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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二十二年(1817年)丁丑科第三甲第四十七名同進士出身。選翰林院庶吉士。
道光二年(1823年):翰林院檢討。改官河南道監察御史。
六年(1826年):掌四川道監察御史。
七年(1827年):掌四川道監察御史。
八年(1828年):掌四川道監察御史,充巡視北城巡城御史[3]。十一月授山西朔平府知府。
十年(1830年):山西朔平府知府,十二月署理冀寧道[4]。
歷署汾州府知府、太原府知府。改蒲州府知府。此時蒲州爆發鹽案,人民與官吏內鬨。黃德濂上任後安撫吏民,安定如舊。
署理河東道,兼管鹽務。黃德濂改革鹽法,鹽戶、鹽商遵循到清末仍稱許其便利。
十三年(1833年):正月以父親年老請求終養告歸[5]。
服闕,拜謁吏部。道光帝某一日突然回想起黃德濂,詢問大學士湯金釗:「故御史黃德濂素能其職,今何官?」湯金釗全部據實回答。旋即分發雲南以同知或直隸州知州用。
二十年(1840年):補霑益州知州。
二十三年(1843年):署雲南永北直隸廳同知。
二十五年(1845年):安平廳同知。七月升順甯府知府要缺[7],署永昌府。
二十六年(1846年):順甯府知府。
二十七年(1847年):六月十四日擢陝西督糧兼西乾鄜道[8]。
二十九年(1849年):西乾鄜道。四月八日送吏部引見離任[9],不久後病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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