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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強姦(英語:marital rape)是配偶中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與其性交的行為,被某些人視為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一種形態。缺乏同意被某些人定義為性暴力的必要元素,婚內強姦並不需同時涉及肢體暴力。雖然歷史上婚姻內發生的性交長期被理解為配偶的權利,但某些國際條約及某些法域已認為配偶間的未經同意性行為等同強姦或性侵[1][2],並逐漸將其刑事化。而在某些法域,亦有許多國家和學者認為因婚內有禁止與配偶以外發生性交即通姦這項法律責任,所以亦理應有的婚姻內與配偶發生性交的權利,以保障婚姻內性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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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世紀下半葉以來,婚姻和家庭單元中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問題,以及更籠統地來說,對女性的暴力行為問題,已經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儘管如此,在許多國家,婚內強姦仍然不在刑法管轄範圍之內,或者雖然非法但卻得到廣泛的容忍。在一些承認婚內強姦的國家,法律很少被執行,原因既有權力機關不願追究罪行的因素,也有公眾對「不經同意的婚內性行為是非法的」這一點缺乏認知。
婚內強姦受害者往往是女性,但也不絕對。婚內強姦往往是在虐待關係中發生的,對受害者的一種慢性暴力。它存在於政府、文化習俗和社會意識形態的複雜網絡中,這個網絡內部相互結合以不同方式影響每個不同的實例和情況。不願將婚內強姦定為犯罪行為的原因有對同意理論(該理論主張即時同意是證成性行為的必要條件)的反對、傳統的婚姻觀念、宗教教義的詮釋、關於男女性別的觀念,以及妻子從屬於丈夫的文化期待——這種觀點在世界許多地方仍然普遍存在。從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起,在大多數西方國家,這些婚姻和性的觀念開始受到(尤其是來自第二波女性主義的)挑戰,促進了社會承認女性對其身體有關的一切事項擁有自決權(即能夠自我支配),並不再豁免或捍衛婚內強姦。
許多國家從二十世紀末開始把婚內強姦定位犯罪行為——1970年代以前,很少有法律制度允許在婚內起訴強姦。刑事定罪通過多種方式實現,其中包括取消對強姦定義的法定豁免,司法裁決,成文法中明確的立法參考,防止用婚姻(來為婚內強姦)辯護,或制定具體的婚內強姦罪。在許多國家,婚內強姦是否受到普通強姦法律的限制尚不明確,但有些則可能會受到一般法規(如傷害罪、毆打罪等)的限制。
雖然在主權移交前的1991年,英國上議院上訴委員會已經廢除婚內強姦的刑事責任豁免。[3]及後在1994年,英國國會修例透過成文法明確排除婚內強姦的豁免[4],但港府未有隨即跟隨。政府曾指出,英國上議院的裁決透過普通法判例原則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但有關講法受到其他法律界等人士質疑,指明確的修例會有助消除社會對該法例含糊的理解。[5]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於1999年的報告中關注到婚內強姦在香港並非刑事罪行,敦促港府修例。[6]
2000年,時任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吳靄儀去信律政司,指出強姦罪是否涵蓋配偶存疑。[7]其後當局於2002年提出修訂,於刑事罪行條例加入第117(1B)條,明文規定婚內強姦為刑事罪行。[8][9]
在澳洲各州或領地,婚內強姦的刑事法律責任豁免在1970年代至1990年代初透過修例或法定判決被全面撤銷。
南澳州為首個處理婚內強姦的州份,於1976年將有關豁免部分撤銷,但未有將婚內強姦的等同非婚內強姦。當時的修例要求婚內強姦必須包含肢體暴力等因素,方可等同強姦。[11]
新南威爾斯州於1981年全面撤銷婚內強姦的刑事法律責任豁免,西澳州、維多利亞州及首都領地其後於1985年跟隨。之後塔斯曼尼亞州於1987年撤銷有關豁免,昆士蘭州於1989年撤銷,南澳州於1992年全面撤銷,北領地在1994年撤銷。[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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