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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開發布創作作品創建版權許可的組織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創用CC(英語:Creative Commons)又稱創意共享[2]、創作共享、版權宣告[3],是一個非營利組織,該組織提供同名的一系列著作的授權方式,即知識共享許可協定。創用CC組織的主要宗旨是使得著作物能更廣為流通與改作,可使其他人據以創作及共享,並以所提供的授權方式確保上述理念。知識貢獻是一個每個人相互交流的過程。在知識自由傳遞的同時,接收者的知識將被重建。換言之,創用CC不僅可以定義為知識轉移的過程,而且可以定義為知識傳送者和知識接收者之間知識系統的互動和重構。[4]
原名 | Creative Commons |
---|---|
成立時間 | 2001年 |
創始人 | 勞倫斯·萊斯格 |
類型 | 非營利組織 |
法律地位 | 非營利組織 |
總部 | 美國舊金山 |
服務地區 | 全世界 |
方法 | 創用CC授權條款 |
重要人物 | Cable Green (CEO) |
收入 | ▼ $160萬[1] |
捐款 | 2,736,370 美元 (2019年) |
員工數 | 147 |
獎項 | FSF Free Software Award for Projects of Social Benefit[*]、電子藝術大獎、Open Publishing Awards[*] |
網站 | creativecommons |
創用CC的理念與Copyleft緊密相連。傳統的著作權中有兩種極端,一端是「保留所有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另一端則是「不保留任何權利」(即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該組織試圖在兩者中間廣大的灰色地帶保有彈性,使得創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思考並探索智慧財產權在資訊時代的意義。創用CC可以提供多種可供選擇的授權形式以及條款組合,創作者可與大眾分享其創作,授予其他人一定條件下再散布的權利,卻又可能保留其他權利。另外還有一種則是「撤回所有權利」(All Rights Reversed),與著佐權(Copyleft)相關。
創用CC協定允許作者選擇不同的授權條款和根據不同國家的著作權法制定的著作權協定,著作權持有人可以指定以下的條件:(以下條件均不適用於原始創作者)
標誌 | 英文 | 縮寫 | 全稱 | 說明 |
---|---|---|---|---|
Attribution | BY | 姓名標示 | 您(使用者)允許他人對自己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及演繹作品進行複製、發行、展覽、表演、放映、廣播或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但在這些過程中對方必須保留您對原作品的姓名標示。 | |
Non-commercial | NC | 非商業性 | 您(使用者)允許他人對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及演繹作品進行複製、發行、展覽、表演、放映、廣播或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但僅限於非商業性目的。 | |
No derivative works | ND | 禁止改作 | 您(使用者)允許他人對您的作品原封不動地進行複製、發行、展覽、表演、放映、廣播或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但不得進行演繹創作。 | |
Share Alike | SA | 相同方式分享 | 只有在他人對演繹作品使用與您的原作品相同的授權條款的情況下,您才允許他人發行其演繹作品。 |
在沒有指定「NC」的情況下,允許對作品進行商業利用;在沒有指定「ND」的情況下,允許在原作品基礎上進行衍生創作。
另外,含有「NC」和「ND」創用CC協定的作品不被認為符合「自由文化協定」。[5]
混合搭配這些條件,產生了16種可能的組合,其中11種是有效的創作共享授權,5個是無效組合。無效組合中,有4種是同時包括「ND」和「SA」的條款的組合,因為這兩種條款相互排斥;還有一種為沒有要求任何條款的組合,稱為「CC0」。11種有效組合中,五種缺乏「BY」的條款已經失效了,因為98%的特許人要求姓名標示。[6][7][8]剩下的6種常用的授權為:
創用CC協定類似於開放出版物協定(OPL)和GNU自由文件協定。GFDL主要用於軟體文件,但是也可以用於其它像維基百科這樣的非軟體文件的專案。而隨著OPL的消失,他的創造者建議新的專案不要再使用它。但有批評者[誰?]認為OPL和GFDL都還不夠「自由」,GFDL與CC協定不同之處在於它要求分發的作品提供一個「透明版本」,也就是說,不能是一個私有或秘密的格式。
創用CC在2001年正式執行,勞倫斯·萊斯格是創始人和主席。創用CC的最初版本在2002年12月16日釋出。[11]本計畫在2004年榮獲電子藝術大獎網路願景類金尼卡獎。
原本的創用CC授權條款是以美國法律體系寫成的,所以用詞可能無法完美地切合其他國家現存的法律。雖然某種程度上不見得如此,但使用美國法律體系,不顧慮本地法律可能導致授權條款無法執行。為了解決這問題,創用CC推出iCommons(International Commons)計畫,調整法律用詞以適應各國國情。2004年5月27日,iCommons推出2.0版。至2007年11月30日為止,已有41個國家完成在地化。自3.0版開始,原始的授權條款改以國際法及相關慣例撰寫,稱為「未在地化版本」或「未移植版」(Unported)[12],但各司法領域團隊仍然會依其法律翻譯、修改成該司法領域的適用版本。
在使用中文的國家和地區當中,臺灣、中國大陸、香港已陸續完成該協定的在地化。中國大陸的正式命名為知識共享,臺灣的正式命名為創用CC,香港的正式名稱命名為共享創意。該套協定在民間也被稱為創作共用[13][14]。
臺灣由中央研究院資訊學所於2004年完成Creative Commons的在地化版本,意味在臺灣的法律下可以使用Creative Commons [15],並在2005年11月將台灣正式名稱定為創用CC。[16]中國大陸由中國人民大學及CNBlog.org進行在地化,並於2006年3月30日正式釋出創用CC中國大陸版(CC China)2.5協定[17][18],2010年12月再次釋出創用CC中國大陸版3.0協定草案[19],2012年底,創用CC中國大陸版3.0協定完成了在地化並正式釋出[20]。2008年1月,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3.0香港版進入在地化公眾討論的階段[21][22]。並於2008年10月25日完成在地化。而澳門則於2010年下半年由澳門科技大學進行在地化,至今仍在進行中。而新加坡等地,至今為止尚未進行Creative Commons在地化的工作。
台灣的創用CC的工作團隊最初是2003年11月由中研院資訊所的經費支應在台灣推廣和維護的相關工作,自2009年後改為中研院資訊創新研究中心進行支援[16],2016年起相關的參與人力逐步轉移到以開放文化基金會支援的社群志工。[23]
GNU自由文件授權條款(GFDL)允許使用於商業目的,並可散布修改後的衍生創作,因此只有CC BY和CC BY-SA3.0可與GFDL單向相容(CC可改為GFDL,GFDL不可改為CC)。CC BY-SA的理念基本上與GFDL相同,但是因為一些條款細節有所出入而無法相容(CC BY-SA要求衍生作品同樣以CC BY-SA釋出,因此不能改以GFDL釋出)。創用CC3.0中已經增加CC BY-SA對GFDL的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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