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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院校教授涉挪用國科會補助款弊案,又稱台灣教授假發票案、大學教授詐領國科會補助款案,是於2012年在台灣爆發的法律案件。受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中華民國首長特別費事件影響,檢調單位全面清查國科會計劃,發現多位教授以無關實際支出的發票來報銷國科會計劃中所使用的研究經費。據媒體引述,共有約1500名國立大學教員涉案,檢調單位陸續約談了其中約700人。
至2024年9月為止,各地地檢署共約談數百名被告,包括台大、成大、嘉義、中正、中山等大學的教授,及高雄榮總、成大醫院醫師和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研究員等共三十五人,其中台大就有十二個教授被約談。
2011年11月,法務部廉政署偵辦中央研究院生物醫學科學研究所博士蕭雅文涉嫌長期詐領國科會補助經費案,搜索元霖文具行時,意外查到元霖與上千名教授交易內帳。廉政署請教育部政風司查核發現,竟有數百名教授涉案情節與蕭雅文雷同,其中多名醫院醫師、國立大學教授均涉嫌利用不實發票核銷國科會補助款。經與檢察官研商後,廉政署決定將教授詐領補助款案交由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接續偵辦。
查扣挪為私用的產品五花八門,包括的COACH包、50吋液晶電視、SONY四十六吋液晶電視、洗衣機、MontBlanc(萬寶龍)鋼筆,另有郵局禮券、7-11禮券、SOGO禮券、儲值超過五千元的中油卡、悠遊卡等。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第十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103年8月12日)
乙說(否定說):
乙說(否定說): 公立大學教授受民間委託或補助,負責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由學校與委託或提供補助者簽約,受託或補助之研究經費撥入學校帳戶,該教授為執行此項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而參與相關採購事務,因經費既係來自民間,即不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使用,而與公共事務無涉,非屬授權或委託公務員,自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之公務員身分。
檢察總長黃世銘於2012年開會統一偵辦標準,公立大學教授若以不實單據購買與研究無關的物品私用,就構成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的貪污罪,可處七年以上徒刑,得併科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此案涉及數個法律上的爭議,例如,國立大學教授被認定是公務員,因此遭到以貪污罪起訴;但相同的行為,私立大學教授與研究員,就不會遭到起訴。同樣行為,但法律認定不同,引發爭議。
涉案教授認為,他們以假發票來報帳,是因為國科會經費核銷的方式過於繁鎖。且,若研究經費皆屬公款公用,只是報銷方式有問題,根據馬英九大水庫理論的前例,應判無罪。
《新新聞》雜誌報導指出,國安體系認為中共利用此案件,有計畫有、策略性的聘得對台灣國安有重大影響的知名學者陳錕山,主要就是在檢調體系大舉偵辦大學教授虛報研究費的案件,檢調單位的偵辦方法,讓許多教授害怕冤獄、或因為被收押而失去學術生命,陳錕山保護妻小、將他們送往美國定居,中國大陸在此時聘請陳錕山,其時機非常巧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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