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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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作品(英語:derivative work)是著作權法上一種具有表現力的創作品,其包含了原作(或稱「基礎作品」)的主要的受保護版權內容。相較於原作,衍生作品是一個獨立的、分割的作品。針對原作的翻譯、改編和整理必須是有實質性工作的,且承擔該工作的作者是具有原創性的,這樣的作品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翻譯、影視改編和編曲是最常見的衍生作品。

大多數國家的法律系統都試圖保護原著作品和衍生作品。[1] 法律允許作者有權阻止或以其他方式保護其作品的完整性以及作者的商業利益。衍生作品從著作權的完整性方面來說,不得侵犯原著作者的利益。
定義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中提及了對衍生作品的保護,雖然沒有使用「衍生作品」這個術語。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同樣未使用「衍生作品」這個名詞,但是也涉及對衍生作品版權的保護。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所適用的《版權條例》中,「衍生作品」被稱之為「改編本」,同時也將「改編本」統一歸類為「文學作品」。
在本部中 ——
「文學作品」 (literary work)指除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外的任何寫出、講出或唱出的作品,並據此包括 ——
(a)資料或其他材料的任何形式的編匯,且因其內容的選取或編排而構成智力創作,並包括(但不限於)列表;
(b)電腦程式;及
「
」
(1)製作有關作品的改編本,是受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的版權所限制的作為。就此而言,當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記錄該等作品,即為製作改編本。
(2)就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的改編本而作出第23至28條或第(1)款所指明的作為中的任何作為,亦屬受該等作品的版權所限制的作為。就此而言,在作出該作為時該改編本是否已經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記錄,並不具關鍵性。
(2)就文學作品、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的改編本而作出第23至28條或第(1)款所指明的作為中的任何作為,亦屬受該等作品的版權所限制的作為。就此而言,在作出該作為時該改編本是否已經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記錄,並不具關鍵性。
「
」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第5/2012號法律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版權保護法案《第5/2012號法律》中,「衍生作品」被細分為「衍生作品」與「混合作品」,並且都屬於「受保護的作品」。
第三條
衍生作品及混合作品
衍生作品及混合作品
一、衍生作品係指將某現有之原作改動而成之作品,例如整理、配器、編成戲劇、拍成電影及翻譯。
二、混合作品係指與一未經改動之現有原作之全部或部分相結合之作品。
三、衍生作品及混合作品均按保護原作之方式受保護。
「
」
雖然加拿大著作權法中並沒有明確定義「衍生作品」,但是在《加拿大著作權法案》第三節中確實提供了有關衍生作品的普遍認可的案例。[10][11]
「版權」……包括如下專有的權力:
(a)製作、複製、表演或出版任何著作的翻譯作品;
(b)將戲劇作品改編成小說或其他非戲劇作品;
(c)將小說或其他非戲劇作品,以及藝術作品,以公開或其他方式表演將其轉換為戲劇作品;
(d)對文學、戲劇及音樂作品進行錄音、錄影或其他錄製作品,可簡單複製或表演該作品;
「
」
在一個判例中,加拿大最高法院澄清了衍生作品的法定認可僅包括對原著的製作和再製作。同時認定凡是沒有製作或再製作行為的全新的原創的作品是沒有違反版權法的。
權利主張
義務責任
司法辯護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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