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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共產主義者對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與跨性別者(LGBT)權利的看法在最近幾年裡發生了很大的變化。19世紀和20世紀時,各個共產黨及馬列主義國家之間在LGBT權利問題上存在很大的分歧,有的是第一批支持LGBT權利的黨派,而有的則發起了對他們的殘酷鎮壓。
早期的共產主義領袖及知識分子在LGBT權利相關的問題上各有各的立場。卡爾·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在著作中極少談論這一問題,少數幾次的提及中常帶有蔑視的語氣[1]。
《同性戀百科全書》第二卷中總結了馬克思和恩格斯對同性戀的觀點,並明確地指出:「毋庸置疑,就他們在這方面發表的言論而言,馬克思和恩格斯兩人厭惡同性戀,比如他們二人1869年有關與他們二人持不同意見的德國社會主義者讓·巴普蒂斯塔·馮·施魏策爾的一封措辭尖銳的信件就證明了這一點。施魏策爾因道德指控而在一所公園內被捕,馬克思和恩格斯不僅拒絕加入為他辯護的委員會,而且對此事在私底下使用小氣的、低俗的笑話評論了此事」[2]。
德國社會民主黨的創黨人之一、馬克思主義者奧古斯特·倍倍爾是最早在公開辯論中支持同性戀權利的政治家之一。雖然倍倍爾本人認為同性關係是「反自然」的,但他仍在科學人道委員會旨在推翻德國刑事法第175條的請願書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3][4]。除了倍倍爾之外,曾與倍倍爾一同起草愛爾福特綱領的卡爾·考茨基也在請願書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儘管如此,提交給帝國議會的法案仍只得到了以兩人為首的少數德國社會民主黨人的支持[5][6]。
1895年,德國社民黨員、馬克思主義理論家愛德華·伯恩施坦在《新時代》上發文為曾因和同性有性行為而入獄的奧斯卡·王爾德辯護,伯恩施坦在文中對有關性問題的社會態度進行了唯物主義批判。他在文中指出,不應當將同性戀稱為是「非自然」的,更合適的稱呼應是「非常規」的[7]。德國共產黨曾與社民黨在魏瑪共和國時期結成同盟,試圖合法化成年人之間自願的私人同性戀關係[8][9][7]。
俄羅斯第一屆共產黨政府治下LGBT的情況有些複雜。蘇聯在1917年廢除了所有與性行為有關的,由沙皇制定的壓迫性法律。1917年,蘇聯政府進一步取消了對同性戀的定罪,20世紀20年代的蘇聯刑法典未將成年人之間私下同意的、非商業性的同性性行為定為犯罪行為,還規定無過錯離婚合法,墮胎合法[10]。格里戈里·巴特基斯在1923年寫成的一份四頁小冊子《俄羅斯性革命》中注意到,1917年後的蘇聯法律認為男男性行為屬於人類正常性行為的一部分,由於所有性問題都是私人問題,因此不構成犯罪[11][12][13][14]。然而,在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和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之外,1920年代的某些蘇聯共和國(尤其是中亞地區以穆斯林為主的加盟共和國)仍將同性戀視為刑事犯罪行為,這些加盟共和國的政策對於同性戀的權利與更廣泛的法律平等、社會平等方面的看法也往往不一致。而蘇聯官方在1920年代對同性戀的政策也起伏不定:最寬容時,法律和社會皆能容忍同性戀的存在,最不寬容時,人們試圖在國家層面上將同性戀列為一種精神疾病。1933年,蘇聯刑法典增加了第121條,規定男男性行為屬犯罪行為,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苦役。在史學界中,增加這一條的確切原因仍存在爭論,而官方關於該法律的少數聲明中傾向將同性戀與戀童癖混為一談,並認為同性戀只會在法西斯分子或封建貴族中存在[來源請求]。該條法律一直生效至蘇聯解體兩年後的1993年[15][16]。
由於各國共產黨常會遵循蘇聯的先例,因此男同性戀有時會被拒絕加入共產黨,而已加入者可能會被開除黨籍[17]。不過西方的共產黨可能會採取與蘇聯不一樣的策略。
知名的LGBT共產主義者包括:
威瑪共和國的路德維希·霍普牧師於1920年代提出了「性布爾什維主義」一詞,該詞一開始是指贊同性開放的社會思潮[34]。納粹黨上台後,這個詞被其用於指代性敗壞的行為,尤常用於指代同性戀[35]。
1920年代初西方的共產黨領袖曾長期宣傳同性戀的增加與對同性戀的公開討論是由於資本主義「處於死亡邊緣」造成的,他們認為同性戀最終會自動消失[2]。
威瑪共和國時期心理學家、社會工作者、醫生在人類性行為方面(也包括女性主義研究)取得的研究進展引發了一系列的陰謀論。在社會中比較保守的方面上,有關共產主義與同性戀之間存在聯繫的陰謀論甚囂塵上,任何形式的性革命都被指責是在助長濫交和性病,人們開始推崇優生學和家庭觀念以對抗「性布爾什維主義」[34]。
glbtq.com(《男同性戀、女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文化百科全書》)認為以下事件導致美國的共產主義思潮與同性戀建立了聯繫:
例如,1948年,《時代雜誌》的編輯、作家、前共產黨員、蘇聯間諜組織的前送信人惠特克·錢伯斯指控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的會長阿爾傑·希斯作偽證,並暗示其替蘇聯從事間諜活動。媒體對這一醜聞的大量報道中暗示錢伯斯曾對希斯有同性好感,這使得共產主義與同性戀之間建立了聯繫。錢伯斯非常希望增強這種聯繫,因此他向聯邦調查局稱他一脫離了共產黨就不再繼續進行同性戀活動。此外,1951年英國同性戀間諜蓋伊·伯吉斯和唐納德·麥克林兩人逃亡蘇聯的行為亦助長了公眾的相關想像[36]。
1940年代晚期至1950年代早期是美國麥卡錫主義的高潮時期,美國參議員約瑟夫·雷蒙德·麥卡錫視同性戀和共產主義為「對『美式生活方式』的威脅,而同性戀和共產主義二者與疾病和瘟疫的聯繫,為隔離易受影響的年輕人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據。」[37]同性戀也被與國家安全問題掛上了鉤,因性取向而被解僱的政府官員數超過了因秉持左翼或共產主義思想而被解僱的官員數。喬治·昌西注意到「同性戀的幽靈,如共產主義的幽靈一般,在冷戰時期的美國上空遊蕩」,就像美國人對當時共產主義的看法一樣,同性戀不僅不斷地被稱為是一種疾病,還被不斷地稱為是一種滲透行為[38]。
麥卡錫本人也常用指責他人是同性戀的方法抹黑他人,這使得共產主義恐慌常被與同性戀恐慌混為一談。例如,有一次他對記者說:「如果你反對麥卡錫,你要麼是個共產黨,要麼是個舔別人屌的(cocksucker,用作俚語時意為『混蛋』,此處為雙關)。」[39]一些史學家認為,由於這一時期的共產主義被認為與同性戀密切相關,因此麥卡錫本人在找不出他人秉持共產主義思想的證據時就會指責他人是同性戀[40]。
參議員肯尼斯·惠里使用了與麥卡錫類似的手法,他指責同性戀是反民族主義、不愛國的行為。在接受馬克斯·勒納採訪時他曾表示:「你很難把同性戀與顛覆分子分開看待」、「但是勒納,我們都是美國人,對吧?所以,讓我們把這些傢伙[擔任政府職位,未公開的同性戀者]趕出我們的政府」[41]。
不過,這一時期同性戀維權團體與激進左翼之間的聯繫並不全來自於煽動者的想像。比如,美國最早的同性戀權利團體之一的馬太辛協會由美國共產黨黨員哈里·海創立,而他也因為創辦該組織而被美國共產黨開除出黨[42][43]。
著名的前蘇聯特工、前共產黨員惠特克·錢伯斯在進行地下活動時便男女通吃,但當時其他的共產主義者鄙視同性性行為,因此他對相關的聯絡守口如瓶[44][45]。錢伯斯最終與和平主義畫家埃絲特·謝米茲結婚,當了一名記者。
自20世紀70年代中葉以來,西方世界的大多數共產黨開始將同性戀權利列為其綱領的一部分,不過也有一些共產黨,比如希臘共產黨和俄羅斯聯邦共產黨,拒絕了這種舉措,繼續專注於關注工人政治,甚至推動仇視同性戀的政策[46][47][48]。
希臘共產黨投票反對激進左翼聯盟提出的《民事結合法案》,並回應稱:「隨著社會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的形成,一種新的朋友關係會在其中形成——一種相對穩定、異性之間的朋友、生育關係」[49]。俄羅斯聯邦共產黨及其領導根納季·久加諾夫支持《保護兒童免遭反傳統家庭價值觀信息的影響法》[50][51]。
2001年以前,美國革命共產黨的政策為「將為消除並改造同性戀者而進行鬥爭」,這一政策於2001年被廢除[52],此後美國革命共產黨堅決支持LGBT人士維權[53]。
與此同時,美國社會主義工人黨發布了一份備忘錄,並在其中指出對同性戀壓迫的「社會分量」不如黑人和婦女的重,禁止其成員參與同性戀政治組織[54]。他們還認為,過度支持同性戀解放會給社會主義工人黨帶來「異國情調的形象」,使其與群眾疏遠[55]。一些未能執政的共產黨發表過支持LGBT權利的聲明:美國共產黨支持同性婚姻,支持通過立法的方式禁止基於個人性取向的歧視。位於紐約的爭取革命黨聯盟在加利福尼亞州8號提案通過後不久發表聲明,譴責該修正案,重申他們支持同性婚姻的立場並表達了他們認為同性戀解放對共產主義事業至關重要的觀點[56]。
菲律賓的共產主義叛亂武裝新人民軍也發表過一批聲明表示支持同性戀者的權利,允許同性戀者參軍[57][58],並表示如果他們上台,將通過立法的方式進一步保障同性戀者的權利。新人民軍在菲律賓主辦了第一場同性婚姻[59]。在歐洲的一些共產黨同樣表態支持LGBT爭取同性婚姻等權利,其中又有一些共產黨更在黨內有著LGBT宣傳小組,如德國的共產黨的「德共酷兒」小組[60]。芬蘭共產黨的主席公開承認自己是同性戀,該黨亦參加了歐洲左派黨的LGBT工作組[來源請求]。在印度,印度共產黨(馬克思主義)和印度共產黨均表示支持LGBT權利。印度學生聯合會[61]、印度民主青年聯合會[62]、全印民主婦女協會[63]積極支持LGBT人士爭取權利。印度共產黨(馬克思主義)曾在2009年[64]和2014年[65]呼籲修改該國憲法第377條,並在2019年支持一項涵蓋LGBTQ的反歧視法案[64][66]。印度共產黨(馬克思主義)也是第一批在印度支持涵蓋LGBTQ反歧視法案的政黨[67]。
大不列顛共產黨視男性及有陽剛之氣的男性為工人階級的代表,該黨同性戀黨員在聲明中表示,該黨內的同性戀被廣泛視為與工人階級的身份不相容[68],儘管該黨的同性戀黨員(比如男女同性戀支持礦工的創立者,大不列顛共產黨青年翼青年共產主義聯盟的總書記馬克·艾什頓[69])並不會因此被開除或遭受其他歧視[32][70]。
古巴革命前,古巴相關法律規定男同性戀為犯罪行為[71][72][73],即便如此,男同性戀仍在針對外國遊客和美國軍隊的賣淫業中占有一席之地,且其常與賭博和其他犯罪活動相掛鉤[74][73][75]。
古巴革命後,新政府仍對同性戀持負面態度,一些LGBT人士不得不選擇移居外國[73][74],同性戀被視為與美帝國主義、資產階級有關[76][77][78],不過,同性戀在古巴於1979年成功去罪化[79]。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古巴民眾對LGBT群體之接受程度有了較大提升,數個有關LGBT議題的教育運動被允許開展,其中包括勞爾·卡斯楚之女瑪麗拉·卡斯楚負責的全國性教育中心,以及該中心在每年五月國際不再恐同日組織的驕傲月遊行[80]和LGBT歷史月活動[81]。
2013年,古巴政府將保護同性戀、雙性戀和變性者的權利納入其法律條文中[82][83]。2022年,古巴政府在家庭法公投後宣布同性婚姻、民事結合和收養正式合法化[84][85]。
阿爾巴尼亞的霍查政權通過長期監禁、欺凌及使同性戀在社會上被排斥等方式懲罰同性戀。《刑法典》中違反社會道德的罪行第137條規定:「雞姦可判處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雞姦」一詞既指兩個成年人之間的互相同意的同性性行為,也指一個成年人與任何性別的兒童之間的性行為[86]。
同性之間的性交在貝南人民共和國一直合法,該國在1947年通過了對達荷美共和國1877年刑法的修正案,規定與任何性別的兒童發生性關係的一般年齡限制為13歲,但如果與21歲以下的同性發生任何猥褻或其他「違反自然」的行為,將受到懲罰:「在不影響本法前幾款或第332條、第333條規定的更嚴厲的情況下,凡與21歲以下的未成年同性發生不雅行為或違反自然的行為,應處以6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及200至50000法郎的罰款[87][88]。」
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沿用了保加利亞王國的刑法,將16歲以上男性的同性性行為定為犯罪,可判處至少6個月有期徒刑。1951年3月13日的《刑法》將刑罰提高至最多三年有期徒刑[89]。1968年5月1日修訂的《刑法》推翻此前的規定,將男性同性性行為去罪化。
剛果人民共和國治下的同性性行為始終合法。
1962年,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在庫特·佛雷德的研究得出同性性傾向不可能被改變的結論後將同性性行為去罪化。
德國蘇占區中同性戀相關的法律並不統一。圖林根政府以類似於1925年刑法草案中所考慮的方式調和了1935年憲法第175和175a條,而其他的一些聯邦州則完全沿用1935年版的憲法。儘管1946年東柏林法律調查委員會專門建議不要將1935年刑法第175條納入新的刑法典中,但這一建議沒有起到任何效果。1948年,薩克森-安哈特的薩勒河畔哈雷高級法院釋出該州的司法解釋,認為第175和175a條應被視為納粹的不公正行為,此前魏瑪進步的司法發展已被納粹黨中斷甚至逆轉,因此,只能根據魏瑪時期的法律來審判。
1950年,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東德)成立約一年後,柏林上訴法院(Kammergericht Berlin)決定為整個東德恢復舊的、1935年前形式的刑法第175條,與薩勒河畔哈雷高級法院釋出的解釋不同,這一版本中的第175a條保持不變,因為據說這能夠保護社會不受「具社會危害性的同性戀特質行為」。1953年東德六一七事件後至1957年,東德政府制定了一項「道德改革」計劃,以便為新的社會主義共和國打下堅實的基礎,其中男性氣質和傳統家庭價值觀受到擁護,而同性戀則被視為違反了「勞動人民健康風俗」的行為,依據第175條受到起訴。同性性交「被視為資產階級腐朽的殘餘,是道德軟弱的標誌,是對國家社會和政治健康的威脅」 。
1954年,柏林上訴法院進一步宣布175a條並不以相當於性交的活動為前提。「猥褻」(Unzucht)被定義為任何為引起性興奮和「違反我們工人道德情感」的行為。1957年對刑法典的修訂不再要求起訴對社會主義社會沒有危險、沒有實質性影響的非法行為,與此同時,東柏林上訴法院(Kammergericht)宣布,即便是適用1935年前刑法的第175條的違法行為也並不重要,應暫停基於其的一切起訴,這使得第175條不再受法律的有效主體管轄。從1950年代末開始,東德成年人之間自願的同性性行為不會再受到懲罰。
1968年,東德正式將同性戀去罪化。
此後,東德允許自由創建與新教教會無關的男同性戀俱樂部及組織,執政的德國統一社會黨禁止基於性取向的歧視,但在其他方面繼續無視LGBT議題。1968年7月1日,東德通過了新的刑法典,其中第151條規定,對與18歲及以下的同性發生性行為的成年人,可判處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或緩刑。這項法律既適用於男性也適用於女性。歷史學家海蒂·米寧認為,東德的女同性戀者和男同性戀者試圖建立一個有形的社區,但「每一次都被東德政府和統一社會黨所挫敗」。
警察多次被用來驅散或阻止同性戀在公眾面前的活動。中央審查制度阻止了報紙和電子媒體向大眾介紹同性戀,以及此類材料的進口。
1980年代末,東德政府在柏林開設了一家國有的同性戀迪廳。1987年,東德對同性性交的同意年齡與異性性交的同意年齡對齊。1987年8月11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最高法院以「同性戀,就像異性戀一樣,代表著性行為的一種。由於同性戀者並未置身於社會主義社會之外,所以他們應享受的權利與所有其他公民享受到的權利完全一樣」為由駁回了一則根據第151條作出的判決。一年後,人民議會在其對刑法的第五次修訂中遵循最高法院的判決,刪除了第151條,並且沒有加入替代性的法律條款。該法案於1989年5月30日正式通過生效,這使得東德刑法中不再存在對同性戀的任何具體提及。1989年,海納·卡羅拍攝了《出櫃宣言》,該片講述了一個東德男人接受自己同性傾向的故事,大部分鏡頭在當地的同性戀酒吧拍攝,這也是該國唯一一部以同性戀為題材的電影。
社會主義衣索比亞臨時軍政府及衣索比亞人民民主共和國均沿用此前衣索比亞帝國的刑法,該法規定「與另一同性進行任何相當於性行為的行為,或任何其他不雅行為,均可被判處簡單關押[90]。」
匈牙利人民共和國沿用了匈牙利王國的刑法典,相關款項規定男性同性性行為可被處於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1961年,20歲以上男性的同性性行為在該國去罪化。1978年的新刑法典將去罪化的年齡進一步降至18歲。
蒙古人民共和國於1961年將同性戀刑罪化。
波蘭人民共和國及其前身政權波蘭共和國治下的同性性交一直合法。儘管如此,米歇爾·福柯講述了他在1959年作為法國文化中心主任抵達波蘭後,波蘭秘密警察「用一個年輕的[男]翻譯困住了他」,然後「要求他離開波蘭」的美人計的例子[91]。該國政府在1980年代仍繼續利用同性戀勒索其他同性戀者,警察也會騷擾同性戀者。許多同性戀者在1985年的風信子行動中被捕[92]。
托馬什·耶德羅斯基2020年出版的虛構小說《在黑暗中游泳》便基於這一時期LGBTQ人士的生活經歷[93]。
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及其前身政權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皆沿用羅馬尼亞王國1937年的《羅馬尼亞刑法典》,禁止「引起公共醜聞的,男男之間或女女之間的公開性顛倒行為」。1948年,法院認為這種「公開性」的行為不僅包括公共場合的行為,也包括私下的行為,適用條件為只要「引起醜聞」。因此,同性戀自此在該國事實上非法。該國後來出台並使用的《羅馬尼亞人民共和國刑法典》沿用了舊法典的第431款,且進一步加重了處罰:相關行為的刑期最低為2年,最高為5年[94]。1957年,「引起公共醜聞」的限制被從法典中移除,任何同性性行為都會被定為犯罪[95]。1968年,尼古拉·齊奧塞斯庫上台後,相關法條再次被修訂,新引入的第200條明確視私下的同性性行為為犯罪行為[96][95][97]:
- 參與公共場合發生或引發公眾醜聞的同性之間的性行為者,將被處以1至5年有期徒刑。
- 與未成年人發生同性性行為者將被判處2至7年有期徒刑,並被剝奪某些權利。
- 與不能自衛或不能表達自己意願的同性發生性行為者及脅迫他人者,將被判處3至10年有期徒刑,並被剝奪某些權利。
- 如果違反第2款或第3款,並造成了受害人身體或健康上受損害,犯罪者將被判處5至15年有期徒刑並被剝奪某些權利;造成受害者死亡或受害者自殺者將被判處15至25年有期徒刑並被剝奪某些權利。
- 煽動或鼓勵他人實施違反第1款規定者將被處以1至5年有期徒刑。
由於第200條加強了社會控制,因此對齊奧塞內庫政權有很大用途[98]。相比歐洲各國,這些法款幾乎是羅馬尼亞所獨有的[99]。這些法款只限制具體的性行為,認為自己是同性戀的人不會受到刑罰而會被當成精神病[100]。
索馬利亞民主共和國1973年出台的《索馬利亞刑法》第409條規定,與同性發生性關係可被判處三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性交以外的「淫亂行為」可被判處兩個月至兩年有期徒刑;第410條規定對同性戀的判決可能伴隨著配套的安全措施(如警察監視),以防止「再次犯罪」[101]。該國甚至部分容忍私下處死同性戀者的行為[102]。
十月革命後,布爾什維克於1917年11月廢除了沙俄使用的刑法典,自此,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下的雙方同意的同性性交被合法化,後來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採取了同樣的措施。布爾什維克當時的官方立場是,同性戀本身無害,問題在於其是否科學而非是否合法[7]。但合法化措施在整個蘇聯的執行狀況並不統一,1922年後,亞美尼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四國均去罪化了同性戀。1923年,亞塞拜然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宣布同性性行為違法[103],可判處最高5年有期徒刑,如果涉及暴力或威脅,則最高可判處8年[104][105]。
1926年,烏茲別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宣布男性同性性行為違法。1927年,土庫曼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宣布男性同性性行為違法。隨後布哈拉人民蘇維埃共和國、喬治亞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納希切萬蘇維埃社會主義自治共和國和阿布哈茲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陸續宣布男性同性性行為違法[106]。
蘇聯曾向德國性學研究中心及一些關於人類性行為的國際會議(如世界性改革聯盟)派出代表,這些代表表示他們支持成人之間私下、彼此同意的同性關係合法化。德國性學研究中心附屬機構科學人道委員會稱,蘇聯衛生部曾積極接受一些同性題材的電影,不認為其是某種醜事[7]。
20世紀20年代的蘇聯對同性戀抱持較為複雜的態度。一方面,同性戀在俄羅斯和烏克蘭地區合法,享有一些政治和公民權利;另一方面,蘇聯政府受到的要求將同性戀重新刑罪化並禁止的壓力愈發增大。20世紀20年代末,越來越多的研究將同性戀歸為一種精神疾病或資產階級社會的殘餘。
由於史達林主義對蘇聯社會的影響逐漸增加,對同性戀的寬容政策於20世紀20年代末終止。20世紀30年代,隨著史達林對政治異見人士和少數民族的鎮壓加劇,LGBT相關的內容遭到了官方的審查,蘇聯整體對同性戀議題也愈發嚴厲。同性戀被貼上了疾病的標籤[107]。醫學家塞雷斯基在《蘇聯大百科全書》的文章中總結了20世紀30年代之前蘇聯同性戀權利的情況:
蘇聯政府在立法時不考慮所謂的違反道德的罪行。我們的法律從保護社會的原則出發,因此只在青少年或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保持同性戀關係的情況下才支持進行懲戒……但同時承認同性戀發展的不正確性……我們的社會會在考慮各類必要條件後,採取適當的預防和治療措施,使同性戀相關的衝突儘可能地得到和平解決,並在集體內消除他們與社會之間存在的隔閡。
- —塞雷斯基,1930年俄語版《蘇聯大百科全書》,第593頁
1934年,蘇聯政府將同性戀重新刑罪化,隨即,俄羅斯數個大城市發生了對同性戀者的大規模逮捕。1934年3月7日,蘇聯刑法中加入了第121條,規定在整個蘇聯內男性同性性行為非法,會被判處最多五年有期徒刑及勞役;不過,這一條並不禁止女性同性性行為[7]。西方觀察家相信,自121條被加入蘇聯刑法後,每年會有800至1000人因違反此條被抓入監獄[108]。
一些史學家注意到蘇聯這一時期的宣傳開始將同性戀者與法西斯相提並論。因此第121條有可能會被用作壓制異議者的政治工具,無論他們真正性取向如何;此外也可能會被用作蘇德互不侵犯條約破裂後反對納粹德國的宣傳工具[109]。除以上兩種用途之外,最近解密的蘇聯文件給出了可能的第三種用途:除了擔憂同性戀是「反革命」及同性戀者和法西斯有關外,蘇聯當局還擔心同性戀會引起戀童癖,當時曾數次高調抓捕少年愛者[110]。1933年,有130人「被指責是『戀童癖』–與青少年男性做愛的成年男性。由於沒有確切記錄留存,這130人中可能有許多人實際上是同性戀而非戀童癖。」[110]不論如何,直到1993年相關法律被廢除前,同性戀在蘇聯和俄羅斯都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110]。
蘇聯政府很少談論這些法律,以至於只有同樣很少一部分人意識到了這種轉變。1934年,大不列顛共產黨黨員哈里·懷特給史達林寫了一封長信,懷特在信中譴責這些法律及其內在的偏見,並指出馬克思主義者應反對對包括同性戀在內的少數群體進行壓迫,還將恐同與種族主義、仇外和性別歧視相提並論[111]。雖然史達林或是蘇聯政府都沒有正式回復這封信,但蘇聯作家馬克西姆·高爾基在《真理報》和《消息報》上發表的一篇題為「無產階級人文主義」的文章,似乎逐點批駁了懷特的長信。高爾基在文章中反對同性戀者是少數群體的說法,並認為由「男子漢無產階級」統治的蘇聯有義務壓迫同性戀者,以保護青少年免受侵蝕。高爾基的文章常被認為把同性戀者和法西斯劃了等號,他的觀點還被認為是「消滅所有同性戀者等於消滅所有法西斯」[112][113]。不過,他其實是引用了當時的一句流行語,具體在文章中寫的是:「現在流傳著一個諷刺性的說法:消滅同性戀,法西斯主義就會消失。」[114][115]1936年,司法部委員尼古拉·瓦西里耶維奇·克雷連科公開表示,反男同性戀法針對的是腐朽墮落的舊統治階級[110]。
尼基塔·赫魯雪夫上台後,蘇聯政府認為,如果不禁止同性性交,那麼監獄中男性同性性行為的風潮會隨著他們釋放許多史達林時代的囚犯擴散到民眾中。史達林時代將同性戀與戀童癖混為一談,赫魯雪夫時代則將同性戀與男性囚犯之間的境遇性性行為(有時是被迫的)混為一談[116]。
1958年,內務部秘密指示執法部門加強對同性戀的執法。不過,20世紀50年代晚期至20世紀60年代的早期蘇聯仍被認為對同性戀較此前更為寬容,比如駐俄羅斯的外國記者艾琳·莫斯比將這一時期大街上隨處可見的男同性戀者歸於此,她還在報道中表示看到男子在某些劇院外等待與男演員約會的情況並不少見[117]。
1964年蘇聯的一本性愛手冊稱:「同性戀者會利用他們掌握的各種技巧,尋找青少年並獲得他們的信任,然後就會開始行動。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要讓他們接觸你,並應立即向行政部門報告這些人,以便行政部門將他們從社會上清除出去」[118]。
這些反性少數的政策和舉措直到20世紀70年代早期才逐漸放鬆,如韋涅季克特·葉羅費耶夫被允許在1973年出版的《從莫斯科到佩圖什基》中加入同性戀相關的簡短角色獨白。維克托·索斯諾拉被允許在1979年出版的《飛翔的荷蘭人》中寫他目睹一位老年同性戀演員在列寧格勒的酒吧里被殘忍殺害的經歷,但這本書只被允許在東德出版。1973年版的《蘇聯刑法教科書》也許是自史達林以來蘇聯最早公開認可同性戀權利的一批書籍,該書批評了第121條,並呼籲廢除該條款[109]。這些參考資料被官方定性為,小說或教科書中由異性戀者做出的簡短聲明。如果作者是同性戀——特別是如果他們被認為支持同性戀維權時——審查人員往往會嚴厲審查他們的作品。
俄羅斯男同性戀作家葉夫根尼·哈里通諾夫在1981年死於心臟衰竭前曾非法傳播過一些同性戀小說。作家根納季·特里福諾夫因傳播同性戀詩歌被判四年勞役,出獄後只有不描寫提及同性戀的著作才被允許出版[119]。1984年,一群俄羅斯男同性戀者試圖建立一個正式的男同性戀權利組織,但很快被克格勃查禁。直到後來的開放政策時期,才開始允許談論私人的、自願的成人同性性交重新合法化的問題。
1989年的一份民調顯示,同性戀者是俄羅斯社會中最不受歡迎的群體,有30%的受訪者認為同性戀者應該被清除[108]。1991年在車里雅賓斯克進行的一份民調顯示,16歲至30歲的受訪者中有30%的人認為同性戀者應該被「隔離於社會之外」,有5%的人認為同性戀者應該被「清除」,有60%的人對同性戀者持「消極」態度,有5%的人認為同性戀者的性取向是「不幸的」[118]。1989年至1990年間,一個由葉夫根尼婭·德布里安斯卡亞領導的莫斯科男同性戀維權組織被政府允許存在;《主題報》,一份由羅曼·加里寧主編的男同性戀報紙,在這一時期也被允許在社會上流通[120]。因第121條被判刑的確切人數至今仍是個謎,而蘇聯政府的第一份官方報告直到1988年才出爐。一般認為每年大概會有1000人因第121條被逮捕。根據蘇聯政府的官方報告,開放政策施行以來,因第121條被逮捕的人數在逐步下降:1987年有831人,1989年有539人,1991年有462人[121]。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一些南斯拉夫人民解放軍和游擊隊成員處死了公開承認自己是同性戀的游擊隊員[122][123]。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男女同性戀、雙性戀和變性者在南斯拉夫受到壓迫:他們不僅被禁止加入執政的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還會被稱作「制度的敵人」。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沿用了南斯拉夫王國1929年的刑法典,該法禁止人與人之間「違反自然秩序的淫亂」(肛交)。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後來在1959年收緊該法適用的條件為僅適用於男性同性肛交,同時最高刑期也從兩年減為一年[124][125]。1973年,加盟國克羅埃西亞社會主義共和國的醫學會不再認定同性戀屬精神疾病。
1974年,南斯拉夫制訂了新的憲法,新憲法廢除了聯邦刑法,允許各加盟共和國和自治省自行制訂刑法。1977年,伏伊伏丁那社會主義自治省、克羅埃西亞社會主義共和國、黑山社會主義共和國和斯洛維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各自頒布了本地區的刑法,並分別將男性同性肛交去罪化,不過在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社會主義共和國、馬其頓社會主義共和國和塞爾維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包括科索沃社會主義自治省但不包含伏伊伏丁那社會主義自治省)三個地區的男性同性性行為仍被視為違法行為。
1985年,托尼·馬洛舍維奇成為該國第一位公開出櫃的同性戀媒體人,他還在奧姆拉丁斯基電台短暫主持過一個涉及邊緣社會政治問題的廣播節目。馬洛舍維奇後來透露稱克羅埃西亞共產主義者聯盟曾多次要求他在黨內組件LGBT派別。克羅埃西亞的第一個女同性戀協會於1989年成立,但僅運行了一年[123]。1990年,伏伊伏丁那被重新納入塞爾維亞的法律體系,男性同性肛交再次在該地成為刑事犯罪行為[126][127]。
姓名 | 生卒年份 | 國籍 | 政治組織 | 職業 | 性取向 | 性別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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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艾什頓 | 1960–1987年 | 英國 | 大不列顛共產黨 | 英國活動家 | 男同性戀 | 男 |
格奧爾基·契切林 | 1872–1936年 | 蘇聯(前為俄羅斯) | 蘇聯共產黨 | 蘇聯政治家 | 男同性戀 | 男 |
費雷思 | 1949–2014年 | 美國 | 工人世界黨 | 美國活動家 | 女同性戀 | 跨性別女 |
哈里·海 | 1912–2002年 | 美國 | 美國共產黨 | 美國活動家 | 男同性戀 | 男 |
儒利奧·福加薩 | 1907–1980年 | 葡萄牙 | 葡萄牙共產黨 | 葡萄牙活動家 | 男同性戀 | 男 |
托爾施泰因·達勒 | 1947年– | 挪威 | 紅色選舉聯盟、紅黨 | 挪威政治家、經濟學家 | 男同性戀 | 男 |
弗拉迪米爾·露西魯亞 | 1965年– | 義大利 | 重建共產黨 | 義大利政治家 | ? | 跨性別女 |
蘇尼爾·巴布·潘特 | 1972年– | 尼泊爾 | 尼泊爾共產黨(聯合) | 尼泊爾政治家 | 男同性戀 | 男 |
安吉拉·戴維斯 | 1944年– | 美國 | 美國共產黨 | 美國活動家 | 女同性戀 |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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