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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行憲法第七十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不具有權力機關的性質,而是在權力機關領導下擔負某種專門任務的機構[1]。
從第一屆至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有民族委員會、法案委員會、預算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其中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文化大革命」時期召開的,未設專門委員會。
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現行憲法,從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起設有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增設了內務司法委員會。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又增設了環境與資源保護保護委員會。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又增設了農業與農村委員會。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又增設了社會建設委員會,並將法律委員會和內務司法委員會分別改名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以及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這些專門委員會是常設性機構,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和監督。
目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共設十個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人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通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委會可以補充任命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專門委員會還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若干不是人大代表的專家擔任兼職顧問或專職顧問。
各專門委員會的共同職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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