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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基因(英語:oncogene)又稱致癌基因,是一類能使正常細胞轉化為癌細胞的基因。一般而言,癌基因是功能出現異常的原癌基因。原癌基因(proto-oncogene)是正常細胞就具有的基因,一般與調控細胞的生長和增殖相關,功能正常的原癌基因並不會導致癌症,突變後轉化成為致癌的癌基因。當原癌基因發生片段丟失、點突變、複製等突變後,就可能轉化為癌基因[1][2]。
原癌基因向癌基因的突變一般是獲得功能的顯性突變,一對等位基因中只要有一個座位上的原癌基因突變為癌基因就可能導致正常細胞轉變成癌細胞[3]。
在很長一段時間裡,學界都認為癌症是由病毒感染引起[4]:89-92。1917年,德國細胞學家西奧多·博韋里(Theodor Boveri)提出癌症是由染色體的不正確重組造成的[5][6]。1969年,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的兩名研究人員羅伯特·休伯納與喬治·托達羅發現病毒基因組中的一類異常基因造成了癌細胞的異常增殖。他們將這類基因命名為「癌基因」。20世紀80年代,癌基因理論得到了進一步發展,研究人員發現癌基因是由正常細胞中的一類稱為「原癌基因」的基因經突變轉化而來[7][8]。
原癌基因(proto-oncogene)是一類存在於正常細胞基因組中的基因。這類基因功能一般與細胞的增殖、生長與分化相關[9]。原癌基因主要包括轉錄因子、生長因子、信號轉導蛋白,以及凋亡調控蛋白[10]。
一般來說,癌基因是功能異常的原癌基因。原癌基因轉變為致癌基因主要有兩種機制。其一是原癌基因的表達水平由於基因重複或染色體的重排而上升,細胞中原癌基因編碼的蛋白超過了正常水平、引發癌變。其二是原癌基因片段上發生了使該基因編碼的蛋白質功能出現異常的突變,使原癌基因功能異常,進而引發癌變[11]。導致原癌基因轉化為癌基因的突變一般是獲得功能的顯性突變。因此,一對等位基因中只要有一個座位上的原癌基因突變為癌基因就可能導致正常細胞成為癌細胞[3]。
除了由原癌基因突變產生的癌基因外,部分源於病毒的基因也可能引發癌症。能誘發雞患上結腸癌的勞氏肉瘤病毒src基因即為一例[4]:95-96。不過,這些病毒基因組中的癌基因最初是宿主細胞的基因。在演化過程中,病毒將這些基因納入了自己的基因組中[12]。
可以通過用癌細胞的DNA片段轉染小鼠正常細胞的方式來鑑定致癌基因。如果正常細胞在轉染後轉化為癌細胞,就可以初步確定轉染的片段中含有致癌基因[4]:92-94。
癌基因主要的類型包括:酪氨酸激酶(如src)、其他蛋白激酶(如raf)、G蛋白(如ras)、生長因子(如Sis)、生長因子受體(如ErbB),以及位於細胞核內的蛋白(如轉錄因子MY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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