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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倫多市長是加拿大安大略省多倫多市政府的行政長官和市議會的政府首腦。市長與市議會在每4年10月的第四個星期一選舉一次,沒有任期限制。 在任期間,市長通常被尊稱為「閣下」。
自莊德利於2023年2月17日辭職以來,該職位一直空缺。鄒至蕙於2023年多倫多市長補選中擊敗第二名的前副市長貝安娜勝出成為候任多倫多市長,亦是多倫多首任少數族裔市長、多倫多市自1998年合併以來首任女市長。[1]
多倫多市長的大部分角色和權力都在《多倫多市法案》中規定,這是一項省級法規,於1997年首次出台,並於2006年進行了全面修訂,並概述了多倫多市市長作為市議會主席和執行長的角色。2022年9月,安省進步保守黨省政府通過了名為《2022年強市長建設更多房屋法案》,隨後又通過了《2022年更好的市政治理法案》,這兩項法案都擴大了市長的行政權力。
作為市議會的負責人,市長負責確保市議會會議期間的事務高效開展,這已委託給多倫多市議會議長,但市長保留在市議會會議期間接任主席的權力。市長可以直接將項目添加到市議會的議程中,而無需通過委員會。[2]此外,市長還擁有所有理事會委員會的當然成員,主持執行委員會、罷工委員會和公民任命委員會。市長有權任命其他城市委員會的主席以及副市長。[3]經市長同意,市議會的另一名成員可以代替市長在委員會中的位置。市長還負責宣布該市進入緊急狀態。
在《強市長法案》通過之前,多倫多政府實行所謂的「弱市長」制度,在該制度下,整個多倫多市議會行使城市的權力,市長的法定職責僅限於禮儀性職能。為了推進政策目標,市長利用領導地位充當共識建立者。[3][4]《強市長法案》將多倫多的政府結構轉變為一種類似於「強市長」制度的體制,將之前由市議會或市政府官員掌握的多項行政權力賦予市長。[5]
市議員可由市長任命以行使授予市長的法定權力,或以名譽方式任命。
隨著安大略省議會通過《1997年多倫多市法令》,大多倫多市及其轄下城鎮於1998年合併成新的多倫多市。現多倫多市承襲了大多市的管轄範圍:南界為安大略湖、西界為怡陶碧谷溪(Etobicoke Creek)和427號公路、北界為士刁路(Steeles Avenue),東界為紅河(Rouge River)。以下是合併後的現任多倫多市長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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