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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及其海外屬地的國王或女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英國君主(英語:Monarchy of the United Kingdom)或直譯為聯合王國君主,是英國及其海外領地的君主立憲制國家元首,其中王室屬地為君主直接擁有的領土。男性君主的頭銜為「國王」(King),女性君主的頭銜為「女王」(Queen)。現任君主為國王查爾斯三世,於2022年9月8日即位。君主亦是大英國協元首和英國以外14個國家的國家元首。
君主及其他王室成員具有一系列的官方、禮儀、外交和代表性權力。在虛位元首體系之下,君主的職責僅限於授勳及嘉獎和任命首相。根據傳統,君主亦為英國三軍總司令。現今英國政府的行政權力名義上仍舊通過君主的皇家特權來行使,但事實上這一權力僅能根據國會立定的法律行使,並且受到傳統與慣例的限制。
英國的君主政體可以追溯至中世紀早期蘇格蘭及盎格魯-撒克遜英格蘭的諸多小王國。這些政權至公元10世紀已統一為英格蘭和蘇格蘭兩個王國。1066年在諾曼征服英格蘭的過程中,最後一位加冕盎格魯-撒克遜君主的哈洛德二世於哈斯丁戰役中戰敗並戰死,英格蘭王權由此轉移至征服者威廉及其後裔手中。
13世紀,威爾斯公國成為英格蘭的從屬國。同一時期,《大憲章》開始對英格蘭君主的政治權力進行限制。
1603年,蘇格蘭國王詹姆士六世繼承英格蘭王位,稱英格蘭國王詹姆士一世,由此英格蘭王國與蘇格蘭王國結為共主邦聯。1649年至1660年,英國君主制為英格蘭共和國所打斷。《1701年嗣位法令》將信仰羅馬天主教或與天主教徒結合者排除於王位繼承順位之外。1707年,英格蘭王國與蘇格蘭王國合併為大不列顛王國。1801年,大不列顛王國與愛爾蘭王國合併為大不列顛暨愛爾蘭聯合王國。大英帝國於1921年達到其領土最大範圍,囊括了全球近四分之一的領土。
1922年,愛爾蘭六分之五的領土宣布脫離英國獨立,成立愛爾蘭自由邦。1926年的《貝爾福宣言》承認帝國各自治領將各自發展為獨立自治國家,《1931年西敏法令》通過後生效,但仍舊為大英國協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大多數的英國殖民地和領地獨立,基本宣告了帝國時代的終結。喬治六世及其之後的繼承人使用了大英國協元首這一稱號,象徵其獨立成員國的自由聯合。
現今大英國協成員國之中,含英國在內仍有15個國家以查爾斯三世為君主和國家元首,這些國家被稱為「大英國協王國」。「英國君主」一詞仍舊用於形容這一體系下的君主和政體,但事實上每個國家都為獨立主權國家,在不同國家君主官方頭銜亦有所不同。
根據不成文的英國憲法,君主為國家元首;效忠宣誓的對象為國王及其合法繼承人[1];《天佑國王》(或《天佑女王》)為英國國歌[2];君主出現於郵票、硬幣與紙幣之上[3]。
君主對於政府的直接影響很小。行政權力的執行一般根據法規或傳統下放至各大臣和公共機構手中,不由君主親自執行。由此國家的行為都以君主之名實行(如王室任免[4]),即使是一些由君主親自執行的行為如御座致辭和國會開幕大典都是在其他地方決定的:
立憲君主一般只受限於一些非黨派職責,如授勳及嘉獎。這一狀況自19世紀起便受到了注意。華特·白芝浩1867年稱君主為政府的「榮譽部分」而非「有效部分」[7]。
君主在有需要時負責任命新任英國首相(根據傳統,首相有權任意任命和罷免任何閣員,由此事實上組成並掌控英國內閣)。根據不成文的憲政傳統,君主必須任命獲得下議院支持者為首相,此人一般為在下議院擁有多數席次的政黨或聯盟的領袖。候任首相私下會見君主,在「吻手禮」(kissing hands)之後立刻正式就職,無需其他法令或舉措[8]。
在出現懸浮國會即無任何政黨或聯盟擁有多數席次時,君主將獲得擴大的權力以任命最可能獲得多數支持的政客為首相,但此人一般仍為國會多數政黨的黨魁[9][10]。自1945年以來僅出現過兩次懸浮國會狀況。第一次發生於1974年2月大選後,愛德華·希思由於無法組成聯盟而辭職,任命哈羅德·威爾遜為首相。威爾遜所領導的工黨未獲得多數席次,但為第一大黨。第二次發生於2010年5月大選後,保守黨(第一大黨)與自由民主黨(第三大黨)宣布組成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的首屆聯合政府[11]。
1950年國王的私人秘書匿名向《泰晤士報》投稿,描述了一憲政傳統:根據拉塞爾斯原則(Lascelles Principles),若一少數政府希望解散政府以提前大選由此鞏固其地位,君主有權在三種狀況下拒絕。1974年末威爾遜希望解散國會,由於希思未能組建聯合政府,女王准許了這一請求。此後的大選使威爾遜獲得了多數[12]。理論上君主有權單方面罷免首相,但現今首相只有在選舉失敗、死亡或主動辭職時才能去職。上一位罷免首相的君主要追溯至威廉四世,他於1834年罷免了墨爾本子爵[13]。
政府的一些行政權力在理論和名義上屬於君主,稱皇家特權。君主的行為受到傳統和先例的限制,通常僅會在內閣成員(一般為首相或樞密院)的建議之下才行使特權[14]。君主每周會與首相會面一次,會面將不會進行記錄,其內容將會保密[15]。君主可表達其觀點,但作為立憲元首必須接受首相和內閣的決定。白芝浩稱:「君主在立憲制度下有三項權力——商議、鼓勵與警告[16]。」
皇家特權非常廣泛並無需通過國會認可,但事實上受到許多限制。許多特權已經無法再使用或轉移至國會。君主已經無法創立和徵收新稅;這一舉措需通過國會法令許可。根據一份國會報告,「君主無權訂立新特權」,且國會有權通過立法廢除任何特權[17]。
皇家特權包括任命和罷免閣員、規制公務員團隊、發行護照、宣戰、講和、指揮軍隊、協商和簽署條約、同盟以及國際協定——但條約無法修改英國國內的法律,除非經過國會法令許可。君主為英國三軍(皇家海軍、英國陸軍和皇家空軍)統帥,委任駐外大使和高級專員,會見外國駐英使節[17]。
君主有權召開和休止國會。每屆國會會期在君主宣召後開始。在國會開幕大典中,君主在上議院會堂中宣讀御座致辭(Speech from the throne),勾劃政府來年的施政大綱[18]。休會一般在國會開幕後一年發生,並正式宣告會期完結[19]。國會解散亦終結國會會期,下議院大選此後舉行。根據《2011年國會固定任期法令》,大選一般每五年舉行一次,但在首相失去信任或三分之二的下議院議員提議的情況下可以提前舉行[20]。在2022年制定《2022年解散及召集議會法》之後,廢止《2011年定期國會法令》,恢復解散國會的舊制[21]。
國會通過的法令需要獲得御准(Royal assent)才能生效[22]。理論上君主可以頒授御准(立法)或拒授御准(拒准),但自1707年來拒準的情況不再發生[23]。
君主與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的放權政府關係類似。君主任命蘇格蘭議會提名的蘇格蘭首席部長[24]及威爾斯國民議會提名的威爾斯首席部長[25]。在蘇格蘭事務方面,君主根據蘇格蘭政府的建議行權。威爾斯的放權程度有限,因此在威爾斯事務上君主根據英國首相和內閣建議行權。若北愛爾蘭事務大臣認為北愛爾蘭國會通過的法令違憲,君主有權行使否決權[26]。
君主有「司法源泉」(fount of justice)之稱。其本人不親自行司法權力,但司法裁決都以其名義進行。公訴的原告均為君主,而法庭的權力均來源於君主。普通法體系之下君主「不能犯錯」,由此無法以刑事犯罪為由起訴君主。《1947年官方法律程序法令》允許民事起訴君主的公務身份(即起訴政府),但無法起訴君主的私人身份。君主亦有權特赦罪犯或減免刑罰[14][17]。
君主亦為「榮譽源泉」(fount of honour),為全英國所有的授勳和嘉獎的來源。君主頒發貴族爵位、任命騎士團團員、授予榮譽稱號等[27]。爵位和多數榮譽都在首相的建議之下授予,但君主亦可私人獎賞榮譽。君主本人授予嘉德勳章、薊花勳章、皇家維多利亞勳章和功績勳章[28]。
在九世紀的維京人劫掠和定居後,盎格魯-撒克遜威塞克斯王國成為了英格蘭地區的首要國家。阿佛烈大帝鞏固了威塞克斯的政權,統治了西部的麥西亞,並宣稱為「英格蘭人的國王」(King of the English)[29]。其孫埃塞爾斯坦是第一個統治今英格蘭全境的國王,雖然其所統治的地區仍舊具有較強的地域特徵。儘管同丹麥的數場戰爭最終導致了一代的丹麥統治,11世紀的英格蘭總體上還是更加穩定了[30]。1066年諾曼第公爵威廉征服了英格蘭,在政治和社會上都帶來了巨大的變革。他延續了源於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的中央集權制度,而與此同時封建制度也繼續發展[31]。
威廉一世的英格蘭王位由其二子威廉二世和亨利一世先後繼承。威廉一世的長子諾曼第公爵羅貝爾二世未能宣稱王位,且在1106年坦什布賴戰役中被亨利一世擊敗囚禁。其子吉約姆·克利頓出逃。亨利一世的唯一嫡子吉約姆·阿德蘭意外身亡後,吉約姆·克利頓意圖主張自己的權利,但在1128年被殺。囚禁中的羅貝爾二世在1134年去世。亨利宣布其唯一嫡女瑪蒂達為繼承人,引發爭議。1135年亨利過世,威廉一世的外孫史提芬對王位繼承權提出了宣稱,並在多數男爵的支持下奪取了權力。瑪蒂達對他的統治進行了挑戰,由此英格蘭陷入了一段政局不穩定的時期,稱無政府時代(The Anarchy)。史提芬苟且掌控著權力,但最終妥協並同意由瑪蒂達之子亨利繼承王位。由此亨利於1154年加冕為亨利二世,成為英格蘭首位安茹國王及金雀花王朝首位君主[32]。史提芬的後人未宣稱王位。
金雀花王朝的統治多數時期為國王與貴族之間的鬥爭與內亂所困擾。亨利二世本人面臨其子、日後國王理查和約翰的叛亂。即便如此,亨利仍舊成功擴張了其王國,其領土日後稱為安茹帝國。亨利過世後其在世長子理查即位。理查離境參加十字軍東征,多數時候不在國內。他在一次圍城戰中陣亡,約翰繼承王位。約翰亡兄布列塔尼公爵若弗魯瓦二世的兒子也是理查之前的儲君阿蒂爾不服,但在1202年被約翰俘虜後於次年失蹤,阿蒂爾的姐姐伊莉諾亦被約翰軟禁。
約翰在其統治時期同男爵為王權進行了一系列的鬥爭。1215年,男爵們迫使其頒布《大憲章》,以保障貴族的權利和自由。此後的持續鬥爭使英格蘭陷入內戰,稱第一次男爵戰爭,法蘭西太子路易亦以約翰外甥女婿的身份得到叛亂諸侯的支持而宣稱王位,稱路易斯一世。1216年約翰過世後,王位由其9歲的兒子亨利三世繼承[33],叛亂諸侯也多轉而支持亨利三世。1217年路易戰敗,放棄英格蘭王位。伊莉諾的宣稱沒有得到主張,但按約翰的遺命,她仍然被軟禁直到1241年去世。《倫敦編年史》稱她為王位合法繼承人,《拉納科斯特編年史》記載了她臨終前亨利三世送她一頂金王冠的傳說。因為若弗魯瓦二世已無後代,亨利三世成為家族長房。
在亨利統治的後期,西蒙·德孟福爾領導男爵們進行叛變,第二次男爵戰爭開始。王權派最終勝利,大量反叛者死亡,但國王仍迫於形勢,在1265年宣召國會[34]。1268年亨利三世命令埃姆斯伯里教堂在紀念歷代先王和王后時,一併紀念阿蒂爾和伊莉諾。
下一任國王愛德華一世在維護王權方面要更加成功,並在其統治內征服了威爾斯。他還試圖統治蘇格蘭,但其在蘇格蘭的所得都為其繼承人愛德華二世喪失殆盡。愛德華同時還要面對同貴族的鬥爭[35]。1311年,愛德華二世被迫將其部分權力轉讓予一個貴族委員會;但1322年他通過軍事勝利奪回了權力[36]。即便如此,1327年愛德華仍最終為其妻伊莎貝拉廢黜並殺死。其14歲的兒子登基為愛德華三世。愛德華對法國王位繼承權提出了宣稱,由此挑起了英格蘭和法國間的百年戰爭。
愛德華征服了大量的法國領土,但至1374年他的全部所得都已喪失。在其治內國會制度亦進一步發展,分為上下兩院。1377年愛德華三世過世,其10歲的孫子理查二世即位。與其先輩一樣,理查亦因試圖集中權力而同貴族們發生了衝突。1399年在其出征愛爾蘭時,其堂弟亨利·博林布魯克奪取權力,廢黜理查,並在監禁期間死亡(可能死於飢餓),亨利即位為亨利四世[37]。
亨利四世為愛德華三世之孫和蘭卡斯特公爵岡特的約翰之子,由此其王朝稱為蘭卡斯特王朝。他在位的多數時間都不得不與各陰謀與反叛進行鬥爭,其成功一定程度上要歸功於其子和日後的亨利五世的軍事才能。亨利五世1413年開始統治,國內狀況較為平和,由此他得以全心投入在法國的戰事。亨利雖獲得諸多勝利,但在1422年突然過世,使其幼子亨利六世嗣位,法國也藉此機會傾覆了英國對其的統治[38]。
亨利的攝政和配偶安茹的瑪格麗特不得人心,加上其本人治國無方,蘭卡斯特王朝的統治逐漸衰落。約克王朝對其統治進行了挑戰,其領袖為愛德華三世的後裔約克公爵理查。約克公爵於1460年戰死,但其子愛德華四世帶領約克王朝於1461年獲得勝利。玫瑰戰爭在愛德華四世及其子愛德華五世和其弟理查三世統治內斷斷續續進行。愛德華五世失蹤,據傳為理查所殺。1485年柏絲沃原野戰役中理查三世陣亡,蘭卡斯特王朝在亨利·都鐸帶領下取得最終勝利[39]。
亨利即位成為亨利七世,並通過與約克王朝繼承人伊莉莎白通婚而平定了內亂。他重新在國境內樹立了其絕對的權力,先前與貴族的頻繁鬥爭也告一段落[40]。都鐸王朝第二任君主亨利八世治下政治發生了巨大的變革。宗教動亂及與教宗的爭執使其宣布脫離羅馬天主教會並自立英國國教會[41]。
威爾斯在數個世紀前即已受到征服,但仍舊為一獨立領地,直至其在《1535及1542年威爾斯法律法令》(Laws in Wales Acts 1535 and 1542)中為英格蘭併吞[42]。亨利八世之子和繼承人愛德華六世延續了其宗教改革,但於1553年早逝,王位陷入繼承危機。愛德華不希望其信仰天主教的姐姐瑪麗獲取王位,便在遺囑中指定珍·格雷為繼承人。簡的統治最終只持續了九日;在民眾支持下瑪麗將之廢黜並宣告自己為合法君主。她同西班牙的菲利佩通婚,宣布後者為國王與共治,在法國繼續進行戰事但遭受失敗,試圖使英格蘭重歸羅馬天主教會,並火刑處死諸多新教徒。瑪麗於1558年過世,王位由其同父異母的妹妹,信仰新教的伊莉莎白一世繼承。英格蘭重歸新教治下,並通過建立海軍和探索新大陸逐漸發展為世界強國[43]。
與英格蘭的狀況相似,在公元五世紀初羅馬帝國撤離不列顛後,一系列的君主制國家也在蘇格蘭發展起來。是時定居於蘇格蘭的三個主要族群為東北部的皮克特人、南部的布立吞人(包括斯特拉斯克來德王國)和西部屬愛爾蘭達爾里阿達王國的蓋爾人。傳統上認為肯尼思·麥克亞爾賓是首位統一蘇格蘭王國的君主[44]。此後的兩個世紀蘇格蘭的領地逐漸發展,其他領土諸如斯特拉斯克來德亦納入其中。
早期的蘇格蘭君主並不採用直接繼承制,而是使用傳統的選長制,君主頭銜在亞爾賓王朝的不同分支間輪轉。這一體制導致不同氏族時常產生暴力衝突:自942年至1005年,連續七名君主被殺或是戰死[45]。1005年,馬爾科姆二世在殺死多名競爭者後獲取王位,並繼續鎮壓反對勢力。1034年他過世,其外孫(而非根據傳統,其堂兄弟侄)鄧肯一世即位。鄧肯於1040年同麥克白的戰爭中戰死,但後者亦於1057年為鄧肯之子馬爾科姆殺死。次年馬爾科姆殺死麥克白繼子盧拉赫,登基為馬爾科姆三世[46]。
在一系列的戰爭和廢君之後,馬爾科姆的五個兒子和一個弟兄先後成為國王,最終王位歸屬於其最小的兒子大衛一世的長孫馬爾科姆四世。其繼承人威廉一世是《聯合法令》前統治時間最長的蘇格蘭國王[47]。威廉一世參與了一場反對英格蘭國王亨利二世的叛亂,但叛亂最終失敗,威廉被俘,為脫身向亨利宣誓效忠。英格蘭國王理查一世於1189年宣布這一從屬關係終結,換取一筆贖金以資助十字軍[48]。1214年威廉一世過世,其子亞歷山大二世即位。亞歷山大二世及其繼承人亞歷山大三世均試圖奪取挪威治下的西部群島。在亞歷山大三世治內挪威對蘇格蘭發動入侵但未能成功,此後的《伯斯條約》承認了蘇格蘭對西部群島和其他爭議地區的控制權[49]。
1286年亞歷山大三世在一次騎行中意外身亡,導致王國陷入繼承危機。蘇格蘭貴族向英格蘭國王愛德華一世求助,希望其幫助指定合法繼承人。愛德華選定了亞歷山大三歲的挪威外孫女挪威女孩瑪格麗特。但瑪格麗特於1290年在前往蘇格蘭途中葬身於海上,由此愛德華需再次由13名候選人中選定繼承人。一個法庭建立起來,在兩年的商議後選定約翰·巴里奧為王。但此後愛德華試圖通過約翰控制蘇格蘭,而1295年在後者宣布拒絕向英格蘭效忠後,愛德華舉兵入侵。在此後蘇格蘭獨立戰爭的前十年內蘇格蘭沒有君主,直至1306年羅伯特·布魯斯自立為王,是為羅伯特一世[50]。
羅伯特一世試圖掌控蘇格蘭並最終成功,蘇格蘭的獨立地位也在1328年獲得認可。然而羅伯特一世在次年即過世,其五歲的兒子大衛二世即位。英格蘭以約翰·巴里奧之子愛德華·巴里奧有權繼承王位之名,於1332年再次入侵。在此後的四年時間內,愛德華數度登基,也反覆遭到廢黜,直至其最終定居於英格蘭,大衛在此後的35年內保有了王位[51]。
1371年大衛二世過世而無子嗣,其外甥史都華王朝的羅伯特二世即位。在羅伯特二世和其繼承人羅伯特三世的統治之下蘇格蘭的王權逐漸喪失。1406年羅伯特三世過世,由於其子詹姆士一世為英格蘭所扣押,蘇格蘭進入攝政時期。1424年詹姆士贖回國內後,試圖恢復其權力,殘酷鎮壓其反對者,最終導致貴族將其刺殺。詹姆士二世延續了其父打壓貴族的政策,但於三十歲時意外死亡,蘇格蘭再次進入攝政。1488年詹姆士三世在一場貴族反叛中戰敗,年幼的詹姆士四世登基[52]。
1513年詹姆士四世借英格蘭國王亨利八世離境之機起兵入侵,但在弗洛登遭受慘敗,其本人、諸多貴族和數千士兵戰死。其子詹姆士五世尚年幼,由此蘇格蘭又一次進入攝政。詹姆士五世於1542年再次入侵英格蘭,但在同年過世,王位傳予其六日大的女兒瑪麗一世。蘇格蘭再次攝政。
身為天主教徒的瑪麗一世在其統治時期面對嚴重的宗教動亂,即蘇格蘭宗教改革。在約翰·諾克斯等改革者的推動下,新教逐漸崛起。1565年瑪麗一世與其表弟天主教徒達恩利勳爵成婚,引發新教徒的警覺。1567年達恩利勳爵遇刺,瑪麗一世同據傳兇手博斯維爾伯爵成婚,進一步引發了民眾的警覺。貴族起兵反叛,迫使其退位。瑪麗一世逃到英格蘭,王位則由其幼子,自小即為新教徒的詹姆士六世繼承。英格蘭女王伊莉莎白一世此後監禁並處死了瑪麗一世[53]。
1603年英格蘭女王伊莉莎白一世過世,都鐸王朝宣告結束。伊莉莎白無子,英格蘭貴族摒棄亨利八世立下的一旦本人絕嗣則由妹妹瑪麗後裔繼位的遺囑,而支持亨利八世嫁入蘇格蘭王室的姐姐瑪格麗特的外曾孫(即伊莉莎白表甥孫)蘇格蘭君主詹姆士六世在《聯合法令》通過後繼承英格蘭王位,稱詹姆士一世。雖然英格蘭和蘇格蘭為一君治下的共主邦聯,且詹姆士亦於1604年自稱「大不列顛和愛爾蘭國王」[54],這兩個國家仍舊各自分立。詹姆士的繼承人查爾斯一世同英國國會就君權和國會權力問題頻繁發生衝突,尤其是在課稅權問題上存在分歧。1629年至1640年他解散國會獨自統治,並單方面立新稅,且推行一系列具有爭議的宗教政策(激怒了蘇格蘭的長老宗和英格蘭的清教徒),導致了反對勢力的崛起。他試圖在蘇格蘭推行聖公宗,導致叛亂爆發(主教戰爭),並觸發了三國戰爭。1642年國王同國會的衝突最終導致了英格蘭內戰的爆發[55]。
內戰進行至1649年時,國王死於處決,英格蘭君主制遭到推翻,英格蘭聯邦建立起來。查爾斯一世之子查爾斯二世在蘇格蘭擁戴為大不列顛國王,但在入侵英格蘭後的伍斯特戰役中戰敗,被迫逃離國境。1653年,全國最為顯赫的軍事和政治領袖奧立佛·克倫威爾奪取權力,自稱護國公(事實上為軍事獨裁者,但拒絕接受國王頭銜)。克倫威爾統治國家直至其於1658年過世,其子理查接替其職。理查對於行政無甚興趣,很快宣布去職[56]。由於缺乏明確的領袖,社會和軍事出現動盪,民眾開始希望恢復君主制。1660年君主制重新建立,查爾斯二世回到英倫[57]。
在查爾斯二世統治之下,英格蘭發展出了最初的現代政黨。查爾斯二世無合法子嗣,繼承人理應為其信仰天主教的弟弟約克公爵詹姆士。但國會希望能夠將詹姆士排除在繼承順位之外,支持的一方成為了日後的輝格黨,反對的一方成為了日後的托利黨。這一法案最終未能通過;查爾斯二世多次由於擔心法案會通過而解散了國會。1681年國會解散後查爾斯二世單獨統治,直至其於1685年過世。詹姆士即位後推行寬容天主教徒的政策,引發了其新教子民的不滿。許多人反對詹姆士維持常備軍、任命天主教徒為高官和囚禁多名反對其政策的聖公會人士等舉措。由此一群稱不朽七人的新教信仰者向詹姆士二世之女瑪麗和其夫奧蘭治的威廉發出邀請,希望二人廢黜國王。威廉同意了這一邀請,於1688年11月5日在民眾支持下抵達英格蘭。許多新教政府人士宣布叛變,詹姆士也由此逃離了國境。威廉和瑪麗(而非詹姆士二世信奉天主教的兒子)宣告成為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的聯合君主[58]。
詹姆士的廢黜稱光榮革命,是國會權力發展歷史上最為重要的事件之一。《1689年權利法案》確立了國會的至高地位,並宣布英格蘭人民擁有一定的權利,如在未經國會同意下無需課以新稅。《權利法案》還要求日後的君主信仰新教,並指定在威廉和瑪麗的任何子女之後,瑪麗的妹妹安妮具有繼承權,如威廉在瑪麗死後另外婚娶,則再婚所生子嗣的繼承權排在安妮之後。1694年瑪麗過世無子嗣,威廉成為唯一君主。1700年英國發生政治危機,11歲的格洛斯特公爵威廉王子夭折,此時安妮的所有子女都已過世,她也成為繼承順位中的唯一人。國會通過《1701年嗣位法令》(Act of Settlement 1701),將詹姆士及其信仰天主教的親屬排除於繼承順位外,並將威廉最近的新教親屬,漢諾威選帝侯夫人索菲的親屬納入繼承順位[59]。威廉三世沒有另娶,在法令通過後不久即過世,安妮繼承王位。
安妮即位之後,繼承的問題再度浮上檯面。蘇格蘭國會對英格蘭國會單方面指定索菲家庭為繼承人的舉動表示不滿,通過了《1704年安全法令》,要挾將終止英格蘭和蘇格蘭的聯合。英格蘭國會則報復性地通過了《1705年外國人法令》(Alien Act 1705),要挾將通過限制貿易摧毀蘇格蘭的經濟。兩國國會最終在協商之後訂立了《1707年聯合法令》,英格蘭和蘇格蘭合併成為大不列顛王國,其繼承方式由《嗣位法令》所規制[60]。
1714年,安妮女王之表兄,即索菲之子漢諾威選侯格奧爾格·路德維希即位為喬治一世,並在1715年和1719年兩次挫敗詹姆士支持者的叛亂,鞏固了其權力。新任君主對政府的興趣有限,但仍然管轄其在德意志的領地,由此與不列顛組成了共主邦聯[61]。權力逐漸轉移到了喬治的閣員,尤其是羅伯特·沃波爾爵士手中,他也時常為人視為首位英國首相,雖然當時這一頭銜並未得到使用[62]。下一任君主喬治二世於1746年最後一次挫敗了詹姆士支持者的叛亂,徹底擊敗了史都華王朝的天主教徒。在其孫喬治三世的統治下,英國喪失了北美的殖民地——這些殖民地獨立成為了美利堅合眾國,但在世界其他地方英國的影響力獲得了持續的增長。《1800年聯合法令》建立了大不列顛暨愛爾蘭聯合王國[63]。
1811年至1820年,喬治三世受到嚴重的疾病困擾(今學者認為可能是卟啉症),使其無法繼續統治。其子即日後的喬治四世由此成為攝政王,英國進入攝政時期。在這一時期以及其獨立統治的年代,英國的王權開始衰落,而至威廉四世統治時君主已無力向國會施加影響。1834年威廉四世罷免了輝格黨首相第二代墨爾本子爵威廉·蘭姆,並任命了托利黨人羅伯特·皮爾爵士,這也是英國歷史上最後一次行使君主特權干預內閣。但皮爾在此後的選舉中失敗,威廉被迫召回了墨爾本子爵。與此同時,國會通過了《1832年改革法令》,對國會代議制進行了改革。該世紀後期的一系列其他法令擴大了選民的基礎,下議院逐漸發展為國會中最重要的一部分[64]。
威廉四世的繼承人維多利亞女王統治時期,英國的政治體制完成了向君主立憲制的轉變。由於維多利亞本人為女性,無法統治僅接受男性繼承人的漢諾威,由此兩國的共主邦聯時期就此結束。維多利亞時代的英國發生了巨大的文化變革,科技大幅度發展,英國成為世界最強國之一。為體現英國對印度的統治,1876年維多利亞加冕為印度女皇。然而在其配偶於1861年早逝之後,維多利亞陷入常年的緬懷中,自我隱退,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英國共和主義勢力的增長[65]。
維多利亞之子愛德華七世於1901年登基,成為首位薩克森-科堡-哥達王朝君主。1917年,為應對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的反德情緒,愛德華七世之子喬治五世將王朝更名為「溫莎」。在其治下,1922年愛爾蘭一分為二,成為英國的組成成分北愛爾蘭以及獨立的愛爾蘭自由邦[66]。
二十世紀,大英帝國逐漸發展成為大英國協。1926年前,王權對大英帝國實行集體統治,自治領與王冠殖民地均臣服於英國。《1926年巴爾福宣言》(Balfour Declaration of 1926)賦予自治領完全自治權,由此開創了單一君主在不同自治領獨立運作的體系。這一體系在《1931年西敏法規》之後得到了鞏固[67],學者稱其形似「聯邦國家間的條約」[68]。
由此君主這一概念不再只局限於英國,雖然「英國君主」仍舊因法律、歷史和便利原因繼續得到使用。君主成為聯合王國君主、加拿大君主和澳洲君主等等。大英國協中的國家共享一君,與共主邦聯的狀況類似[69][70][71][72]。
1936年喬治五世過世,愛德華八世即位國王。後者希望迎娶已離異的美國人華麗絲·辛普森(英國國教會反對離異者再嫁),引發軒然大波。由此愛德華表示希望退位,而英國及其他大英國協國家的國會准許了他的請求,並將其與其新婦的後裔排除於繼承順位之外。愛德華之弟喬治六世繼承王位[73]。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喬治成為了英國人民的精神領袖,駕臨軍備工廠和為納粹德國轟炸的地區,鼓舞民眾士氣。1948年6月喬治六世宣布放棄「印度皇帝」頭銜,但仍舊為印度自治領國家元首[74]。
最初所有大英國協成員都與英國共享君主,但1950年印度自治領成為共和國,由此這一狀況無法延續。此後英國君主即在所有大英國協國家(不論君主制或共和制)稱「大英國協元首」(Head of the Commonwealth)。此頭銜純粹為禮節性,不與英國君主掛鉤,而是由大英國協國家的政府首腦賦予個人[75]。仍舊共享一君的大英國協成員國統稱大英國協王國。
1155年史上唯一的英格蘭裔教宗阿德里安四世准許英格蘭國王亨利二世獲取愛爾蘭為封建領地(名義上為教宗領地)。教宗希望他能夠併吞愛爾蘭並將愛爾蘭教會納入羅馬旗下[76]。854年馬爾·舍赫尼爾在愛爾蘭全島建立王權。其末任繼承人羅里·奧科赫於1166年成為愛爾蘭國王,並放逐了倫斯特國王迪亞馬特·麥克穆赫。迪亞馬特請求亨利二世援助,並與第二代彭布羅克伯爵理查·德克立爾所帶領的盎格魯-撒克遜貴族一同奪回了倫斯特王位。德克立爾迎娶了迪亞馬特之女。1171年迪亞馬特過世,德克立爾成為倫斯特國王[77]。亨利擔心德克立爾會將愛爾蘭轉變為一個反英的諾曼王國,由此以教宗之名入侵,德克立爾及其他貴族以及愛爾蘭諸國王和領主被迫向其臣服[78]。英格蘭領主幾乎殖民了全島,但自1260年代起的蓋爾復興使愛爾蘭至1400年分為蓋爾-愛爾蘭和英格蘭-愛爾蘭兩個部分。屬於後者的許多領主已完全蓋爾化,除在名義上之外全不認可英格蘭國王。諸如馬努斯·奧唐納和科恩·奧尼爾等人尚自立為王。
至1541年,英格蘭國王亨利八世已同羅馬教廷決裂,自稱英格蘭教會最高領袖(Supreme Head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由此教宗先前將愛爾蘭君主賦予英格蘭君主頭銜的決定已經失效。亨利由此召集愛爾蘭國會,將其頭銜由愛爾蘭領主更改為愛爾蘭國王[79]。然而愛爾蘭島大部分區域仍舊在英格蘭控制之外。此後的都鐸征服愛爾蘭進程在九年戰爭後終於結束,但愛爾蘭仍舊保留了自己的國會,還在1642年至1649年(愛爾蘭邦聯)和1688年至1691年兩度獨立。僅有日後的威廉愛爾蘭戰爭和對愛爾蘭的占領使英格蘭(及1707年後的英國)自1692年之後保持了對此地的控制權。
1800年,在1798年愛爾蘭起義後,《聯合法令》將大不列顛和愛爾蘭兩王國合併為大不列顛暨愛爾蘭聯合王國。愛爾蘭全島繼續為英國所統治,直至1922年現今的愛爾蘭共和國成功獨立,是時稱愛爾蘭自由邦,並仍為大英國協中的自治領。1937年自由邦更名為「愛爾」(Éire,即愛爾蘭),1949年宣布共和,退出大英國協,與王權斷絕一切關係。北愛爾蘭則留在了聯邦中。1927年,英國更名為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而君主的名號則在此後的二十年後成為「大不列顛、愛爾蘭和英屬海外各自治領的國王,信仰捍衛者,印度皇帝」。
1858年隨著印度民族起義被英國平定,東印度公司治下的印度交由英國政府直接管轄,1876年維多利亞女王加授印度女皇頭銜[80]。英國國王兼印度皇帝的頭銜是「國王—皇帝」(英語:King-Emperor);英國女王兼印度女皇的頭銜是「女王—女皇」(英語:Queen-Empress)。1947年印度獨立,英屬印度終結,皇帝和女皇頭銜隨之取消[81]。
1990年代,由於王室的名望衰落(如威爾斯王妃黛安娜的過世),英國的共和情緒逐漸增長[82]。然而在2006-2008年的民意調查仍表明近70%至80%的英國民眾支持繼續實行君主制[83][84][85][86]。
英國君主為官方教會英國國教會的最高領袖,根據首相的建議任命大主教和主教(提名由教會特別委員會制定)。君主在教會中的地位是名義性的,教會和全球普世聖公宗的領袖事實上為坎特伯里大主教[87][88]。君主亦立誓維護蘇格蘭教會,有權任命其蘇格蘭教會大會高級專員作為代表,但除此之外並不參與其行政,並對其無其他影響力[89][90]。君主在威爾斯教會和愛爾蘭教會中無正式角色。
大英國協王國之間的關係決定了任何修改繼承順序的法律都需要獲得所有王國的一致同意。《1689年權利法案》、《1701年嗣位法令》和《1707年聯合法令》對繼承做出了規定。繼承規則只有通過國會法令才能修改,因此任何人都無權放棄其繼承權。《1701年嗣位法令》將繼承權限定於漢諾威選侯夫人索菲婭(1630–1714;詹姆士六世及一世的孫女)信仰新教的合法後裔[91]。
君主死亡時其繼承人立刻自動繼承王位(由此即有「舊王已故,新王萬歲」一說),登基會議(Accession Council)將在聖詹姆士宮會晤並正式宣布這一消息[92]。君主於西敏寺加冕,加冕禮一般由坎特伯里大主教主持。君主無需加冕即可開始執政;一般情況下,加冕禮在登基數月後舉行,以便籌備典禮和緬懷上一位君主[93]。
當一人登基後,其將一直統治至其死亡。英國史上唯一的主動遜位(愛德華八世)尚需國會專門通過法令,即《1936年國王陛下退位宣言法令》(His Majesty's Declaration of Abdication Act 1936)。上一位被迫遜位的君主為詹姆士七世及二世,他在1688年光榮革命時遭到罷黜。
過去王位曾實行男嗣優先長子繼承制,即男性優先於女性,較長子女優先於同性較年輕子女。英國首相大衛·卡麥隆於2011年大英國協政府首腦會議上宣布所有16個大英國協王國(包括英國)一致決定廢除男嗣優先的規定,自會議結束之日(2011年10月28日)後開始實行[94]。各國政府首腦同時同意日後將不再禁止君主同羅馬天主教徒通婚(《1701年嗣位法令》規定),但由於君主亦為英格蘭教會最高領袖,由此羅馬天主教信仰者仍將排除於繼承順位之外。相關法令於2013年4月25日在英國獲得王室許可,而在獲得所有大英國協王國的許可之後,這一新規定於2015年3月起正式生效[95]。
只有新教教徒才能繼承王位,羅馬天主教徒無權繼承[96][97][98]。無權繼承王位者在繼承法理上視同「自然死亡」,其合法後裔仍然有權繼承王位[99]。
《攝政法令》(Regency Acts)規定在君主未成年或身體或心理上無法執行其職責時可進行攝政。當攝政期到來時,繼承順位中的下一人自動成為攝政(除非其亦未成年或無法執行其職)。《1953年攝政法令》對於女王伊莉莎白二世的狀況進行了特別規定,規定女王的配偶愛丁堡公爵菲利普親王可在一定情況下成為攝政[100]。
在君主身體狀況不適或不在國境內時,其部分權力可暫時下放至國務顧問(Counsellor of State)手中。國務顧問包括君主配偶和繼承順位中的前四位成年人(第一順位繼承人成年的標準為年滿18周歲,其餘為21周歲);在君主的請求下,議會可以通過立法增加國務顧問的數量,這件事在歷史上發生過兩次,包括《1953年攝政法》將伊莉莎白王太后增列為國務顧問,以及《2022年國務顧問法》將愛丁堡公爵愛德華王子及安妮長公主增列為國務顧問[101]。現今的國務顧問包括:王后、威爾斯親王、索塞克斯公爵、約克公爵、碧翠絲公主[102]、愛丁堡公爵及長公主。
在1760年之前,君主的所有官方支出都來源於其繼承性的收入,包括皇家地產(Crown Estate)運營的利潤。喬治三世同意以此交換政府的王室專款(Civil List),這一約定一直持續至2012年。每年的地產撥款(Property Services Grant-in-Aid)負責維護王室各居所,皇家旅行撥款(Royal Travel Grant-in-Aid)則負責旅行支出。王室專款承擔了大部分的支出,包括人員、國務訪問、公眾活動和官方娛樂。國會每十年對其額度進行修訂,未用完的款項順延至下一個十年[103]。從2012年至2020年,王室專款和撥款將合併為單一的君主撥款(Sovereign Grant),其額度固定為皇家地產營業額的15%[104]。
皇家地產是英國最大的地產所有者之一,2015年其所有地產價值達110億英鎊[105]。作為信託,它不能為君主所出售或私有[106]。現今皇家地產交付予財政部的運營利潤超過了王室專款和撥款的總和[103]。2007-08財年,皇家地產創造了2億英鎊的利潤,而國會為君主提供的撥款則同期僅為4000萬英鎊[107]。
蘭卡斯特公國所有的地產亦為信託,2011年估值達3.83億英鎊[108]。公國的收入構成了王室私庫(Privy Purse),用於承擔國會撥款之外的支出[109]。康瓦爾公國亦為信託,用於承擔君主長子的支出。皇家珍藏(Royal Collection)中包括諸多藝術品及王權之物,亦為信託,不為君主私人所有[110],而英國的其他王室居所如白金漢宮和溫莎城堡亦符合這一情況[111]。
君主需要承擔一些非直接稅務,例如增值稅,而自1993年來君主還負擔了其個人所得稅和資本增值稅。國會撥款為官方支出,由此不計為收入[112]。共和派人士估計英國君主制的真實成本(包括安保、未為國家所獲取的潛在收入如公爵領地的運營利潤、白金漢宮和溫莎城堡的租金)為每年3.34億英鎊[113]。
對於君主的財富總額估計不一(有時包括其個人所有和信託)。《富比士》雜誌2010年估計其財富總額為4.5億美元[114],但官方並未提供任何數據。1993年宮務大臣稱1億美元的估計額為「嚴重高估」[115]。1971年,伊莉莎白二世女王的前私人秘書和私人銀行主管約克·科維爾估計伊莉莎白二世女王的財富總額為200萬英鎊[116][117](今日約合3000萬英鎊[118])。
英國君主在倫敦的官方居所為白金漢宮,多數國宴、任職儀式、王室洗禮和其他儀式在此舉行[119]。溫莎城堡為另一官方居所,是世界上最大的有人居住的城堡[120],主要在周末、復活節和雅士谷賽馬日(社交季節的一項活動)使用[120]。君主在蘇格蘭的官方居所為愛丁堡的荷里路德宮。每年君主至少在此居住一周,在官訪蘇格蘭時亦在此駐留[121]。
西敏宮和倫敦塔在歷史上都為英格蘭君主的主要居所,直至亨利八世獲取懷特霍爾宮。1698年懷特霍爾宮焚毀,王室居所遷移至聖詹姆士宮。1837年白金漢宮成為首要居所,但聖詹姆士宮仍舊為地位較高的居所[122],並為禮節上的王室居所。外國大使至今仍舊稱「駐聖詹姆士宮」[119][123]。這一宮殿亦為登基會議的舉辦地[92],並不時為其他王室成員所使用[122]。
其他王室居所還包括克拉侖斯府和肯辛頓宮。這兩處居所都直屬於君主,並為未來的君主預留,因此不能出售轉手[124]。諾福克郡的桑德令罕府和亞伯丁郡的巴摩拉城堡為君主私人所有[111]。
現任英國君主的完整頭銜為「查爾斯三世,蒙上帝恩典,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他其它王國和屬地國王,大英國協元首,信仰守衛者」(His Majesty Charles the Third, by the Grace of God,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of His other Realms and Territories King, Head of the Commonwealth, Defender of the Faith.)[125][126]。「大英國協元首」這一頭銜為君主個人所有,而不屬於君主一職[75]。1521年教宗良十世將「信仰捍衛者」這一頭銜授予亨利八世以嘉獎其在宗教改革前期對教宗的支持(尤其是其所著的《七聖禮捍衛論》)[127]。此後亨利宣布與羅馬教會決裂,教宗保祿三世褫奪了其頭銜,但國會通過一項法令允許君主繼續使用這一稱號[128]。
君主的敬稱為「國王陛下」(His Majesty)或「女王陛下」(Her Majesty)。在國際條約和護照上亦使用「英王陛下」(Britannic Majesty)一稱,以區別英國君主和其它國家君主。君主可自主選定其尊號,而尊號並不一定是其首名,例如維多利亞女王、愛德華七世和喬治六世均未使用其首名作為尊號。
若僅有一位君主使用了某個尊號,其名後不需增加序數,例如約翰、安妮和維多利亞均不稱一世。在諾曼征服之前的英格蘭君主亦不使用序數。1953年,對英國君主的序數是否能延續英格蘭和蘇格蘭君主的序數產生了爭議。蘇格蘭民族主義者對「伊莉莎白二世」這一尊號提出了異議,因為從未有尊號為「伊莉莎白一世」的蘇格蘭君主。在邁克科米克訴蘇格蘭檢察總長案(MacCormick v. Lord Advocate)中,蘇格蘭屆審法院認為女王有自主選擇頭銜的權利,裁定前者敗訴。內政大臣向下議院稱自《1707年聯合法令》以來,英國君主一向使用英格蘭和蘇格蘭中較高的君主序數,而在四例相關情況中,較高的都為英格蘭君主的序數[129]。首相認可了這一舉措,但同時稱「女王和其顧問均無權限制其繼承人的選擇」[130]。未來的君主將會延續這一政策[131]。
根據傳統,英國君主的簽名在其尊號(但不包括序數)之後加字母R,指代拉丁語中的「國王」(rex)或「女王」(reginae)。如英國國王查爾斯三世的簽名為「Charles R」。1877年至1948年在位的英國君主亦在其簽名後加注字母I,指代拉丁語中的「皇帝」(imperator)或「女皇」(imperatrix),以象徵其印度皇帝的頭銜,因此維多利亞女王自1877年起的簽名即為「Victoria RI」。
「英皇」一詞主要是港澳地區對英國男性君主的稱呼,「英女皇」一詞主要是港澳地區對英國女性君主的稱呼。
「英皇」、「英女皇」之稱得到英屬香港政府民間廣泛採用,例如香港立法局各類文件多以「英皇」、「女皇」指稱英國君主,辯論正式紀錄標題就曾使用「英女皇伊利沙伯二世陛下登基第XX年」的說法[132],香港法例第300章《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521章《官方機密條例》通篇以「英皇」、「女皇」指稱英國君主,英屬香港政府發行的英女皇訪港紀念金幣[133]和紀念封[134],以及香港維多利亞公園的維多利亞女皇銅像[135]、香港動植物公園的英皇佐治六世銅像[136]。
有觀點稱該譯法可能是由於粵語「王」與「皇」同音,加之大英帝國統治英屬香港的歷史及其「欲與積弱的清朝在稱謂上平起平坐的企圖」。亦有人猜測「英皇」、「英女皇」之稱與「印度皇帝」(Emperor of India)、「印度女皇」(Empress of India)頭銜有關。事實上,「英皇」的譯法在清廷及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官方文獻中皆有使用。清廷與英國於1906年及1908年簽訂的《中英續訂藏印條約》[137]及《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138]中即使用「大英國大皇帝」、「大英國兼五印度大皇帝」及「大英國全境大皇帝兼五印度大皇帝」,以及1905年致愛德華七世的國書中,清廷稱之為「大英國大皇帝」。[139],還有1928年《中英關稅條約》中有「大英國大皇帝」、「大英國全境兼印度大皇帝」。[140]英屬香港沿用舊有的約定俗成之譯法,在早期公文中即使用「大英國大皇帝」之稱。[141]有人指出,英文King與中文「王」、「皇」原義各不相同;中國的「王」多指屬國或封國之主,英文King則為獨立國家之君主;東西君主制度各不相同,不能準確地直接對應;不同的譯法各有其道理。[142]香港文人陶傑曾稱,將英語中的King和Queen翻譯為「皇」、「女皇」會與Emperor和Empress混淆,是「不嚴謹的翻譯」。[143]歷史上,清朝曾經將英國君主稱為「國王」[144],後又改稱「大英君主」[145]。隨著朝貢體系瓦解,清廷因應各國平等的原則,將各獨立國家的君主稱為君主或皇帝[146][142],如「大英國大皇帝」、「大法國大皇帝」等[147]。漢字文化圈各地在近代後期普遍將承繼羅馬帝國統治者頭銜(英白拉多、凱撒、奧古斯都等)的歐洲君主翻譯為皇帝,其他翻譯為國王,藉此區別Emperor與King等歐洲君主不同的稱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官媒有文章將「英國女皇」列作「錯誤翻譯」[148][149];香港則沿襲英屬時期的傳統,主權移交後仍保留英皇、英女皇之稱[150][151],但香港電台近年改用「英王」、「英女王」的稱謂[152][153]。
「英皇」一詞衍生出一些地名和機構組織名稱,例如香港的英皇道、英皇書院、英皇佐治五世學校等,馬來西亞的英皇喬治五世國民中學,以及文藝界相關名稱,例如2010年首映電影The King's Speech的香港版中文名稱《皇上無話兒》,其男主角喬治六世扮演者柯林·佛斯奪得第83屆奧斯卡金像獎最佳男主角獎。「英女皇」一詞衍生出一些地名和機構組織名稱,例如新加坡的女皇鎮和香港的皇后大道、皇后像廣場、王后碼頭、皇仁書院等,以及文藝界和體育界相關名稱,例如2006年首映電影The Queen的香港版中文名稱《英女皇》,其女主角伊莉莎白二世扮演者海倫·米蘭奪得第79屆奧斯卡金像獎最佳女主角獎,以及香港賽馬會舉辦的女王盃、女王銀禧紀念盃及王太后紀念盃。
英國皇家徽章為「四分,第一與第四分為紅底之上三隻直立側身白金獅(象徵英格蘭);第二分為金底紅色雙紋花邊內躍立紅獅(象徵蘇格蘭);第三分為藍底之上銀弦金豎琴(象徵愛爾蘭)」。其側由獅與獨角獸支持;格言為「我權天授」(法語:Dieu et mon droit)。盾徽周邊為一條吊襪帶,其上為與其同名的嘉德騎士勳章格言:「心懷邪念者蒙羞」(古法語:Honi soit qui mal y pense)。英國君主在蘇格蘭使用另一版本的徽章,其中第一與第四分象徵蘇格蘭,第二分為英格蘭,第三分為愛爾蘭。其格言為「防禦」(In Defens;蘇格蘭語「主為我的防禦而辯護」的縮略形式)及薊花勳章格言「犯我者必受懲」(拉丁語:Nemo me impune lacessit)。其側由獅與獨角獸支持,並手持騎槍,上為蘇格蘭國旗與英格蘭國旗[154]。
英國君主的官方旗幟為皇家旗,上為皇家徽章。只有在君主駕臨的建築和車船上才能懸掛此旗幟[155]。當一名君主逝世,其世襲繼承人立刻繼承其位成為下一名君主,由此皇家旗永不降半旗[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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