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條目頁介紹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建國以來實施的民事榮譽制度。
榮譽稱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關授予個人或集體的榮譽獎勵,是表彰工作績效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的一種精神獎勵,同時也是地方政府表彰地方上見義勇為的公民個人的精神或物質獎勵。
在2017年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體系建成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一些相關的法律對授予榮譽稱號的辦法制定了原則性的方案,主要分為幾個方面:
2015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10][11]。2015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關於建立健全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的意見》[12]。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設立國家榮譽稱號。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3]。2016年4月,中共中央決定成立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11][12]。2017年7月,由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制定的《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軍隊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共和國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授予辦法》、《「七一勳章」授予辦法》、《「八一勳章」授予辦法》、《「友誼勳章」授予辦法》,已經中共中央批准實施。黨和國家功勳榮譽表彰制度體系至此確立。該制度體系包括勳章、榮譽稱號、表彰獎勵、紀念章四個層次,其中榮譽稱號分為[12][14]:
- 國家榮譽稱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及《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共和國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授予辦法》,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傑出人士[12]。一般冠以「人民」等稱謂,例如「人民英雄」、「人民衛士」、「人民科學家」、「人民藝術家」、「人民教育家」等[14]。
-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授予的榮譽稱號: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軍隊功勳榮譽表彰條例》,授予在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建設和捍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作出突出貢獻、具有崇高精神風範,以及在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或完成重大專項任務等工作中表現特別突出、事跡特別感人的個人和集體[14]。
2019年9月17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予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決定》,授予42人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其中有28人獲得國家榮譽稱號[15]。
- 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級勞動模範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勞動模範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勞動英雄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先進生產者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優秀黨員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優秀工會工作者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優秀工會積極分子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全國技術協作能手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新長征突擊手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優秀團幹部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三八紅旗手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優秀知識分子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三好學生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優秀畢業生
-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其他榮譽稱號
- 部(委)級勞動模範
- 部(委)級勞動英雄
- 部(委)級先進生產者
- 部(委)級優秀黨員
- 部(委)級新長征突擊手
- 部(委)級優秀團幹部
- 部(委)級三八紅旗手
- 部(委)級優秀知識分子
- 部(委)級三好學生
- 部(委)級優秀畢業生
- 部(委)級其他榮譽稱號
- 地(市、廳、局)級勞動模範
- 地(市、廳、局)級先進工作者
- 地(市、廳、局)級優秀黨員
- 地(市、廳、局)級優秀工會工作者
- 地(市、廳、局)級新長征突擊手
- 地(市、廳、局)級優秀團幹部
- 地(市、廳、局)級三八紅旗手
- 地(市、廳、局)級優秀知識分子
- 地(市、廳、局)級三好學生
- 地(市、廳、局)級優秀畢業生
- 地(市、廳、局)級其他榮譽稱號
- 區(縣、局)級勞動模範
- 區(縣、局)級先進工作者
- 區(縣、局)級優秀黨員
- 區(縣、局)級優秀工會工作者
- 區(縣、局)級優秀工會積極分子
- 區(縣、局)級全國技術協作能手
- 區(縣、局)級新長征突擊手
- 區(縣、局)級優秀團幹部
- 區(縣、局)級三八紅旗手
- 區(縣、局)級優秀知識分子
- 區(縣、局)級其他榮譽稱號
- 基層事業單位先進工作者
- 基層企事業單位優秀黨員
- 院校三好學生
- 院校優秀畢業生
- 基層企事業單位其他榮譽稱號
- 五一勞動獎章
- 一級勞動模範獎章
- 二級勞動模範獎章
- 一等功獎章
- 二等功獎章
- 三等功獎章
- 優秀畢業生獎章
- 其他榮譽稱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節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條節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十二條節錄:對個人的獎勵項目(一)嘉獎;(二)三等功;(三)二等功;(四)一等功;(五)榮譽稱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十三條節錄:對單位的獎勵項目(一)嘉獎;(二)三等功;(三)二等功;(四)一等功;(五)榮譽稱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十一條節錄:人民警察個人或者集體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全國衛生系統榮譽稱號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設置的榮譽稱號是以衛生部的名義對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和模範個人授予的最高行政獎勵。
《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第六條節錄:對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五)對功績卓著的,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或者「模範公務員」、 「模範公務員集體」等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