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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政治實體國家最高且獨立自主的政治權力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主權(英語:sovereignty),為排他的、自我管理的政治權力,簡言之,即為「自主自決」的最高權威。擁有這種權力的個體,包括個人、國族、政府、國家,乃是獨立自主的個體,可依自身意志行動,不受其他個體控制。對於國家來說,主權體現在在其領土管轄範圍內擁有的獨立自治自決權,是行政、立法、司法等公權力的來源,以及對外推動自主外交與軍事行動的權力來源[1][2]。擁有主權的國家,即為獨立國家。主權的法律形式對內常規定於憲法或基本法中,對外則是國際的相互承認,因此它是國家最基本的特徵之一。國家主權的喪失往往意味著國家的解體或滅亡[3][4]。若國家主權不受普遍承認,一般稱為有限承認國家或政治實體,如中華民國。
傳統社會有將主權來源歸給神或上帝的說法,現代國家一般認為主權的基礎來自人民,即人民主權。
當今主權的概念,正因其至高無上的排他性,外交官不斷援引之;跨國組織及企業設法規避之;諸如政治學家、憲法、國際法學家仍爭論之,討論全球化及國際及區域組織對主權概念的影響。
政府(行政)部門權力、司法管轄權及立法權的行使需要主權為依據。在民主制度裡,主權屬於國家的全體人民,稱為人民主權。人民主權顯現在人民選舉代議士參與政府的代議政制,也是目前大多數國家所採取的形式。代議制度也能混合其他的行使方式,如被許多國家採用的公民投票制度。
在其他的形式,如君權神授、君主專制和神權政治下,主權則被定義為永恆的起源,為上帝或自然界所賜予的權力。
另一個較正式的區別,則是法律與主權的關係,法律條文(如果立憲正確的話)是能夠在現實上應用並執法的,即使與人民的民意相違背也亦然,只有經過制憲程序才能正式更改。嚴格而言,任何違反這個原則的行動都構成了革命或政變的罪行,不管其動機為何。
在憲法和國際法上,主權的概念也賦予了國家政府有權對其疆域和地理領域擁有徹底的統治權,在他們掌控的各種機構(如法庭)下擁有司法的審判權,而不是透過他國的指令和管理。至於判定何種特定實體才屬於主權的問題,則不屬於精密科學,反而時常是外交上的爭論議題。
古希臘「Βασιλεύς」一詞便代表了「主權」的概念,指的是那些擁有權威(Auctoritas)的人,與直接的最高統治權不同,這個權力由執政官(或「行政官員」)所保留。
讓·博丹(1530年─1596年)被認為是現代主權概念的創始者,他在1576年所著的論《共和六書》裡形容,主權是一種超越了法律和國民的統治權,這種權力由神授或自然法而來。從這裡他也先行定義了君權神授說,指出「主權是一個共和國所擁有的絕對和永恆的權利」。主權是絕對的,至高無上的,因此是無法被分割的,但也並非不受任何限制:它只在公共的領域行使權力,而不是在私人的領域。它也是永恆的,因為對它的擁有者而言,主權並沒有期限存在(而掌權者則有其期限)。換句話說,主權並非個人財產:在本質上,它是無法被割讓的。
這些特色都決定了主權概念的形式,這些概念在社會契約論裡也可以找到,例如在讓-雅克·盧梭(1712年─1778年)對人民主權的定義中,都與這些概念相符合,差異僅在於盧梭認為只有人民才能正當的行使主權。同樣地,主權是無法割讓的—盧梭譴責對於主權的起源和行使間的區分,在這種區分上成立了君主立憲制和代議政制。尼可羅·馬基亞維利、湯瑪斯·霍布斯、和約翰·洛克也是發展主權概念的重要人物。
卡爾·施米特(1888年─1985年)將主權定義為「決定國家進入緊急狀態的權力」。喬治·巴塔耶所提出的非正統的主權概念也影響了如雅克·德希達等思想家。
對於主權的理論根基存在些不同觀點:
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的例子,如美國獨立宣言宣示的「人民主權」及法國憲法主張的「主權」歸屬於全民族,而多元主權論(pluralistic sovereignty)動搖了固有主權之單一至高無上特徵,認為國家擁有主權之說不符實際,因為人隸屬於多個組織和團體,國家應順之多種不同的價值來進行統治。[1]
這些不同的觀點闡述如下:
主權在法律上的主要基礎,便是對司法管轄權的獨占權力。它超乎國家法律之上。
具體而言,經過主權實體所做出的決策,不可能被地位更高的權力機構所駁回。除此之外,通常認為主權的另一個法律基礎,便是在現實上對於其權力的行使,而不只是在法律上擁有那樣的權力。換句話說,僅宣稱擁有主權或是僅行使主權權力都是不夠的,主權要同時具備這兩個要件。
在國際法上,主權指的是國家的權力,主權在國家本身,並以一個法定政權實體為代表行使主權。也可能因某些外力因素導致暫時無法行使主權,但這並非主權喪失。在原則上主權是合法行使權力的根據,在實際上則是擁有行使權力的實際能力。外國政府承認一國的領土也就承認了其主權,又或者也可能拒絕做出承認。
例如,在理論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都宣稱其政府主權包含整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地區,而兩岸政權相互不承認彼此的「國家」地位[5]。就目前上一些國家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地位,而包含聯合國在內的多數國家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實際上緣於主權的不可分割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的主權是重疊的,區別在於他國承認哪一個政府為中國主權的代表[6]。然而,主權重疊之認定實際已違反主權的排他性原則[7]。
在聯邦制國家,例如美國,主權也是州政府所特有的獨立於聯邦政府外的權力。
問題在於個別的州—尤其是那些分離為美利堅聯盟國的南部州是否擁有主權,美國國內對此引發許多爭論,尤其是在南北戰爭後的一個世紀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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