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俗國家
國家對於宗教的態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世俗國家(英語:Secular state)是指一些對於宗教事務持中立的國家,與之相對的是宗教國家。沒有對任何一種個別的宗教習俗持贊成或反對的態度,也是沒有類似國教的宗教。一個世俗國家也視信奉不同宗教的人為平等的個體,不會偏袒或歧視信奉個別宗教的人,保障宗教自由及言論自由。

世俗國家或地區 有國教的國家 不明確或不詳 |
定義
世俗國家理論上保障宗教自由,並實行政教分離,也指一些防止宗教組織干預和控制政府權力的國家,更有法令保護任何一種宗教,包括少數宗教免受歧視。
在某些世俗國家中,有在比例上相當多的人信奉同一種宗教(如土耳其);而某些則有很大的宗教多元性(如印度)。有些國家在建國時已自我定位為世俗國家、但仍相當多的人信奉一種宗教(如菲律賓),也有些是經過世俗化才成為世俗國家(如法國),還有不少在法律上實行政教分離、但保持國教(如馬來西亞)。在近代歷史上,世俗化的進程是給予人民宗教自由為開始、再後而廢止國教、停止使用公帑資助宗教團體、使法律脫離宗教的控制、開放教育系統(而不強制任何宗教)、接受公民自由改宗信仰、以及是容許信奉不同宗教的人擔任政治領袖的。此外,原有的宗教假日不受到影響,而公共機構運作也不會受到宗教團體的影響和控制。
在世界上,多數的政權已經成為世俗國家、包括不少的君主國與共和國。可是仍有不少自稱世俗的政權仍然是不完全世俗化,不設國教的國家仍對部分宗教組織給予保障。以天主教為國教的國家為例,法國、西班牙、葡萄牙等國家機構曾經長時間以天主教節日為公眾假期,會停止工作、上課,而天主教會學校的教師甚至是教堂的教理問答,仍往往是由公家支薪的。一些伊斯蘭教徒為主的國家如土耳其雖然是世俗國家,但在教育上仍具有伊斯蘭成分。
又例如越南共和國(南越),名義上是世俗國家,且人口多數是佛教徒,但因領導人吳廷琰篤信天主教,屢屢殺害比丘,導致釋廣德等多位法師自焚抗議,民眾大規模的反政府運動不斷,吳廷琰政權的殘忍,也失去同樣篤信天主教的美國總統甘迺迪支持,華府向駐越大使小亨利·卡波特·洛奇發了243號電報(Cable 243),決定不再支持吳廷琰,這推動了楊文明的1963年南越政變,也導致了吳廷琰之死。其中也包括緬甸聯邦共和國,一個以佛教徒為主的國家,大力殘害與種族滅絕信奉回教的羅興亞人。
世俗國家列表
這是截至2011年,世俗國家的不完全列表:
阿爾巴尼亞 (憲法第7條(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安哥拉 (憲法第8條(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澳洲 (憲法第116項(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亞塞拜然 (憲法第7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白俄羅斯 (憲法第16條(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貝南 (憲法第2條(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巴西 (憲法第19條(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布吉納法索 (憲法第31條)
蒲隆地 (憲法第1條)
喀麥隆 (憲法序言(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加拿大 (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
維德角 (憲法第48條(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查德 (憲法第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憲法第36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中華民國 (憲法第13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剛果民主共和國 (憲法第1條(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剛果共和國 (憲法第1條(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克羅埃西亞 (憲法第41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古巴 (憲法第8條)
賽普勒斯 (憲法第18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北賽普勒斯 (憲法第1條)
南韓 (憲法第20條(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捷克 (基本權利及基本自由憲章)
愛沙尼亞 (憲法第40條(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衣索比亞 (憲法第11條(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法國 (憲法第2條(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加彭 (憲法第2條)
甘比亞 (憲法第1條)
俄羅斯 (憲法第14條)
喬治亞 (憲法第9條(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幾內亞 (憲法第1條)
幾內亞比索 (憲法第1條)
匈牙利 (憲法第60條(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印度 (憲法序言(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日本 (憲法第20條(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哈薩克 (憲法第1條)
吉爾吉斯 (憲法第1條)
拉脫維亞 (憲法第99條(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賴比瑞亞 (憲法第14條(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馬達加斯加 (憲法第1條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馬利 (憲法序言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墨西哥 (憲法第130條)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憲法第4項第2條(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菲律賓 (憲法第2條)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前世俗國家列表
各大洲自我描述的世俗國家列表
安地卡及巴布達 [63]
阿根廷 [64]
巴哈馬[65]
巴貝多 [66]
貝里斯 [67]
玻利維亞 [68]
巴西 [69]
加拿大 [70]
智利[71]
哥倫比亞[72]
古巴[73]
多米尼克 [74]
多明尼加[75]
厄瓜多[76]
薩爾瓦多[77]
格瑞那達 [78]
瓜地馬拉[79]
蓋亞那[80]
海地[81]
宏都拉斯[82]
牙買加[83]
墨西哥[84]
尼加拉瓜[85]
巴拉圭 [86]
巴拿馬[87]
秘魯[88]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89]
聖露西亞[90]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91]
蘇利南[92]
千里達及托巴哥[93]
美國[94]
烏拉圭[95]
委內瑞拉[96]
對世俗國家有模糊定義的國家
馬來西亞
- 馬來西亞憲法第3條訂明伊斯蘭教為國教:「伊斯蘭教為聯邦之宗教;但其他宗教可在聯邦任何地方和平和諧地信奉。」[132] 1956年,聯盟黨向負責起草馬來亞憲法的里德委員會提交了一份備忘錄,備忘錄中引述:「馬來亞之宗教為伊斯蘭教。遵守此項原則並不會對信奉和實踐本教的非穆斯林國民造成任何限制,亦不意味著該州不是世俗國家。」[133]備忘錄全文插入委員會報告第169段。這一建議後來在 1957 年馬來亞聯邦憲法提案(白皮書)中得到推進,並在第 57 段中具體引用:「擬議的聯邦憲法已宣布伊斯蘭教是聯邦的宗教。這絕不會影響聯邦作為世俗國家的現狀...。」[134]科博爾德委員會在1962 年也做出過類似的表述:「...我們同意伊斯蘭教應該成為聯邦的國教。我們確信,這項提案絕不會危及聯邦的宗教自由,因為聯邦的宗教自由實際上將是世俗的。」 [135] 1987年12月,最高法院院長沙烈·阿巴斯在一項裁決中將馬來西亞描述為由「世俗法律」統治的馬來西亞。[136]
注釋
參考文獻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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