在伊斯蘭教法當中,「意圖」(Intentionniyya)被視作一個標準,以判讀一項刑事行為是屬可被懲罰還是屬可被寬恕,或到底對於該行為的刑罰是屬預先定論 (ḥadd) 的還是可任意定論的 (taʿzīr)。在被告方所犯下罪行的意圖(標準)被納入審理考慮時,才可以判定被告方有罪[20]。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