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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共和國的根本法律,於1982年11月7日被批准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土耳其共和國憲法》(土耳其語:Türkiye Cumhuriyeti Anayasası)是土耳其共和國的根本法律。其規定如何組織政府,並列名國家行使主權的準則,以及國家應對公民所承擔的義務。同時,也明定土耳其公民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現行的憲法於1982年11月7日被批准,因此也被稱為1982年憲法,以取代先前的1961年憲法。從批准至今,此部憲法總共被修正了17次,其中有兩次,即在2007年與2010年,是通過全民公投進行修正的。從總體上看,此部憲法全部共有177款條文,其中有113款經過了不同程度的修訂。[1]
鄂圖曼帝國的第一部憲法頒布於1876年,並且在1908年被修訂了一次。
而現代的土耳其共和國自成立至今,總共頒布過四部憲法:
目前的現行憲法是在土耳其軍政府時期通過全民公投所批准的。自從1982年批准現行憲法以來,它已經經歷了諸多發生在土耳其共和國的重要事件。同時,它也被多次修訂以適應全球或區域的地緣政治的變化。它最近一次的修訂就在2010年,[2] 是對第五十九條中關於體育活動管理的行政許可程序的修正並在2011年3月時生效。[3]
憲法中規定土耳其是一個世俗的民主共和國,國家主權來自人民且歸國家所有。其中國家權力由土耳其公民所選舉的一院制議會土耳其大國民議會代為行使。
第四款規定前三款所規定的國家成立原則禁止以任何形式的更改或移動,同時援引了有關民族獨立的相關定義,並且規定土耳其的基本社會形式為世俗、平等、公正的共和國,且共和國政體永遠不變。基於此,土耳其在憲法中被敘述為是一個基於世俗民主原則的單一制民族國家。
第五款則定義了國家的基本目標與權利。憲法中規定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相互分離,即三權分立。同時規定行政與立法之間一般不相互干涉,但是司法擁有可以監督兩者的權力。
第二部分也稱為權利法案,共有十二款用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其定義如下:
第五款規定了國家存在的理由,即「為個人的基本生存提供物質與精神上的保障」。
這些看上去已經深入人心的權利其實都擁有國際法的基礎,例如《世界人權宣言》,土耳其正是1948年12月第一批批准的國家之一。[4]
除了將土耳其定為世俗國家的規定外,第十款還規定禁止任何基於語言、種族、性別、黨派、宗教信仰等所產生的不平等,任何土耳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款明確,土耳其國家與領土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其官方語言是土耳其語。 第六十六款規定了土耳其公民身份。
第二十六款規定了表達的自由,第二十七款與第二十八款規定了出版的自由,第三十三款與第三十四款規定了結社與集會的自由。
第十款規定社會階級是無效的,第五十一款規定工人擁有成立、加入以及退出工會的權利 ,第五十三款與第五十四款規定工人擁有談判與罷工的權利與自由。
第七款規定由公民選舉的一院制土耳其大國民議會為唯一的立法機關。
第一百零四款規定國家總統由議會選舉產生,行使國家元首的職責、代表土耳其共和國。
第一百三十七款至第一百四十款規定了國家司法機構完全獨立行使職權。
第一百零九款規定國家行政權屬於國家總統與政府各部部長,其中總理統領各部部長。
第一百一十七款規定國家總統同時為三軍統帥,國家武裝力量為土耳其武裝部隊(TAF)。
第一百一十八款規定國家安全委員會是一個由土耳其武裝部隊總參謀長和其他四名主要指揮官以及其他高級官員所組成的諮詢機構,其職責為制定國家安全政策。
第一百七十五款規定只有在議會表決取得超過三分之二的票數方可修改憲法,且只有議會議員有權提出憲法修正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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