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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16年4月28日通過的一部針對境外非政府組織(NGO)的普通法律,當天在通過後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簽署並定於2017年1月1日實施。該法主要內容是規範、引導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的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交流與合作。
提請審議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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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2016年4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1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17年11月4日(第1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階 | 普通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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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 |
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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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 |
現狀:施行中 |
該法立法過程中,引發外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的憂心。2015年7月,中國709「維權律師」大抓捕事件涉及中國23個省市。2016年,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周世鋒等人因顛覆國家政權罪處刑。2016年1月,與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在香港創建「人權衛士緊急救援協會」的瑞典籍人權活動家彼得·達林,成為第一位因為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運動而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逮捕拘留的外籍人士。
聯合國人權專家憂心該法將打壓中國境內異見,2016年即呼籲當局廢除該草案[1]。該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4月28日通過,於2017年1月1日生效。該法生效後,境外NGO將被明文禁止進行其聲稱的「損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煽動分裂國家」的活動。聯合國人權專家指出,該法草案的定義過於廣泛,違反結社及表達自由的基本權利,將大大影響中國大陸境內的NGO及人權機構。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認為「這項法律將進一步收緊中國公民社會的空間,限制美中兩國個人和團體的接觸」[1][2]。墨卡托中國研究所研究員朗躍(Bertram Lang)認為,負責管理境外NGO的政府部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仍繼續管理中國NGO)變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以及地方層級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部門,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把境外NGO視為涉及國家安全、而不是對社會發展起到積極推動作用的因素[3]。
歐洲NGO工作者勞倫特·王(Laurent Wang)認為,該法只是為了讓對跨國非政府組織(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INGO)的管理有合理的法律依據,並未將接受外國資助的境外NGO列為外國代理人,也並未限制境外NGO利用外國資金的上限與可以從事的活動範圍,而上列條件都在美國法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ARA)的箝制範圍;雖然美國法規上對「政治行動團體」、「政治遊說與行動」的定義比中國的規範清楚,但也因此對NGO的限制更為嚴苛。在印度學者艾倫·希拉瓦斯特瓦(Arun Shivrastva)等人合著的《NGO與顏色革命》(Helping or Hurting)書中,俄羅斯政治評論家德米特里·拜奇(Dmitry Babich)也說,FARA對境外NGO的管制更加嚴格,美國曾經依據FARA規定解散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在美辦公室、清查支持愛爾蘭共和軍的北愛爾蘭援助委員會(Irish Northern Aid Committee;NORAID)[4]。
2018年1月4日,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發布《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一周年實施進展分析報告》。該報告顯示,在該法實施的2017年中,共有259家境外非政府組織登記了305家代表機構,另有224家境外非政府組織備案了487個臨時活動;2017年登記的305家代表機構中總部來自美國的機構最多,487個臨時活動大量由來自香港的機構進行備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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