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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深圳市(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的一部經濟特區法規。該條例以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為核心,根據《條例》,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自然人,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破產[1]。該條例於2020年8月26日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定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成為中國大陸第一部個人破產法規[2]。
提請審議機關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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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2020年8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3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經濟特區法規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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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的法律原文: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 |
現狀:施行中 |
一直以來,中國大陸僅有針對企業法人的破產制度,並無針對自然人的破產制度。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均未規定自然人破產制度。在司法實踐上,遇到自然人債務人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均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主要是通過執行程序)解決該類糾紛[3]。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在中國大陸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指出健全破產制度,改革完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推動個人破產立法[4]。而在世界上一些已開發國家或地區,如英國、德國、日本,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都制定了個人破產方面的法律法規[5]。
而在深圳,近年來有大量自然人以個人名義直接參與到商事活動中。據統計,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為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為123.6萬戶,占比37.5%。除此之外,還有大量自我僱傭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由於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不僅造成了市場主體之間地位不平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破產制度實施的效果。而這些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其風險也由此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也為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提供有利的生存空間。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各界也呼籲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再加上深圳是中國市場經濟體系發展較為完善、成熟的地區,對市場經濟法治化有著更為急迫的需求。早在1993年,深圳市在中國大陸率先制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為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早期立法積累經驗。為此,在2020年,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個人破產條例列入當年立法計劃,作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要求」的一部分[1][6][7]。
2020年4月1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座談會,啟動此次立法工作[6]。4月28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6月2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修改完善,對外公布徵求意見[8]。
6月28日,深圳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對此草案進行二審[9]。8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進行該草案的三審[10]。三審結束後,該《條例》於8月26日表決通過[2]。9月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公布《條例》的全文[7]。
2021年3月1日,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掛牌成立,這是《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後,深圳設立的專門處理個人破產事務的機構[11]。
2021年7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梁姓男子的重整計劃,並終結了他的個人破產重整程序,獲准3年還清債務本金。梁先生原本在深圳市某公司從事工程技術工作,2018年與朋友共同創業,經營藍牙耳機業務,由於一直無法獲得穩定的客戶資源,加上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影響令債務累積,至2021年3月10日向深圳中院申請個人破產。該案是條例實施後,法院審結的首起個人破產案例[12]。
2021年10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張某個人破產和解程序,這是《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以來首宗立案和審結的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的個人破產案件[13]。
2021年11月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呼某破產,成為中國大陸第一個法律意義上的「破產人」。呼某在2014年至2016年經營培訓機構深圳市呼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因所在商場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倒閉,呼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不得不關閉,導致呼某負債近500萬元人民幣。2018年,呼某賣掉了唯一的住房,實際收款260萬元,並堅持還債,但至今仍欠100多萬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11月8日裁定債務人呼某破產,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呼某將進入為期3年的免責考察期,通過後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其未清償的債務[14]。
2023年6月2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產法庭向全國首宗個人破產案件債務人梁先生送達民事裁定,依法免除其未清償債務,標誌全國首宗個人破產重整案已正式執行完畢。[15]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債務人和債權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其中,債務人需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3年,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可以依法申請破產清算。債權人單獨或共同持有5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到期債權,則可以申請對債務人作破產清算。個人破產主要採取清算、重整、和解三種程序[7][16]。
《條例》亦根據國際慣例,對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進行相關行為限制。根據《條例》,債務人不得乘坐飛機商務艙、輪船二等以上艙位、高鐵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三星級以上酒店消費;不得購買不動產、汽車,不得裝修房屋等;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獲得1000元以上的借款或者信用額度的,須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該《條例》也為債務人劃定了不用於清償債務的豁免財產,包括債務人及其扶養人生活、醫療、學習的必需品和合理費用等,豁免財產累計總價值不超過20萬元[7]。同時,《條例》亦規定,債務人設有3年考察期,延長期限不超過兩年。為避免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個人破產相關信息將會公開[17]。
該法在公布徵求意見稿時,一些律師對此發表觀點。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劉毅律師表示,「個人破產制度是時代的呼喚」,認為深圳率先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不僅可以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也可給予債務人重生的機會,使個人和企業能夠平等地受破產法調整,合法有序退出市場。而廣東耀文律師事務所張愛東律師表示期待該條例的施行[5]。
上海政法學院經濟法學院院長胡戎恩表示,深圳制定個人破產法,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立法」。他還說,在個人破產法制定前,個人資不抵債只能選擇失聯等消極形式,法律制定後,可以合法走個人破產法律程序。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也認為,「個人破產」本質上是為了解決「案了事不結」問題,沒有個人破產制度,會導致一些從事生產經營而負債難以清償的個人,很可能長期處於「失信被執行人」狀態。另一名律師劉春泉表示,深圳此次通過的《條例》是地方立法,會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債務人或債權人不在深圳,會存在有執法人員不認可地方立法的效力問題[4]。
在條例施行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認為,深圳市約有600萬人符合資格申請個人破產,預計每年個人破產案件約有5000至6000宗[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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