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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緝處(英語: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縮寫:CID)於1923年成立,隸屬於香港警察隊,負責刑事偵緝,由偵緝處處長領導。於1973年解散。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1年9月23日) |
香港開埠初期,由於四環開闢,部份原居民失去了其可以耕作的土地,加上生活艱難,罪案率隨即急劇上升。香港政府清楚憑著少數英國人難以有效管治華人佔大多數的社區,在某程度上需要由有勢力的社團去維持社會上普羅社會階層的秩序。基於當時警隊的高層均為外籍人員,絕大部份都不懂粵語,不悉民情,更不了解華人的習俗及傳統。故此下放權力,讓華人出任差人,用以聯絡、管制以及執行命令,再由英籍警官管理。
1923年,刑事偵緝處正式成立,成立時附有攝影科,共有163名偵探人員。當時香港人口不多,社會結構比較現時簡單。刑事偵緝處除了負責偵查罪案及緝捕疑犯外,同時亦需要管理人民政策事務。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其負責範圍包括審查處理、簽署發給牌照以及管理麻雀館、妓院、賭檔、鴉片檔及酒吧等的娛樂場所,此外亦都包括批發大型活動、節慶及粵劇戲棚等事務。
當時,英籍警官都駐守於總部(俗稱大館,即舊中區警署),主要負責安排文件及下達命令等案頭事務。環頭差館的雜差房領導基本上為探長;環尾差館的雜差房領導多為高級探目或者探目。當時的探長數目非常少,直接負責整個環頭(即今警區)的治安,對各個環頭的社團都非常熟悉。從此各環頭探長制衡著各大幫會以及社團。探長和地區人士的關係微妙,在相互配合下,建立起另類的默契,故此當時極少發生嚴重罪案。只要地區人士不去騷擾工商業界及中上層市民,如謀殺、持械行劫及綁架等的嚴重罪行,他們的偏門行業便不會受到太大壓制。
於1949年7月,警察隊的高層決意加強警探隊(又稱偵探隊,簡稱探隊等)的警力及進一步規範其職能,增設總探長職級,將當時表現最為出色的探長姚木[1]和李就勝分別晉升成為香港及九龍區兩區首兩位總探長,直接向獨立運作的刑事偵緝處處長負責,擁有管理全體偵探人員的調度權力。當時,九龍區曾經以油麻地警署為總部。調動制度除了變得集中之外,探員的數目亦隨之增加,多數由表現出色的軍裝部人員轉任。
1950年代至1960年代,警探隊對警察隊內部及社會的影響力尤其惹人注意。基於與社會有較為緊密及牽引的接觸,華籍探長的地位特別崇高,位低權重。[2]
由於總探長的制度,引起了嚴重的貪污和黑社會問題。於1973年,警察隊進行了重大的架構重整及制度改革;刑事偵緝處被撤消,轉為刑事偵緝部,警銜制度與軍裝部結合統一。所有與刑事偵緝相關的部門歸納至行動處,從此成為行動處轄下的一個分支部門,即刑事部(Crime Wing),純粹負責刑事偵緝等的實際警察事務。從此探長及總探長的權力被分散成不同的部門及支隊,各部門基本上由警司級(多數為警司或高級警司)的人員負責,各支隊基本上由督察級(多數為高級督察或總督察)的人員負責。原來的探長合併為軍裝部的警長,總探長改稱警署警長,部分升為軍裝部的督察(俗稱為經驗幫)。
1990年代,警隊再次進行架構改革,進一步改善行政,刑事及保安處成立,所有刑事偵緝的相關部門被重新歸入至刑事及保安處,由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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