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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概念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正當性(英語:legitimacy;又譯認受性、正統性、正確性[1])是廣泛使用的政治概念,通常指作為一個整體的政府被民眾所認可的程度。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8年6月18日) |
在政治科學中,正當性是人民對律法或政權作為一種權威所給予的認受。在這裏,「權威」代表建制政府當中一個特定位置、「正當性」代表一個政府「體系」,而「政府」則代表一個「勢力範圍」。政治正當性被視為管治的基本條件,缺少政治正當性,政府會在立法機關面臨困局並倒台;但在某些政治制度下這個情況不會發生,不受人民歡迎的政權仍然可以生存,因為一小群有影響力的精英依然認為該政權有正當性[2]。
在道德哲學中,「正當性」經常被正面解讀為一種由人民授予其管治者、相關機構、職位及行為的規範性地位,其基礎是人民同意現政府的組成的合法性以及其運用權力的手法仍然維持恰當。在法律當中,正當性和合法性有所區別,政府行為可以是合法但同時缺乏正當性,例如在1964年北部灣事件後,美國國會所通過的北部灣決議案,容許美國在沒有對越南民主共和國正式宣戰下與其交戰;另一方面,政府行為亦可能是正當但不合法,例如:軍事政變奪取及成立的政權,又或者在一場憲政危機裏各個具正當性的政府機關互相角力的話,也會出現類似情況。
啟蒙時期英國社會理論家約翰·洛克提出,政治正當性來自群眾或明示或暗示的同意(英語:consent):「第二(政府)論的論點是除非得到被治者的同意,否則該政府不具正當性。」[3]德國政治哲學家道夫·史騰貝爾格說:「正當性是得以施行的政府權力的基礎,是在政府有意識到其管治權利的同時,被管治者也對該權利有某種承認。」[4]
美國政治社會學家西繆·馬丁·李普賽特指出,正當性也「涉及到一個政治體系有多少能力去製造和維持一種認同現存政治機制是對該社會最適合和適當的信念。」[5]美國政治理論家勞勃·道爾以水塘為喻來解釋正當性;只要存水維持在某一程度,政治穩定便得以維持,但假若存水低於該程度,政治正當性就會受威脅[2]。
在中國政治哲學當中,從周朝(前1046–256年)開始,統治者和政府之法統由天命所授,不公義的統治者會失去天命授權,繼而失去對人民的統治權利。
英文合法性(legitimacy)是一個詞;而在中文,其主要部分由「合」與「法」組成,單從字面意思講,中文的合法性暗含的意思是「對某一個『法』的符合程度」,所以許多中國人在討論這個詞時常會先提出一個疑問:「『合法性』中的『法』是指哪個『法』?」。
但事實上由於中國正式的、法律意義上的、政治意義上的「合法性」這詞是由「legitimacy」翻譯而來,所以中文「合法性」中的「法」並不特指某一個「法律」或「法規」。
中文「合法」(對應於英文legal)一詞在用來描述某件事物沒有觸犯法律。「合法性」並非指「合法」的程度,而是對法律或者政府機構權威性的來源的討論。鑑於這種語義理解的混亂,也有學者提出中文應當用「正當性」來描述。
合法性一詞在政治學中通常用來指政府與法律的權威為民眾所認可的程度。合法性這個概念也被應用於與權威問題有關的非政治領域,諸如雇主的權威問題。馬克思主義思想體系則討論整個資本主義政治經濟體系的合法性問題。
有兩種不同的闡釋「合法性」的方法:
道德哲學主要是從個人的角度來判斷某個東西是否「合法」。從政治學的角度來說,一個制度的合法性取決於它是否獲得被統治者們的普遍認同。通常,政治學比道德哲學更關注合法性問題。合法性問題總是與承諾,同意,贊成,默許等概念相關。
合法性被認為是政府行政的最基本條件:如果一個政府缺乏必要程度的合法性,它將很快地崩潰瓦解。最早研究「合法性」問題的馬克思·韋伯認為,若要維持統治的持久存在,必須喚起合法性的信仰[6]。勞勃·道爾談到合法性時,將其比喻為一個蓄水池:只要它能夠保持在一定的水平線上,便能保持穩定。如果它一旦低於這個水平,將身處險境。一個政權通常需要得到大多數民眾的認可才能維持其權利。但是這裡有一個例外:很多並不為多數民眾所接受的政權通過一小部分社會精英階層的認可,而使其政權看似具有合法性。
就法律的角度來看,合法性並不等同於遵守法律。某些行為可能並無觸犯法律,但卻不具備合法性。例如某些違反人道的法律,其法律本身不具備合法性。這類法律常見於專制政權,其法律的不合法性來源於其制定者統治的不合法性。某些行為可能觸犯了法律,但卻具有合法性。例如:羅薩·帕克斯在爭取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中採取的不合作運動。當政府各分枝就合法性的來源產生衝突的時候,往往造成憲政危機。
當今政府合法性最普遍的來源是執行民主政治和順應民意。政府時常提出符合民意的法令來實行治理,然而這類法令的來源因政權不同而異。自由民主主義主張民主的合法性來自其定期的,自由公正的競選的基礎。
一個民主國家也可獲得合法性,如果其人民相信此國家擁有如下因素:
有些專制國家的政權同樣宣稱具有民主的合法性。而實際上他們的價值觀與自由民主的觀念背道而馳,這引起了很多對民主涵義的爭論。共產主義國家通常宣稱其具有民主的合法性,並將此合法性歸因於共產主義國家領導的人民革命和以馬克思主義的「科學原理」代表了人民。納粹黨和法西斯黨的政權同樣宣稱他們代表了多數民意比自由民主主義更可信。
民主國家由於政府的合法性並非受制於單一的領導人或執政黨,而被認為比較穩定。在一個專制國家里當權者的退位可能引發整個政府系統的崩潰。然而,在大多民主國家裡執政黨和平地輪替而沒有引發任何國體上的改變。即使在最專制的國家,公民仍然可以通過革命尋求一種新的合法性取而代之。
另外一種形式的合法性與政治有關,他包括了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或者是信任某種遵循正規程序(如憲法)的行為為合法。這種形式的合法性與政治相關,因為這類憲法程序的合法性源自其符合民意的基礎。然而,由於這類程序需要符合主流民意,而有時可能沒有保護到少數族群的利益。
愛國主義和民族主義能激起對國家的忠誠。這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前述描述的民主有時被稱為「全民民族主義」(civic nationalism)。其它形式的可能對國家有益民族主義還包括:
原則上,共產主義國家通過民眾對共產主義社會無以倫比的「經濟平等性」和「經濟增長」的期望來獲得合法性。這樣的人類基於本性的最高級理想社會無疑能夠為共產主義政黨提供較高的合法性。
在君主政體,國王能獲得普遍認同的合法性是因為他是王國里公正的封建領主,這種理解經常被「君權神授」這類宣傳所強化。這種形式的合法性仍然存在於現今一些實行絕對君主制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在君主立憲制的國家裡傳統君主的合法性來源融合了民主和憲政的合法性來源。
合法性必須建立在一個共同認可的基礎上,這種認可的基礎可以是神秘的或是世俗的力量。對合法性基礎的認識最為經典的可說是馬克思·韋伯的概括,他將之分為傳統型,法理型和個人魅力型[6]:
韋伯認為以上類型是「理想型」的概念,歷史上的合法性形式多少都是這三種類型不同程度的混合。
在當代國家中,合法性更加依賴於政治權力的有效性,這也是近代政治的基本特徵之一。這包括了政府能否有效的對社會事務進行管理、經濟能有持續發展[7],這取決於政府的財政能力和政策能力。
「合法性危機」指一個政府或政權的合法性發生動搖,情況如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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