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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法蘊足論》(梵語:Dharmaskandha),又稱《法蘊足論》、《法身經》[1]或《法蘊論》[2](Dharmaskandha-sastra),佛教論書,屬說一切有部。漢傳佛教中,相傳作者為大目犍連;根據藏傳佛教及梵文資料,傳說其作者為舍利弗。在說一切有部之中極受重視,被稱為六足論之一。它與分別說部《舍利弗阿毘曇論》和赤銅鍱部《分別論》的地位相當,它們都本源於更為早期的佛教論書。
梵語:Dharmaskandha,名稱由Dharma(法)與skandha(蘊)組成,原意是一切法的總集。又稱Dharma-skandha-sastra,sastra是論書的意思。其內容對應於《十誦律》所提及的阿毘達磨藏[3],顯示其寫作的年代早於《十誦律》,是說一切有部中極為早期的論書。玄奘弟子相傳,法蘊論為說一切有部中的根源論書,《發智論》與《大毘婆沙論》皆根據此論而作[4]。因為它被認為是六足論之一,所以玄奘漢譯其名為《法蘊足論》。被列入論藏之中。
它主要在於解釋契經內容,屬於較早期的論書。但在其中已經建立三世有說,在五趣眼之外又立中有眼,形成說一切有部獨特論義。
玄奘於唐高宗顯慶四年(659年)在長安譯出,名《阿毘達磨法蘊足論》,分為12卷,共21品。
前半部介紹三十七菩提分法,後半部則分別討論根、處、蘊、界之間的差別。
Erich Frauwallner,比較了《法蘊論》與《分別論》內容後,認為《法蘊論》起源於梵文論書與巴利文論書還沒分開的時代,時間可能在阿育王之前。他認為這可以解釋為何《法蘊論》與《分別論》內容有許多相同之處。
印順法師認為,在說一切有部中,法蘊論為最古典阿毘達磨的代表,他舉出《十誦律》與《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都曾引用其中內容[5]。其內容根據古傳阿毗達磨,但已經被加入說一切有部的新論義,如《發智論》創設的九十八隨眠,被編入沙門果品之中,《品類論》的心所法、心不相應行、無為法被編入處品之中,《施設論》的學說也被編入沙門果品。這代表,在發智論時代之後,法蘊論還被增修過數次,因此它的內容有新有舊,不能將它完全視為古傳論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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