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
沿革
按照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研究室、督導室、顧問室、辦公廳等單位。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幫」後,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辦公廳等業務、行政單位逐步恢復。到1983年,設立了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研究室、辦公廳、人事廳、司法行政廳[1]。
職能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及新設事業單位職能》(法發〔2000〕30號)發布,其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有研究室,職能是[2]:
- 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開展總結審判經驗的調研及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事項。
- 起草司法解釋及有關組織、協調、編纂等工作。
- 起草綜合性文件、報告。
- 負責司法統計。
- 負責宏觀調查研究工作。
- 參與立法活動,研究、徵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
- 對下級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答覆。
- 辦理或協調辦理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務。
- 指導少年法庭工作。
- 辦理人權方面的事務[2]。
目前研究室「主要負責起草司法解釋及有關組織、協調、編纂等工作;參與立法活動,研究、徵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對下級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答覆;辦理或協調辦理涉港、澳、台法律事務;負責少年法庭、司法統計和綜合性調查研究工作;負責指導性案例的編纂。」[3]
歷任領導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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