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洛訴新倫敦市案(英語:Susette Kelo, et al. v. City of New London, et al.),545英語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545 U.S. 469 (2005)[1],是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的一起關於政府是否可以經濟發展為理由徵用私有財產並轉移到另一個私有實體。原告凱洛為被徵地的居民代表,被告則是康乃狄克州新倫敦市市政當局。2005年6月23日,美國最高法院對這起案子所作的最新判決引來了各方廣泛關注。這起涉及土地「有償徵收」的案子,按照美高院最新判決,地方市政當局有權強行徵收私有土地用於商業開發——只要這種開發屬於「公共使用」範疇。高院裁定「該市對於被徵地的規劃部署合乎『公共使用』,且在『第五條修正案』條款的含義之內」。因此,此案同時也引發了關於「第五條修正案」該怎麼實現、怎麼解釋、怎麼運用的新一輪討論。

Quick Facts 凱洛訴新倫敦市案, 辯論:2005年2月22日 判決:2005年6月23日 ...
凱洛訴新倫敦市案
辯論:2005年2月22日
判決:2005年6月23日
案件全名蘇澤特·凱洛等 訴 康乃狄克州新倫敦市等
訴訟記錄號04-108
引註案號545 U.S. 469
125 S. Ct. 2655; 162 L. Ed. 2d 439; 2005 U.S. LEXIS 5011;
60 ERC (BNA) 1769;18 Fla. L. Weekly Fed. S 437
既往案件上訴自康乃狄克州最高法院
辯論口頭辯論
法庭判決
政府為了經濟發展的需要徵用私有財產並轉移至另一私有實體的行為在第五修正案公共使用條款的允許範圍內。承認康乃狄克州最高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見
多數意見斯蒂文斯
聯名:甘迺迪、蘇特、金斯堡、布雷耶
協同意見甘迺迪
不同意見奧康納
聯名:芮恩奎斯特、史卡利亞、湯瑪斯
不同意見湯瑪斯
適用法條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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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因

這起案子因康乃狄克州最高法院支持被告新倫敦市市政當局,而被原告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康乃狄克州最高法院裁定因經濟開發而對土地的強制徵用(本案的核心焦點)不違反州和聯邦憲法關於「公共使用」的條款(私有財產不得未經合理賠償挪為公用)。州高院認為只要經濟開發項目能提供就業機會、增加稅收、增加市政收入、有利於凋敝小城經濟復甦,那麼它就符合「公共使用」的要求。它還認為,只要私有企業起著合法的政府全權代理人的作用,那麼市政當局把「徵用權」委託給私有企業也是不違背憲法的。

美國最高法院批准了上訴請求,同意對1954年伯爾曼訴帕克案英語Berman v. Parker以來產生的新問題重新進行考量。在Berman一案里,政府為剷除貧民窟和枯萎舊城區而動用了徵用權,即使第五條修正案也未能保護土地所有者不失去土地。但凱洛案有所不同,在這起案子裡,市政當局動用徵用權是出於復甦當地經濟的目的,那麼,第五條修正案能否保護這些土地所有者呢?

案情

開發計劃

新倫敦市是美國東北部康乃狄克州一座小城市。在過去二十年裡,小城經濟狀況一直不好,財政稅收和城市人口持續下降,市府推行的一些經濟開發計劃也一直未見奏效。1998年,全球著名大製藥商輝瑞公司在新倫敦市附近建了座研發中心。看到機會來了,新倫敦市市政府授權市政府控制下的一家私有實體——新倫敦市開發公司——對城邊一塊地重新進行規劃,希望在輝瑞公司的牽頭下,實現更多招商引資計劃。

整個規劃包括要建一座酒店和一個會議中心、一個州立公園、80–100幢新民居和其他一些商用樓等。開發計劃把這一地區劃分為六塊用地,除1號地(用於建酒店和會議中心)外,其他五塊地並沒有在計劃中詳細列定具體的用處。2000年,市府批准了開發計劃,把地批給了開發公司。

這片地共計90英畝大小,115戶居民和商家。開發公司打算出價把它們全買下來,但其中15戶不肯賣。15戶中的九戶即本案原告,凱洛是他們的代表,她在這片開發用地上有所小房子。

結果,新倫敦市市政府決定動用「徵用權」。市政當局命令開發公司(私有實體)充任市府合法指定代理,強行徵收15家「釘子戶」的地產

向州法院控告市政當局

於是,業主把市政當局告上了康乃狄克州法院,控告市政府濫用「徵用權」。這些居民的控告依據,是美國憲法第五和第十四條修正案。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不給予公正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雖然憲法正文沒有述及徵用權,但第五條修正案在對徵用權加以限制性規定的同時肯定了它的存在。其限制在於:(1)這一權力的行使必須是為了「公用」;(2)私有土地被征後要有「公正賠償」。凱洛和其他上訴人上告的理由即他們認為開發公司所陳述的經濟開發目的,與「公用」不符。

上訴美國最高法院

這是美國最高法院自1984年以來接手的首例徵用案。近二十年來,美國各州和市政府不斷在擴大「徵用權」,而且常常是出於發展經濟的目的。除了「經濟發展」屬否「公用」之辯外,凱洛案另有一個情況,那就是至少在表面上,負責規劃土地的開發公司是一家私有實體;因此,原告爭辯說,政府把私有土地從一個個人或公司手裡奪走,再轉給另一個私人,而僅僅因為後者能使這塊地產出更高的賦稅收入,這是違背美國憲政精神的。

凱洛案是自Midkiff案以來上訴到美高院的第一宗「有償徵用」案,因此,凱洛立刻成了各方大討論的焦點,原告和被告兩邊都吸引了為數眾多的支持者。在這起案子裡,有40份中立觀察方的書面意見被歸入卷宗,其中25份支持原告。凱洛的支持者有大法官自由論者協會美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美國退休者協會和由馬丁·路德·金創始的南方基督教領導會議等(NAACP/AARP/SCLS)。後三個團體還聯名簽署了一份書面意見,抗議「有償徵用」經常被用來對付一些政治上的弱勢群體,尤其是少數族群老年人

口頭辯論

這起案子於2005年2月22日在美高院進行口頭辯論,辯論會由大法官珊卓拉·戴·歐康納主持。由於首席大法官威廉·芮恩奎斯特因病休養在家,大法官約翰·保羅·史蒂文斯未能從佛羅里達及時趕回華盛頓,因此,這一天的口頭辯論只有7位大法官聽證。兩位缺席的大法官事後通過閱讀簡報和口頭辯論筆錄,參與了本案的判決。

在口頭辯論期間,有幾位大法官所提的問題,已經預示出他們對本案所持的最終立場。例如,大法官安東寧·史格里亞認為支持市政當局將破壞「私用和公用之間的差別」,他聲稱,僅僅附帶性地為州政府帶來利益的私用,「不足以證明動用徵用權是正當的。」

判決

判決意見

2005年6月23日,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數,對本案作出判決,支持新倫敦市 市政府。組成多數方的五位大法官分別是約翰·保羅·史蒂文斯安東尼·甘迺迪戴維·蘇特史蒂芬·布雷耶魯思·金斯堡。判決意見由大法官史蒂文斯執筆。另外,大法官甘迺迪也同時出具一份配合意見,更詳細地補充說明了對經濟開發的司法審查標準。史蒂文斯在意見書中稱,在有關土地使用的決議里,應給予當地政府較寬的自由裁量權:「該市確已非常仔細地制定了開發計劃,相信能給社區帶來可評估的利益,這個利益包括,但不局限於,提供就業機會和增加稅收」。

反對意見

四位持反對意見者分別是首席大法官威廉·芮恩奎斯特、大法官珊卓拉·戴·歐康納、安東寧·史格里亞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奧康納主寫了反方意見,她認為以反羅賓漢的方式後果將是,任何私有財產都有可能因另一私方利益而被拿走,這個判決的後續效應將不是偶發事件, 受益者很可能是那些擁有不對等(比諸受害者)政治影響和權力的公民,比如大公司和大開發商等」。她論爭說,這一判決模糊了「財產在私用公用之間的區別——這等於是在把『為了公共使用」這些字眼從第五條修正案的條款里有效地【剔除】」。

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也單獨寫了一份原意主義的反對意見,他說,這份判決所援引的依據是有缺陷的,而且「這個判決在對憲法的解釋上犯了很嚴重的錯誤」。他譴責多數方把第五條修正案里的「公共使用」替換成了在意義上有著很大差別的「公共目的」:「正是這種措詞上的變換,使得法庭認為,儘管這是違反常識的,一個投入巨資的城市重建項目(陳述的開發目的含糊地承諾將帶來新的就業機會和增加稅收,但同時也是輝瑞公司所喜見的),屬於『公共使用』」。Thomas還援引了NAACP/AARP/SCLS合作代表三種低收入階層反對紐澤西重建時所寫的一份報告裡的話:「損失將不成比例地落在弱勢群體身上。」

後續發展

判決出來後,有多位原告表示他們將進一步尋求其他手段,繼續抗議對他們家園的攫奪。然而,在高院作出判決後,凱洛和其他幾位居民剩下的唯一合法途徑只可能是在市政府賠付時,力爭一個公平的要價——該市已準備花160萬美元收購15戶的地產,有關官員之後宣布了將徵收的土地租回5年的計劃。最終市政府同意將凱洛的房子移到市中心,並且支付了巨額的賠償[2]

由於招商引資失敗,凱洛案判決兩年之後,市政府徵用的土地上並未進行任何開發。2009年11月,在徵收規劃重鎮局重要角色的輝瑞公司宣布關閉在新倫敦市的研發中心[3]

凱洛案已經塵埃落定,然而它所造成的廣泛影響仍能繼續看到。在判決之前,美國有八個州(阿肯色州佛羅里達州伊利諾斯州肯塔基州緬因州蒙大拿州南卡羅來納州華盛頓州)明確禁止以發展經濟為由(清除『枯萎』城區例外)使用「徵用權」。截至2007年,美國50州中的42州立法限制以經濟發展為目的的土地徵用,其中21州明確禁止了類似凱洛案判決的財產徵用。2005年7月4日,華盛頓時代周刊聲稱,這一判決已經激勵了紐澤西州紐華克密蘇里州Arnold兩地的官員有所行動。一份對超過1萬起依其申述為「濫用」徵用權的個案進行研究的報告證實,正如反方意見所預言的,低收入少數族群將最有可能領教凱洛案里所顯示出來的權力,其他可能受影響的還包括住在碼頭區舊城區等的中下階層居民。

國會的反應

2005年6月27日,德克薩斯州聯邦參議員John Cornyn (R-TX)動議通過立法(S.B. 1313)限制以發展經濟為由行使徵用權,他建議:(1)若證明「公用」的理由僅止發展經濟這一項,則應禁止聯邦政府行使徵用權;(2)對州和地方政府「使用聯邦基金」行使徵用權時應強行施加同樣的限制。議案隨後由眾議院議員Dennis Rehberg (R-MO)、Tom DeLay (R-TX)、John Conyers (D-MI) 和 James Sensenbrenner (R-WI)提交美國眾議院。由於大多數小規模的有償徵收(比如凱洛案中的那些),其決議和資金運作完全由當地政府掌控,因此即使議案得以通過成為法律,也不清楚將能產生多大的作用。此提案於2005年6月27日被提交參議院法務委員會討論。

美國眾議院少數黨領袖南西·裴洛西認為議案本身有違政權分離原則,而且將會要求對第五條修正案再次進行修改。她對判決本身沒有發表意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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