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核安全局,簡稱核安全局,是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生態環境部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 |
主要領導 | |
局長 | 董保同 |
副局長 3 | 田為勇(兼核安全總工程師)、 江 光(兼一司司長)、 劉 璐(兼三司司長) |
機構概況 | |
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1] |
機構類型 |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部委對外保留牌子) |
行政級別 | 副部級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
郵政編碼 | 100035 |
對外官網 | nnsa |
機構沿革 | |
成立時間 | 1984年10月 |
影像資料 | |
國家核安全局及生態環境部辦公樓 | |
國家核安全局主要負責全國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定核安全、輻射安全、電磁輻射、輻射環境保護、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有關的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度、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2]。
歷史
1984年10月,國家核安全局成立,為獨立法人機構,由當時的國家科委代管,國家科委副主任任國家核安全局局長。1988年8月13日《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設置的通知》中規定:國家核安全局是司局級的部委歸口管理的國家局,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歸口管理。
1998年機構改革,國家核安全局併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司(國家核安全局)負責全國的核安全與輻射安全監管。
2003年,國務院印發《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家環保總局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的牌子,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任國家核安全局局長。
2008年3月,國家環保總局升格為環境保護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環境保護部副部長任國家核安全局局長。2018年環境保護部撤銷,新成立的生態環境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職責
根據有關規定,國家核安全局承擔下列職能:
- 負責核設施核安全、輻射安全及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 負責核安全設備的許可、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進口核安全設備的安全檢驗;
- 負責核材料管制與實物保護的監督管理;
- 負責核技術利用項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防護工作;
- 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
- 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
- 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
- 負責部核與輻射應急響應和調查處理。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
- 負責反應爐操縱人員、核設備特種工藝人員等人員資質管理;
- 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核設施、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
- 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相關國際公約的國內履約;
- 指導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相關業務工作。
機構設置
根據《生態環境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生態環境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核電安全監管司、輻射源安全監管司既是生態環境部的內設機構,也是國家核安全局的內設機構。國家核安全局設置下列機構:
- 生態環境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國家核安全局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一司)
- 生態環境部核電安全監管司(國家核安全局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二司)
- 生態環境部輻射源安全監管司(國家核安全局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三司)
- 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 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 生態環境部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 生態環境部西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 生態環境部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 生態環境部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 生態環境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 生態環境部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
歷任領導
- 局長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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