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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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又簡稱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專門委員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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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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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徽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印章應當刻有國徽圖案。
第十四屆
2023年3月—2028年3月

組成人員
主任委員信春鷹
副主任委員
9
黃 明 袁曙宏 沈春耀
何 平 叢 斌 徐 輝
王洪祥 駱 源 周光權
機構概況
業務上級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閉會期間)
組織上級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機構類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行政級別正部級
授權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條
組織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上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
本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分黨組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全國人大機關辦公樓
對外官網http://www.npc.gov.cn/npc/bmzz2023/xfhflwyh2023/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2018年
關閉

沿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三十五條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專門委員會的規定,1983年6月7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1]

2016年12月1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2017年4月1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三次委員長會議修改的《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工作要點》中稱,已設立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分黨組,以便「加強專門委員會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2]

2018年3月9日,全國人大代表分組審議憲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根據3月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審議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中共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審議過程中,先後有2952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意見贊成設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普遍建議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將憲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中的「法律委員會」改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大會秘書處贊同上述補充修改內容,建議在憲法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憲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修改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3][4]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由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正式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5]

組織結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委員長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通過。」[6]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承擔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工作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職責有一系列規定:

  • 第二十三條:「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涉及的合憲性問題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 第二十七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 第三十二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由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匯報,由分組會議進一步審議。」「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對法律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法律草案中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
  • 第三十六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修改情況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涉及的合憲性問題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修改情況的匯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採納的,應當向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 第三十九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法律案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方面的意見。論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法律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聽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法律草案發送相關領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有關部門、組織和專家徵求意見。」
  • 第四十一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收集整理分組審議的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分送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並根據需要,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 第四十二條:「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法律案,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前,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評估情況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
  • 第四十四條:「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法律草案表決稿交付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委員長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情況,可以決定將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單獨表決。」「單獨表決的條款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後,委員長會議根據單獨表決的情況,可以決定將法律草案表決稿交付表決,也可以決定暫不付表決,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 第五十一條:「法律解釋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審議、修改,提出法律解釋草案表決稿。」
  • 第六十四條:「法律草案與其他法律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提案人應當予以說明並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應當同時提出修改或者廢止其他法律相關規定的議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認為需要修改或者廢止其他法律相關規定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
  • 第一百一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中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或者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反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前款規定,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按照所提意見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或者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需要修改或者廢止,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向委員長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建議,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工作職責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規定承擔如下職責[7]

  1. 承擔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工作職責;
  2. 統一審議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
  3. 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委員長會議交付審議的法律案,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
  4.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代表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5. 對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6. 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提出意見;
  7. 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科學制定年度外事工作計劃,統籌做好出國訪問、接待來訪、視頻交流等外事工作;
  8. 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歷屆組成人員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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