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國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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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國家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刑事罪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本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2]

刑法罪名

定義

指組織、策劃、實施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如私自宣布某一地方獨立,進行破壞國家統一的遊行,或進行各種破壞國家統一的非法活動等。

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結果,並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背叛國家罪在主觀方面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3]

量刑

  • 第103條第1款: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4]
  • 第113條: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條第2款、第105條、第107條、第109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 第56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本罪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港區國安法罪名

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十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1.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2. 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3.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2]

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觸犯分裂國家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

案例

註:以下案例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的案例。

  • 恰扎·強巴赤列藏族),西藏南木林人,恰扎活佛,原日喀則扎什倫布寺堪布,後被判犯有分裂國家罪和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而判處有期徒刑6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2001年刑滿後仍未獲釋放。
  • 當知項欠藏族),紀錄片《不再恐懼》拍攝者,2009年被一審判處判處有期徒刑6年。
  • 伊力哈木·土赫提維吾爾族),維吾爾族經濟學家,原中央民族大學教師,《維吾爾在線》創辦者,2014年被指控在網站煽動新疆獨立,他否認有關指控,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2020年7月,青海藏族詞曲作者康卓才丹因創作一首頌揚西藏精神領袖達賴喇嘛的歌曲,遭黃南州澤庫縣警方抓捕、刑拘,並被當地澤庫縣檢察院以涉嫌「煽動分裂國家」等罪名批捕。青海省黃南州澤庫縣法院一審以「煽動分裂國家罪」 、「對外洩露國家機密罪」等重判康卓才丹有期徒刑7年[5]
  • 2021年1月,河北保定龐健被河北高碑店市公安局以「涉嫌分裂國家」罪名逮捕。龐健是一名天主教徒,主張「幽燕「(即京津冀地區)從中國獨立,建立由「幽燕人」自治的獨立國家,也是「幽燕獨立運動」的發起之一。龐曾用多年時間遊歷京津冀各地,獨立調查當地的強拆情況、天主教地下教會運作情形、建築古蹟及風土人情,並以本土主義視角書寫過與當地歷史、宗教、文化相關的文章[6][7]
  • 楊智淵台灣台中人,社會運動人士。因組建台灣民族黨及推動台灣入聯等台獨活動,於2022年8月3日被溫州國安局逮捕[8]。2024年8月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9]。成為首位此罪罪成的台灣人。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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