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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考試,簡稱「預官預士考試」,是中華民國政府依照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實行的服役方式,主管機關為國防部,開放予合乎標準且尚未服義務役的男子,錄取者受訓及格後,在服役時任少尉預備軍官、下士預備士官。軍官、士官役男具備現役軍人身分,受軍法管制;退伍後身分為後備役軍官、士官,依法接受各軍種國防主管機關實行召集,一般來說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前身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預官在退伍後,改列為陸軍召集。
中華民國預官制度之實施,可依發展過程分為舊制與新制兩種。自民國四十一年起,為因應世局與反攻作戰需要,乃普遍徵訓應屆大專畢業生為預官,此種徵訓制度稱為「舊制大專預官教育」。後來由於大專學生畢業後不經甄選即全部為預官,使預官難以保持一定水準,且就國民兵役義務而言,亦似予大專畢業生較大的優待;因此民國五十五年(1966)乃由國防部、教育部、內政部會銜公布〔大專軍訓及預官制度改進方案〕,停止普遍徵訓大專畢業學生為預官,並自五十八年起開始實施按軍事需要志願考選,此種考選制度稱「新制大專預官教育」。
假使中華民國國軍的基層幹部若有不足,可能使部隊順利正常運作大打折扣,故每年各類軍事學校班隊所培養的志願役幹部,當沒能夠補足部隊所需缺額時,其缺額之職位就由「預官考試」來補足。中華民國政府在2000年代以前原本僅有招考義務役預備軍官,至於諸如政戰士(中士)、大專預士(下士)等,則由入伍後,由部隊選擇優秀士兵送各兵科學校受訓並授階再下部隊,但因實施精進士官制度,隨即而來的精實案把軍隊規模的調整縮編,又將所需的員額重新整體規畫後,所以2002年時中華民國國防部開始招考義務役大專預備士官,由於義務役預備軍官缺額並不甚多,錄取人數通常寥寥可數難度甚高,遂予兩者考試合併使人力運用更靈活。
役期:預官、預士入伍訓、分科教育、任官服務(俗稱「下部隊」)時間,自入伍日至退伍日共1年,可依照大專、高中軍訓折抵30日役期[6],實服兵役十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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