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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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部長[1][2](英語:United States Attorney General),按英文直譯是美國總檢察長,或稱美國司法總長或美國總法務官,是美國司法部的首長及政務官,被認為是美國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職責是替美國政府處理法律事務及對美國法務部門進行監督。美國司法部長是美國內閣閣員之一,且職務設立的時間比美國司法部還早,是聯邦政府各部首長中唯一不使用「Secretary」作為部長頭銜的閣員,在總統繼任順序中排名第七,是相當重要的內閣職位。其任命方式為美國總統提名,由美國參議院批准產生,而總統有權隨時解除其職務。
Quick Facts 美國司法總長, 尊稱 ...
美國司法總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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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Attorney General | |
司法部徽章 | |
司法部長旗幟 | |
美國司法部 | |
尊稱 | 部長先生(非正式) 尊敬的(正式) 閣下(國際往來) |
所屬 | 內閣 國家安全會議 |
直屬 | 美國總統 |
機關所在地 | 華盛頓特區賓夕法尼亞大道950號 羅伯特·F·甘迺迪司法部大樓 |
任命者 | 美國總統 (參照參議院意見並得其同意) |
任期 | 無固定任期 |
首任 | 埃德蒙·倫道夫 |
設立 | 1789年9月26日 |
後繼職位 | 第七順位 |
副職 | 美國司法部副部長 |
網站 | ww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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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部長職位設立於1789年,當時職責是代表美國聯邦政府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訴訟、指控和處理有關聯邦政府的法律事務,第二是向總統或政府部門首長就法律問題提供意見或建議[3]。1870年,美國司法部成立以支援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