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市特種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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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市特種區,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福建省的一個準級行政單位,其區劃範圍為現今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峰市鎮轄境。峰市特種區設立之初為三等特種區,後升格為二等特種區,特種區類別為河港、商埠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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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市特種區
 中華民國特種區
1936年—1940年
國家 中華民國
歷史 
• 自上杭縣劃出
1936年11月
• 併入永定縣
1940年3月
前身
繼承
上杭縣
永定縣
今屬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峰市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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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峰市之名最早出現於明朝嘉靖年間,地處閩西,與廣東省大埔縣交界,是較為重要的貿易口岸之一。明朝初期,該地名為塅頭,屬永定縣管轄,至明朝中期時,該地人口逐漸增多,與潮汕地區的貿易日漸繁榮,當局遂在塅頭設立興化司,並將塅頭地區改屬上杭縣管轄[2]。至清朝初年,作為福建汀州府廣東的門戶,峰市地區成為上杭縣河稅的主要徵收來源[3]雍正十二年(1734年),上杭縣縣丞移駐峰市,中華民國初年則改設縣佐於此。1930年代,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國共內戰中控制該地區,峰市成為在國民政府封鎖下蘇區與外界貿易的重要通道之一[2]民國25年(1936年)11月,福建省政府以峰市為位置緊要的「閩西入粵孔道」而將峰市升格為三等特種區,屬福建省第六行政督察區管轄(區公所駐龍巖縣)。[1][4]

升格為特種區後,峰市地區擁有獨立於縣的行政級別。民國27年(1938年)7月,峰市旅粵商會認為峰市特種區「地狹人稀,商困民貧」,請求中華民國內政部同意將其恢復上杭縣管轄,但未獲得批准。同年10月,福建省政府將峰市特種區升格為二等區。民國29年(1940年)3月底,福建省政府裁撤峰市特種區,將峰市特種區改為永定縣(今龍巖市永定區)第五區,與此同時,上杭縣洪山鄉(今洪山鎮)、龍巖縣竹子爐的境域亦劃歸永定縣管轄。[1][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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