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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簡稱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的工作委員會。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決定:
1999年12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成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2]。
1999年12月20日,第一任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就增加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問題,即在附件三中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3]。
2000年12月23日,第一任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召開,討論了委員會議事規則和運作機制、工作方式等問題,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議事規則。該議事規則於2001年2月19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批准實施[3]。
2004年12月23日,第一任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召開,討論通過了委員會1999年至2004年工作報告。
2005年12月29日,第二任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召開,討論了委員會議事規則是否修改和委員會如何工作等問題[3]。
2005年10月26日,第二任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召開,就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加問題,即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3]。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決定,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任務是:就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7條、第18條、第143條、第144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3]。
與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合設:
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由10名委員組成,內地和澳門人士各5人,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5年。其中,澳門委員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院長聯合提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3]。
1999年12月1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任期:1999年12月—2004年12月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任期:2004年12月—2009年12月
2005年7月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補充任命: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任命:
免去: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任期:2009年12月—2014年12月
2013年3月1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免去:
任命: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免去:
任命: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任期:2014年12月—2019年12月
2018年3月2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免去:
任命: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免去:
任命: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任期:2019年12月—
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免去:
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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