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聯合國安理會、安全理事會、安理會),是聯合國的六大主要機構之一。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在聯合國規章是唯一有權採取強制行動的聯合國機構,其權力包括進行維和行動、實施國際制裁和授權採取軍事行動等。其中五大常任理事國各擁有對非程序事項之決議的一票否決權。安理會會議廳位於紐約聯合國總部。
Conseil de sécurité des Nations unies(法語)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英語) Совет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Организации Объединённых Наций(俄語) Consejo de Seguridad de las Naciones Unidas(西班牙語) مجلس الأمن التابع للأمم المتحدة(阿拉伯語) | |
成立時間 | 194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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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主要機構 |
法律地位 | 活躍中 |
地址 | |
會員 | 15國
|
英國(2024年11月) | |
網站 | www |
職權
根據《聯合國憲章》,安全理事會具有下列職能和權力:
組織機構
安理會由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5個常任理事國是中國(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通過之後席位由實際控制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接替實際控制台澎金馬的中華民國)、法國、俄羅斯(1991年12月蘇聯解體後席位由俄羅斯聯邦接替)、英國、美國。非常任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最初為6個,1965年開始增加到10個,席位按地區分配,即亞洲2個、非洲3個、拉丁美洲2個、東歐1個、西歐及其他國家2個。非常任理事國任期2年,經選舉每年更換5個,不能連選連任。根據地域分配原則,每次新選出的5個成員國中應包括來自亞洲和非洲的3個國家、一個東歐國家和一個拉美或加勒比地區國家。
安理會成員國們必須至少有一名代表常駐聯合國,以確保安理會可以在任何時候召開全體會議。這個規定是從國際聯盟的失敗教訓中學到的,因為無法快速對危機作出反應正是導致國際聯盟失敗的原因之一。
根據《聯合國憲章》,安理會對於非程序性事項的決議必須要常任理事國達成一致才能允許通過決議,也就是必須要五個常任理事國都不投反對票才能通過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都擁有都對非程序事項之決議的否決權,只要其中任何一國反對該提案,即使其他4個常任理事國甚至其餘14個理事國全部贊成,該提案也無法在安理會通過。
2022年4月26日起,任何常任理事國動用否決權後,聯合國大會將在10天內自動召開會議討論,而所有聯合國成員都可以對行使否決權的行動進行審查和評論。[2]
非常任理事國與常任理事國共同擔負著維持國際安全的主要責任,包括促進和平解決國際及地區爭端、制定應對威脅和平及侵略行為的辦法、起草報告等。非常任理事國在安理會有常駐代表,在安理會定期會議時可派特別代表與會,與常任理事國共同制定安理會議事規則,包括推選主席方法。非常任理事國沒有常任理事國擁有的一票否決權。為選舉制,任期兩年,不能連任。截止2016年擔任非常任理事國次數最多的國家為日本(11次)、巴西(10次)和阿根廷(9次)。
目前有三個常設委員會,均由安理會所有理事國的代表組成。
- 議事規則專家委員會(就議事規則和其他技術性事項進行研究並提出意見)
- 接納新會員國委員會
- 安全理事會在總部以外地點開會問題委員會
特設委員會視需要而設立,由安理會所有成員組成,舉行非公開會議。
- 理事會在總部以外地點開會問題委員會
- 第692(1991)號決議所設聯合國賠償委員會理事會
- 第1373(2001)號決議所設立的反恐怖主義委員會
- 第1343(200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1298(200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1160(1998)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1132(1997)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985(199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918(199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已廢除)
- 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748(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已廢除)
- 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已廢除)
議事規則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27條,安理會每一理事國均有一票。關於程序性事項的決定以十五個理事國中至少九個理事國的贊成可決票通過,而非程序性事項同時還需要五個常任理事國都同意時(現在默認為無反對時)才有效,這就是「大國一致」規則,通常稱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否決權」。關於程序問題的決定仍需九票通過,然而五個常任理事國沒有否決權。
根據憲章,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同意接受並執行安理會的決定。聯合國其他機構只是向各國政府提出建議,唯有安理會有權作出根據《憲章》規定各會員國必須執行的決定。
安理會每年舉行兩次定期會議,在聯合國安理會主席認為必要,或經大會、秘書長或任何理事國的建議或請求,可隨時召集會議。聯合國大會根據安理會的推薦任命聯合國秘書長。安理會會議一般在聯合國總部舉行。
主席國
輪值月 | 輪值主席國 |
1月 | 法國 |
2月 | 蓋亞那 |
3月 | 日本 |
4月 | 馬爾他 |
5月 | 莫三比克 |
6月 | 南韓 |
7月 | 俄羅斯 |
8月 | 獅子山 |
9月 | 斯洛維尼亞 |
10月 | 瑞士 |
11月 | 英國 |
12月 | 美國 |
會議廳變遷
現時的會議廳由挪威政府資助建設,自1952年開始使用,直至2010年3月聯合國建築翻修工程期間暫停使用,2013年6月恢復使用。馬蹄形會議桌周圍有階梯,中央有一直排桌。該會議廳見證了中國代表權更替、蘇東劇變、伊拉克戰事等。
臨時會議廳,於聯合國建築翻修工程期間(2010年3月至2013年5月)使用,位於聯合國秘書處大樓地下室的會議室。除了發言代表的座位仍為藍色外,其餘被改成黃色。馬蹄形會議桌中間的直桌被撤走。在這個會議室內,安理會曾經通過了第1973號決議,決定對利比亞內戰進行介入。
決議
注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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