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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基督教(廣義的基督宗教)對同性間性行為的立場,在長遠的歷史中,皆認為不合聖經的性規範,但在自由主義神學和同志神學出現後,產生不同的神學觀點。這也是二十世紀以來基督教的爭議議題之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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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此議題,當代不同基督教派系的教會立場有所不同,從認為同性之間的性行為是不合聖經的罪,到聖經容許這樣的性行為。即使同教派內,教堂或個人可能抱持多樣的觀點,也可能和教派立場相反[2]。
在舊約聖經及新約聖經中都有提到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初期教會教父的教導認為同性性行為不合聖經規範:包括特土良(155-240)[3]、居普良(200 – 258)[4]、安波羅修註釋者(約300年時)[5]、君士坦丁堡牧首約翰一世(349-407)[6]等,這也是天主教會、東正教會和一些新教教派,如美南浸信會、北美基督歸正教會、地方召會、真耶穌教會、神召會、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至今的立場。
到了二十世紀,于爾根·莫特曼[7]、漢斯·昆[8]、約翰·謝爾比·司朋[9]等神學家挑戰傳統的神學立場和對聖經的理解方式。隨著這些變化,有些人主張所謂責難同性性行為的經文,為翻譯的錯誤或脈絡的錯置,並認為相互許諾關係下的同性性行為,為聖經所容許或不禁止[10][11][12]。這種解釋得到一些新教教派和部份舊天主教會,如美國聯合基督教會、美國聖公會、美國長老教會、美國聯合衛理公會、美國福音路德教會、德國福音教會、大都會社區教會、荷蘭舊天主教會的接受。
聖經的新約及舊約中皆有關於同性性行為的經文,爭論圍繞在聖經這些經文的詮釋上,包括是否譴責這樣的性行為或只是譴責當時特定情形下的習俗,以及這些段落是否適用於現代等等。目前全世界通過同婚法案的國家中除了台灣、泰國、尼泊爾外,有將近36國信仰都以基督宗教為主。
部份教派依此禁止同性性交。按照經文的字面意思:男人與男人同寢性行為是「Abomination」,要從基督教神的子民中開除、必須被處死[13]。按照《聖經靈修版》的註釋,這些利未記所禁止的習俗在迦南地的異教習俗之中極其平常,基督教的神會嚴厲對待隨俗的百姓[14]。
這兩段屬於「聖潔條例」經文,跟以色列的文化、宗教密切相關,主要用以避免以色列人沾染偶像崇拜的風俗,和異教文化區隔開來[15]:31-34。該段經文把「向男性性交」視為不潔淨(Abomination),可能是因為[16]:
而舊約聖潔條例說不可行的「Abomination之事」很多,又《利未記》18:29明確表示「無論是誰,若做了這其中一件可憎惡的事,必從百姓中剪除」。只遵循聖潔條例其中一些規範而不全部奉行,只援引部份經文來反對「向男性性交」,在倫理學上顯然不是合宜的作法[12]。聖潔條例經文如下:
部份教會依此段經文主張,不論是男性之間的性行為、女性之間的性行為,都不是合乎基督教神所規定的性行為,並且會「招來這種敗行所應得的懲罰」。
福樂神學院的倫理學教授Lewis B. Smedes指出,這段經文所譴責的,是一群不感謝真神、不榮耀真神,反倒去敬拜假神、並在儀式中進行同性性行為的人,這與當代對同志的定義與認知完全不同。換言之,保羅譴責他們是因為這些人的性對象是廟妓(男性與男性廟妓、女性與女性廟妓),保羅反對這種性行為,因為這違背了基督信仰的教義—偶像崇拜[16]。
Progressive Christian Alliance的牧師John Shore則進一步主張保羅書信相關章節的指涉,皆非「委身的同性伴侶」的同性性行為。保羅所譴責的是當時羅馬人強制、過量和具侵略性的同性性行為,且譴責天生是異性戀者作出這樣的行為。征服該地區的羅馬人頻繁且公開的參與「年長男性與男童」、以及「男性與他們的男性奴隸」這幾種形式的同性性行為。這些都並非出自兩情相悅,但卻被社會廣為接受,因此在道德上讓保羅反感[17]。
此外,保羅在書信中使用「自然」para physin這個字七次(包括了羅2:14、羅11:24、林前11:14、加4:8、以2:3),都在談論宗教或文化。保羅對「自然」或「本性」 的定義是有關並受限於他有限的宗教與文化現況。在保羅書信中,男生留長髮不合本性、女人在公開場合禱告與講道也不合本性,而今日的人瞭解這是保羅男性中心主義的觀點,是受到社會風俗影響,與人的本性無關[16]。
在這段保羅書信中,「作孌童的」(malakos)與「親男色的」(arsenokoitês)分別指男男性關係的被動方和主動方[18]。
欽定版聖經malakos被翻成effeminate(女性化、無男子氣概),arsenokoitês被翻成「abusers of themselves with mankind」,之後有些版本將這兩個字合翻為homosexual或sodomites。
這段保羅書信中,指稱「親男色的」希臘文是由arsen(男人)與koit(床)所組成,而koit通常和放蕩的性行為連結在一起。因此,arsenokoitês較好的翻譯應為「男性的娼妓」。歷史資料也指出直到西元四世紀,這個字都解釋為「男娼妓」。此外,保羅所處的時代,充滿同性情慾文學,但包括希羅多德、柏拉圖、與亞里斯多德等名作家,幾乎不用arsenokoitês這個字來指涉。與保羅同時代的猶太學者約瑟夫斯和斐洛,雖認為所多瑪城是由於同性性行為而被滅,卻也未使用arsenokoitês來描述同性情慾或行為。許多早期基督教作家與拉丁教父,也將arsenokoitês譯為「男性娼妓」,或指賣淫、不公義的剝奪等。而這些並不等同於相互許諾委身的同性性行為[19]。
至於malakos這個字,基本意思是「軟」,而它的其他翻譯則十分多元。在太4:23、9:35、10:1解作「疾病」,在太11:8則指「軟細」的衣服,其他的翻譯更包括優柔寡斷、貪戀、懦弱、沒勇氣……等等。而且,malakos在希臘文中從未被使用來指稱同性情慾或同性性行為,教會在宗教改革時期,甚至認為malakos意指手淫。因此,malakos並不指涉同性性行為[19]。
持傳統立場的教會,認為基督教的神起初創造天地時,選了一男一女結合,將創世記的經節解釋為基督教的神設立婚姻的經文,認為此經文只提及一男一女要離開親人來結合,沒有提及同性之間可以結合。
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中神學組的報告提到[12],創世紀造男女的字眼,並非「社會性」用語(husband and wife或man and woman),而是「生物性」用語(male and female)。因此,創世記的用意並不在談論人的關係,更非婚姻,而是說明人類和造物主之不同,人類跟其他動物一樣,有性別之分,要繁殖、生養眾多。所以,用創造秩序來否定並不適當。
希伯來聖經裡面,一夫多妻或納妾的婚姻制度,並沒有受到摩西律法的反對。聖經所經常使用的異性婚姻與性關係的意象或模式,也不該是絕對或唯一的模式。而是特定時空與主流文化制約的主要模式。以何西阿書為例,聖經所強調的是關係的「信實、互愛、負責」的態度。
另,紐約大都會社區教會牧師歐陽文風起草〈與同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該份文告認為同性戀不是一種行為而是傾向。文告亦指出「必須具體的指出這一件事到底有何不對,如何傷害自己或他人,否則就無關道德」。另一方面,文告提出如果反對同性性行為的言論基於聖經,亦不能將此言論強行應用於所有同性戀者[20]。
據1992年出版之《天主教教理》,天主教會之訓導傳統為「反對同性性行為」,理由是該性行為缺乏恩賜生命之意義,以及不符合男女間之互補論[21]。2003年,教廷曾發文重申天主教會主張婚姻為指稱男女之結合。[22]
2013年,教宗方濟各接受耶穌會刊物《天主教文明月刊》(Civilta Cattolica)訪問時呼籲天主教會不應在一個人的性傾向上遽下評斷,他表示:「如果有人是同性戀,而能懷善心追尋天主,我有何資格論斷?」「宗教信仰服務群眾時,有權表達自身看法,但在上主中我們得到釋放和自由。」「教會變得過於沉迷反對同性戀和墮胎,教會需要一個新的平衡、醫治傷口和尋找被排斥和失散的人。」[23][24]
2014年1月28日,台灣主教團發函聲明,反對台灣政府多元成家立法草案的相關立法,並主張同性戀者天主教徒應守貞潔獨身[25]。同年10月18日,教廷召開世界主教會議,草案原先承認同性伴侶,並提供「共同的協助和珍貴的支持」之段落未能通過,最後通過的版本反而強調,沒有任何基礎可以將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相提並論[26]。
2016年6月26日,教宗方濟各指基督徒和天主教會都應該對同性戀者道歉,並為對待他們的方式而尋求寬恕。教宗說,天主教的教義中指同性戀者不應該受到歧視和敵對[27]。在天主教教義中,同性戀傾向並不是罪,但同性性行為是罪,並相信同性戀應該盡量純潔化。
2023年2月5日,教宗方濟各表示將同性戀者定為刑事犯罪(criminalise)的法律是罪惡和不正義的,「這是不對。有同性戀傾向的人是天主的孩子。」他指在天主教教理中,同性吸引不是宗教上的罪(sin),但同性性行為是,又稱LGBT人群不應被邊緣化。[28]8月7日,教宗方濟各表示,「教會向所有人開放,但有法律規範教會內的生活」,「根據規則,他們(同性戀者等)不能參加(某些)聖事。這並不意味著其被關閉。每個人在教堂內以自己的方式遇到天主」。[29]
2023年12月18日,教宗方濟各批准天主教神父可為未婚的同性伴侶提供祝福,只要這祝福不是教會常規儀式或禮儀的一部份。教會稱這是天主歡迎所有人的標誌,但教會對婚姻的教義不會改變,祝福也不是對於結合的認可。[30][31]
香港福音派最大三宗派香港浸信會聯會、宣道會香港區聯會和中國基督教播道會總會曾聯合發表聲明,稱同性性行為和同性婚姻為基督教的神所不悅納[32]。許多香港基督教會,如基督教香港信義會 [33]、平安福音堂[34]等皆採取此一立場。這些教會及明光社為首的福音派人士,亦發表公開聲明反對同志平權運動[35]。在台灣採類似立場的教會,則以靈糧堂、台灣信義會、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聯會等福音派、靈恩派教會為主[36][37]。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曾在2004年8月出版「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報告書」,表達願意了解同志社群的正面態度[38],為台灣教會中對同婚議題抱持較開放和自由討論立場的教會[39]。雖有部份長老教會牧師或神學院教授表達支持婚姻平權的立場[40][41][42],然而2014年4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通過反同婚牧函。儘管有議員認為有程序瑕疵,但在表決前後皆無計算議員人數及無異議下,獲臨時動議公決通過[43][44]。該牧函遭「長老教會青年陣線」和同光同志長老教會抗議,認為長老教會應當與受苦的人同苦,而非加入壓迫者的陣營[38][45]。針對同性婚姻修法議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於2016年11月29日召開幹部會議,表示關心此議題,無論是支持或反對,大家都是長老教會的一份子,要秉持彼此尊重的態度相互對待。而對是否支持修改《民法》,還是另立專法,長老教會至今沒有預設立場[46]。
2012年12月,台灣神學院舉行「基督教對同性戀的態度與觀點」教牧研習會,由五名神學教授主講「從新舊約聖經觀點看同性戀」。雖然對經文詮釋有不同看法,但都確信在面對同性戀議題時,仍必須從聖經作為出發點,也都認為對於同性戀議題,未來需要更廣泛認識與討論[47]。
2014年9月,長老教會「性別公義委員會」,舉行「同性戀者牧養的牧養關顧研討會」,期待牧者暫放歧見,在談愛同志之前,先了解、接納和關懷[48][49]。
國外的基督教宣道會 (Christian & Missionary Alliance) [50]、加拿大宣道會聯會[51]、美南浸信會[52]等保守福音派、基要派的教會都採取聖經禁止和同性發生性行為的立場。偏向新正統派、開放福音派、自由派基督教的教會,則多主張聖經對此一議題並未提供明確的立場[53]。2009年時,瑞典信義會於例行的宗教會議中舉行表決,高票通過接受同性伴侶在教堂中舉行婚禮,並且冊封了首位女同志主教[54][55]。
基督教福音派的洛桑福音大會在2024年的第四屆大會發佈了《首爾聲明》,該聲明對同性婚姻和同性戀持強烈反對的立場。並且原來的版本在韓國基督教領袖提出異議後,刪除了「許多地方教會和基督教群體做錯了」等段落[56][57]。
英國福音派團體曾經因為性傾向議題的爭議,要求普世聖公宗宣布和美國聖公會斷絕關係[58]。2016年1月14日,由於同婚立場分歧,普世聖公宗宣布與美國聖公會決裂,暫時為期三年[59]。2024年2月在倫敦舉行了一次普世聖公宗總會會議,就LGBT的議題進行了辯論。英國國教各教區的主教、神父和平信徒投票否決了幾項反對同性祝福禮儀的修正案,他們基本同意在這些議題上有不同意見。與會者提前結束了討論,認為現在對這些議題做出定論「為時過早」[60]。
1968年,一個出櫃自己是同性戀者,而被五旬節教派逐出教會的年輕牧師Troy Perry所創立的教會大都會社區教會在美國洛杉磯成立。三十多年後,MCC已經是一個在全球十八個國家裡,有三百多間教會、會員數超過四萬人的教派,並且列為普世教會協會(WCC)的正式觀察員。今日已經有幾個教派正式接受同性戀者與牧職人員,如:英國貴格會 (Quakers) (可參考同性戀與貴格會)、 加拿大聯合教會(UCC)、荷蘭改革宗教會(PKN)、美國聯合基督教會(UCCUSA)。
2012年6月25日,來自亞洲各地的二十二名同志或同志友善牧者,於香港沙田凱悅酒店會議室召開記者會,聯署〈與同性戀者同行的牧師聯署文告〉,回應林以諾牧師發的言論,指出「同性戀不是道德問題,也不是罪。」[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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