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審計工作的組成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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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主要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中央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審計署。
1981年,國務院副總理姚依林提出「改革需要制約的工具」後不久,財政部提交了關於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派出審計機構的建議。後數易其稿,提出設「國家審計院或審計委員會」、設「國家審計部或國家審計總局」、「財政部下設審計總局」三大方案。1982年4月12日,財政部根據憲法修改草案的規定,正式成立「審計機關籌備組」,全面開展審計機關籌建工作。同年8月3日,國務院批覆財政部,同意「國務院設國家審計院,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審計院,縣、市設審計分院」的意見,其後審計機關籌備組暫以「國家審計院」名義開展籌備工作[1]。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第九十一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1983年2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國務院審計機關名為「審計署」,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名為「審計局」[1]。
1983年9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正式成立,初期在北京海淀區太平路10號(後改為採石路12號)裝甲兵招待所辦公,1991年遷入玉淵潭鄉西南飯店,1994年5月26日正式搬遷至西城區展覽館路北露園1號(實為扣鍾胡同東端),2016年3月又搬遷至位於豐臺區麗澤金融商務區的新辦公樓[2],北露園1號後來改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使用[3]。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優化審計署職責。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財政部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責劃入審計署,構建統一高效審計監督體系。不再設立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4][5][6]
2020年8月31日,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改革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19〕1063號),原由審計署主管的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等1家行業協會(商會)與審計署分離,依法直接登記、獨立運行,剝離行政職能,不再設置業務主管單位。取消對其的直接財政撥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發展[7][8]。
根據《審計署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審計署承擔下列職能[9]:
- 主管全國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 起草審計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審計政策,制定審計規章、國家審計準則和指南並監督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 向中央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省級黨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 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中央投資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國家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的財務收支,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務院規定的中央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國家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 按規定對省部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 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 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國務院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 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 與省級黨委和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地方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地方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管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
- 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
- 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 辦公廳
- 政策研究室
- 法規司
- 審理司
- 內部審計指導監督司
- 電子數據審計司
- 財政審計司
- 稅收征管審計司
- 行政事業審計司
- 農業農村審計司
-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司
- 社會保障審計司
- 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司
- 金融審計司
- 企業審計司
- 涉外審計司
- 經濟責任審計司
- 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 人事教育司
- 機關黨委(巡視工作辦公室)
-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副司局級)
中央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審計署,接受中央審計委員會直接領導。中央審計委辦公室單設秘書局。
- 審計署中央機關審計局
- 審計署宣傳審計局
- 審計署統戰審計局
- 審計署外交審計局
- 審計署政法審計局
- 審計署教育審計局
- 審計署科學技術審計局
- 審計署工信建設審計局
- 審計署民政社保審計局
- 審計署資源環境審計局
- 審計署交通運輸審計局
- 審計署農業水利審計局
- 審計署貿易審計局
- 審計署衛生體育審計局
- 審計署社會管理審計局
- 審計署經濟執法審計局
- 審計署廣電通訊審計局
- 審計署發展統計審計局
- 審計署群團文化審計局
- 審計署金融審計一局
- 審計署金融審計二局
- 審計署金融審計三局
- 審計署企業審計一局
- 審計署企業審計二局
- 審計署企業審計三局
- 審計署企業審計四局
- 審計署企業審計五局
- 審計署企業審計六局
- 審計署企業審計七局
- 審計署企業審計八局
- 審計署駐京津冀特派員辦事處
- 審計署駐太原特派員辦事處
- 審計署駐瀋陽特派員辦事處
- 審計署駐哈爾濱特派員辦事處
- 審計署駐上海特派員辦事處
- 審計署駐南京特派員辦事處
- 審計署駐武漢特派員辦事處
- 審計署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
- 審計署駐鄭州特派員辦事處
- 審計署駐濟南特派員辦事處
- 審計署駐西安特派員辦事處
- 審計署駐蘭州特派員辦事處
- 審計署駐昆明特派員辦事處
- 審計署駐成都特派員辦事處
- 審計署駐長沙特派員辦事處
- 審計署駐深圳特派員辦事處
- 審計署駐長春特派員辦事處
- 審計署駐重慶特派員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審計長
- 于明濤(1983年6月-1985年3月)
- 呂培儉(1985年3月-1994年5月)
- 郭振乾(1994年5月-1998年3月)
- 李金華(1998年3月-2008年3月)
- 劉家義(2008年3月-2017年4月)
- 胡澤君(2017年4月-2020年6月)
- 侯凱(2020年6月-)
冷萌曉. “审计署” 名称的由来. 濟南市審計局. 濟南. [2023-01-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1-09) (中文(簡體)).
审计署简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2018-10-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04).
More information 國務院組成部門 ...
國務院組成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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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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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審計部門 1983年9月15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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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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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 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監督部門 1998年6月12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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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銀行財務收支以及國有金融機構的 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審計監督部門 1998年6月12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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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部門 1998年6月12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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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社會保障資金和環境保護資金審計監督部門 1998年6月12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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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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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基本建設重大項目稽察部門 2018年3月17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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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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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 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監督檢查執法部門 2018年3月17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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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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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主管部門 2018年3月17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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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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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派駐監督機構 2018年3月17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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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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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社會審計指導管理部門 1983年9月15日至199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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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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