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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勳章獎章紀念章列表列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頒發的勳章、獎章及紀念章的名稱、級別、授予要求、勛略章及頒行日期。但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部門及地方政府設立的獎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毛澤東等領導人認為國家榮譽制度是舊社會的遺存物,認為追求勳章會助長社會上的個人主義和私利主義的盛行,與「大公無私」的政治道德標準不符。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榮譽制度在2016年以前一直未能完整設立而處於空白狀態(在文化大革命時期更屬於「破四舊」的範圍)。中國由此與瑞士、南蘇丹、厄利垂亞等並列為世界上少數沒有設立國家級勳章的國家。[1]
近年來,很多中國大陸各界人士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完善國家榮譽制度,製作並頒發國家勳章。2007年,民政部公開提出要「幾年內全面建立國家榮譽制度」,欲以「共同價值觀團結中華兒女」。2015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此法規定,國家設立「共和國勳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保衛國家中作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勳的傑出人士;設立「友誼勳章」,授予在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傑出貢獻的外國人;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傑出人士。
2016年4月,中共中央決定成立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2017年7月,中共中央批准實施黨和國家功勳表彰工作委員會制定的《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軍隊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共和國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授予辦法》《「七一勳章」授予辦法》《「八一勳章」授予辦法》《「友誼勳章」授予辦法》,並建立黨、國家、軍隊功勳榮譽簿,標誌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確立以「五章一簿」為主幹的統一、規範、權威的功勳榮譽表彰制度體系。
在「五章一簿」功勳榮譽表彰制度體系確立以後,八一勳章、友誼勳章分別於2017年7月28日、2018年6月8日首次頒授,共和國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於2019年9月29日首次頒授,七一勳章於2021年6月29日首次頒授,標誌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榮譽制度翻開新的一頁。
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通常每5年頒發一次,在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解放軍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時進行,必要時可在其它時間授予。
根據中共中央批准、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印發的《勳章、獎章、紀念章管理辦法(試行)》,受該辦法規範的、依法依規設立的勳章、獎章、紀念章及其尺寸限制如下[2]:
根據《應邀以退役軍人身份參加大型活動著裝辦法(試行)》(退役軍人部發〔2019〕58號),應按下列順序自上而下、由佩戴者身體內側向外側佩戴勳章、獎章、紀念章[3]:
以下按《應邀以退役軍人身份參加大型活動著裝辦法(試行)》(退役軍人部發〔2019〕58號)規定之順序排列(同層級的按設立先後排序):
名稱 | 樣式 | 頒發機關 | 授予人員 | 設立日期 |
---|---|---|---|---|
中共中央總書記 |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和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中作出傑出貢獻的黨員 | 2017年7月22日 | ||
國家中央軍委主席 (根據國家中央軍委的決定) |
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中建立卓越功勳的軍隊人員 | 2017年6月12日 | ||
國家主席 | 在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傑出貢獻的外國人 | 2016年1月1日 | ||
國家中央軍委主席 (根據國家中央軍委的決定) |
2021年2月 | |||
國家中央軍委主席 (根據國家中央軍委的決定) | ||||
國家中央軍委主席 (根據國家中央軍委的決定) | ||||
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 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傑出人士 | 2016年1月1日 |
種類 | 等級 | 略章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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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釋出 | |||
未釋出 | |||
未釋出 | |||
不適用 | 未釋出 | ||
不適用 | 未釋出 |
名稱 | 樣式 | 頒發機關 | 授予人員 | 設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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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 | 完成駕乘神舟飛船任務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航天員大隊航天員 | 2003年11月7日 | ||
中共中央、國務院 | 1950年9月25日 | |||
1960年6月1日 | ||||
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科學工作者。 | 2019年1月8日 | |||
對中國科技事業作出貢獻的外國人或組織。 | ||||
中共中央 | 思想政治堅定,與中央保持一致;工作作風過硬,有較高威信;工作能力出色,有突出成績。[4] | 2006年6月30日 | ||
國務院 | 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 | 1991年 |
名稱 | 樣式 | 頒發機關 | 授予人員 | 設立日期 |
---|---|---|---|---|
中共中央 | 截至每年7月1日黨齡達到50周年、一貫表現良好且仍健在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 2021年6月2日 |
名稱 | 略章 | 等級 | 授予人員 | 設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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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質 | 頒發給服現役滿35年以上的官兵。 | 2011年8月1日 | ||
銀質 | 頒發給服現役滿20年以上、不滿35年的官兵。 | |||
銅質 | 頒發給服現役滿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官兵。 | |||
金質 | 在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時間,累計超過以上相應規定時間2倍或3倍以上的官兵。 | |||
銀質 | 在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時間,累計超過以上相應規定時間2倍或3倍以上的官兵。 | |||
銅質 | 在第一、二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1年、不滿2年的; 在第三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2年、不滿4年的; 在第四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3年、不滿6年的; 在第五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4年、不滿8年的; 在第六等級邊遠艱苦地區累計服現役滿5年、不滿10年的官兵。 | |||
金質 | 軍隊革命烈士。 | |||
銀質 | 因公犧牲軍人。 | |||
銅質 | 因公致殘軍人。 |
名稱 | 樣式 | 等級 | 授予人員 | 設立日期 |
---|---|---|---|---|
優秀基層幹部 | 被評為「優秀基層幹部」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 2015年12月 | ||
優秀士官 | 被評為「優秀士官」的軍人。 | |||
優秀義務兵 | 被評為「優秀義務兵」的軍人。 | |||
優秀學員 | 被評為「優秀學員」的軍校學員 | 1996年4月1日 |
以下列表按勳章、獎章、紀念章、證章設立時間排序,同一時間設立的按等級高低排序。註明「不適用」的為未分等級的勳章、獎章、紀念章、證章。
名稱 | 略章 | 授予人員 | 設立日期 | 停頒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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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華蘇聯專家 | 1951年 | 1959年 | ||
援華外籍專家(不含蘇聯專家) | 1951年 | 1960年 | ||
為研製兩彈一星作出突出貢獻的23位科技專家 | 1999年9月18日 | 1999年9月18日 | ||
參加過抗日戰爭的八路軍、新四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華南抗日游擊隊、東北抗日聯軍和各地游擊隊健在的老戰士;抗日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從事地方工作和地下工作的健在的老同志;曾在國民黨軍隊參加抗戰並於解放戰爭時期及其以後參加革命工作(或入伍)以及回鄉務農的老戰士、老同志;為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作出貢獻的海內外愛國人士、抗戰將領中的代表人士;為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作出貢獻的國際友人中的代表人士;2005年1月1日以後去世的抗戰老戰士、老同志。 | 2005年9月2日 | 2005年9月2日 | ||
參加過抗日戰爭的八路軍、新四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華南抗日游擊隊、東北抗日聯軍和各地游擊隊健在的老戰士;抗日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從事地方工作和地下工作的健在的老同志;曾在國民黨軍隊參加抗戰並於解放戰爭時期及其以後參加革命工作(或入伍)以及回鄉務農的老戰士、老同志;為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作出貢獻的海內外愛國人士、抗戰將領中的代表人士;為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作出貢獻的國際友人中的代表人士;2015年1月1日以後去世的抗戰老戰士、老同志。 | 2015年9月2日 | 2015年9月2日 | ||
在紀念改革開放40周年為推動中國改革開放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員 | 2018年12月18日 | 2018年12月18日 | ||
在紀念改革開放40周年對中國改革開放事業做出支持和幫助的外國人 | 2018年12月18日 | 2018年12月18日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參加工作的、健在的老戰士老同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獲得國家級表彰獎勵及以上榮譽並健在的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因參戰榮立一等功以上獎勵並健在的軍隊人員(含退役軍人)以及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作出傑出貢獻的國際友人 | 2019年10月1日 | 2019年10月1日 | ||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作出了重要貢獻的醫務工作者、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公安民警、疾控工作人員、社區工作人員、科研人員、新聞工作者、下沉幹部、志願者和企業職工等人士 | 2020年9月8日 | 2020年9月8日 | ||
參加抗美援朝出國作戰的、健在的志願軍老戰士老同志;出國為抗美援朝戰爭服務的、健在的醫務、鐵道、運輸、翻譯人員,參加停戰談判等工作的人員,民兵、民工,新聞記者、作家、攝影等人員;1953年7月停戰後至1958年10月志願軍全部撤離朝鮮期間,在朝鮮幫助恢復生產建設的、健在的人員。 | 2020年7月2日 | 2020年10月25日 | ||
對脫貧攻堅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員。 | 2021年2月25日 | 2021年2月25日 |
名稱 | 略章 | 等級 | 授予人員 | 設立日期 | 停頒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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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 土地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戰爭有功而無重大過失的時任師級以上幹部。 | 1955年9月23日 | 1957年6月18日 | ||
二級 | 土地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戰爭有功而無重大過失的時任團級和營級幹部。 | ||||
三級 | 1935年10月20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第一方面軍,1936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第二方面軍和第四方面軍,1935年9月30日前參加陝北紅軍和紅二十五軍,1937年7月6日前堅持各地游擊戰爭和參加東北抗日聯軍的連級以下人員。 | ||||
一級 | 在中國工農紅軍改編為八路軍時的旅級以及相當於旅級和旅級以上的幹部;改編為新四軍時的支隊以及相當於支隊和支隊以上級別的幹部;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抗日游擊隊中的相當於新四軍師級及其以上幹部和相當於軍的縱隊級及其以上的幹部。 | 1955年9月23日 | 1957年6月18日 | ||
二級 | 抗日戰爭時期參加戰爭有功而無重大過失的時任旅團級及與其職務相當的幹部。 | ||||
三級 | 抗日戰爭時期參加戰爭有功而無重大過失的時任營級和連級及與其職務相當的幹部。 | ||||
一級 | 解放戰爭時期參加戰爭有功而無重大過失的時任軍級以上及其相當幹部;或者直接領導原國民政府軍一個整軍以上起義有功的人員。 | 1955年9月23日 | 1957年6月18日 | ||
二級 | 解放戰爭時期參加戰爭有功而無重大過失的時任師級及其相當幹部;或者直接領導原國民政府軍一個整師起義有功的人員。 | ||||
三級 | 解放戰爭時期參加戰爭有功而無重大過失的時任團級、營級及其相當幹部;或者直接領導原國民政府軍一個整團起義有功的人員; | ||||
不適用 | 1937年7月6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的其他人員。 | 1955年9月23日 | 1957年6月18日 | ||
不適用 | 參加八路軍、新四軍或脫產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游擊隊2年以上、或參軍雖不滿2年但因作戰負傷致殘的排級以下人員。 | 1955年9月23日 | 1957年6月18日 | ||
不適用 | 解放戰爭時期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2年以上、或參軍雖不滿2年但因作戰負傷致殘的連級以下人員。 | 1955年9月23日 | 1957年6月18日 | ||
一級 | 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參加革命工作,並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將以上軍階的軍隊離休幹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參加革命工作,並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級以上領導職務的軍隊離休幹部。 | 1988年7月1日 | 不明 | ||
二級 | 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參加革命工作,並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軍階或者未被授予軍階的軍隊離休幹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參加革命工作,並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將以上軍階,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後受降職、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軍隊離休幹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參加革命工作,並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級以上領導職務,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後受降職、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軍隊離休幹部。 | ||||
不適用 |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入伍或者參加革命工作的軍隊離休幹部。 | 1988年7月1日 | 2003年7月 | ||
不適用 |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入伍或者參加革命工作的軍隊離休幹部和在中央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黨的顧問委員會、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政治協商會議等擔任職務而不在軍隊繼續擔任職務的軍隊幹部。 | 1988年7月1日 | 2019年5月23日 (最近授予) | ||
不適用 | 在北京戒嚴任務中有功勞或重傷、殉職的軍人。 | 1989年6月9日 | 1989年6月9日 | ||
不適用 | 參與北京戒嚴任務的軍人。 | 1989年6月9日 | 1989年6月9日 | ||
不適用 | 被評為「優秀士兵」的軍人。(1996年與優秀學員證章一同設立。2015年,設立優秀士官證章和優秀義務兵證章,替代之前的優秀士兵證章。) | 1996年 | 2015年 | ||
一級 | 個人遵守紀律,在作戰或者其他方面,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被授予中央軍委級榮譽稱號的軍人或文職人員。 | 1979年3月23日 | 2011年8月1日 | ||
二級 | 個人遵守紀律,在作戰或者其他方面,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被授予大軍區級榮譽稱號的軍人或文職人員。 | ||||
一級 | 個人遵守紀律,在作戰或者其他方面,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被授予中央軍委級榮譽稱號的軍人或文職人員。 | 2011年8月1日 | 2018年5月1日 | ||
二級 | 個人遵守紀律,在作戰或者其他方面,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的,被授予大軍區(戰區)級榮譽稱號的軍人或文職人員。 | ||||
榮譽稱號 | 在作戰、訓練或者其他工作中,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在全軍、全國有重大影響和推動作用,堪稱楷模,可授予榮譽稱號。由中央軍委批准。 | 2018年5月1日 | 2022年2月 | ||
一等功 | 在軍隊作戰、訓練、執勤、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人員,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由軍級單位批准。 | 1979年3月23日 | 2022年2月 | ||
二等功 | 在軍隊作戰、訓練、執勤、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人員,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由旅、師級單位批准。 | ||||
三等功 | 在軍隊作戰、訓練、執勤、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人員,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由團、旅級單位批准。 | ||||
頒發給參加執行聯合國維和行動、聯合反恐、聯合軍演、援外活動等軍事任務的官兵。 | 2010年 | 2022年2月 | |||
執行重大任務 | 參與重大任務的官兵。 | 2010年 | 2022年2月 | ||
執行作戰任務 | 參與作戰任務的官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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