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歡迎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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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歡迎人物(拉丁語:Persona Non Grata / 複數:Personae Non Gratae)是所在國對外國外交官有時所施加的一種身份,目的是取消他們免於被逮捕或其他正常訴訟的外交豁免權保護。
「Persona Non Grata」的各地常用譯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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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 不受歡迎的人[1] |
臺灣 | 不受歡迎人物 |
外交領域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九條的規定,接受國可以「隨時不具解釋」地宣布外交使團的任何成員為不受歡迎人物。[2][3] 被如此宣布的人是被認為不可接受的,通常會將他或她召回派遣國;如果不召回,接收國可以「拒絕承認該員為使館人員」。[2] 一個人甚至可以在他進入該國之前就被宣布為不受歡迎人物。[3]
《維也納公約》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保護外交使團工作人員視其級別而不因違反接受國民法和刑法而受到起訴,因此他們必須尊重接受國國家法律和條例。而違反這些條款可能會導致使用不受歡迎人物聲明來懲罰犯錯的使團成員。它還用於驅逐涉嫌間諜活動的外交官,被描述為「與外交身份不符的活動」;[4][5] 或任何公開的犯罪行為,例如販毒。當然,聲明也可能象徵性地用於表示不滿。[6]
而當所謂的「針鋒相對」互相驅逐情況業已發生,捲入其中的各國都會互相宣布對方的外交人員為「不受歡迎人物」並驅逐出境,這在冷戰時期尤為明顯。而在冷戰之外的著名互相驅逐事件則是2011年美國與厄瓜多:由於維基解密洩露了外交電報內容,厄瓜多宣布驅逐美國駐該國大使;而作為回應,美國也很快驅逐了厄瓜多駐該國大使。[7]
其他領域
外交官以外的人可以被一個國家宣布為不受歡迎人物。[3] 在非外交領域中,將某人稱為不受歡迎人物是指該人不受歡迎或不被他人接受。[8]
在菲律賓,省、城鎮和城市的地方立法機關可以宣布某些人或群體——包括非外交官和菲律賓公民——為不受歡迎人物,以通過不具約束力的決議表達對某些人的負面情緒。 這可能是對違反當地法令或法律的人的回應。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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