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诸人身(拉丁语:Ad hominem,直译:“对人的”或“于人......”),指借由与当前论题无关之个人特质,如人格、动机、态度、地位、阶级或处境等,作为驳斥对方或支持己方论证的理据[1],是一种不相干的谬误和红鲱鱼。诉诸人身又称作“对人不对事”、“因人废言”或“因人设事”、“以人废言”[2][3]。最常见的诉诸人身属性是“A提出一个主张x,B断言A有不受欢迎的特质,因此B得出结论说论点x是错误或不可被接受的”
诉诸人身谬误一般被归类为形式谬误中,即基于不正确三段论指控对方推理论证的有效性。但在某些非形式逻辑的辩论中,依靠某些资料、证词、专业知识或有选择性地介绍所支持的论据,而这种前提下或可提出关于“人身”的有效论证;比如在证明某人相关知识缺乏时,可声称他的证言并不可信,抑或是指出其人具有事实上的利益冲突等。另有一种有效的反击便是使用对方自己所坚持的逻辑对其反对,但同时拒绝承认这些逻辑有效性。在西方逻辑学中,诉诸人身最早可见古希腊的哲学流派。文艺复兴时期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对此有较深入的研究。
历史
至少从古希腊时期开始,西方哲学界对诉诸人身等辩论技巧有所研究;比如亚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诡辩篇》就详细论述了一种“将提问者而非其论证置于讨论之下”的逻辑谬误。[4]然而在皮浪主义哲学家塞克斯图斯·恩丕里柯·马丁的著作中也收录了古时具有“人身论证”特性,但无诉诸人身谬误的多个例子。在这些论证中,对方辩手的理念被用作一种反驳策略,用以证明对方论点及其假设的不健全性。不过这种辩论方式是针对问题提出者,但并不攻击对方本身的特质,因此不被视作诉诸人身。[5]
对象种类
诉诸人身可诉诸负面特质(也称作人身攻击谬误)、正面特质、或中立特质(比如诉诸权威)。诉诸人身推论指向特定人物的某些属性并声称这些属性可以影响其可靠性。正面诉诸人身,则意在提高对方可靠性。反面诉诸人身,则贬低其可靠性。诉诸权威即前者之一种。[6]
正面特质,也称因人纳言,是指仅根据论证者个人的品德高尚、才华出众、处境优越或自己对论证者的好感就轻率地肯定其论断或观点,而不考虑其论断的内容是否真实或其论证过程是否正确,便对立论者的论点表示接受和赞同的一种谬误,比如上级、领导、老师、学长等。人身保护的谬误属于典型的因人纳言,具体包括两类[7]:
负面特质,也称因人废言、人身攻击谬误[9],是指仅仅根据论证者在品质、名声方面的缺陷,所处环境的特殊性,以往有过错等方面的原因或自己个人对立论者的厌恶态度,而不考虑立论者的论断内容是否真实,也不根据逻辑反驳的规则和要求,就对立论者的论点加以否定而表现出来的一种谬误[10][7]。像是例如说“支持死刑的人都没读书”、“支持体罚的人思想落伍,不愿接受新资讯”等就是这类的谬误。
1859年,英国的生物学家查尔斯·达尔文出版了《物种起源》一书,这对于宗教世界观是一个极大的威胁[11]。1860年6月28日到30日,英国教会在牛津大学博物馆召开了进化论主题辩论赛,由约翰·史蒂文斯·亨斯洛主持。在这次会议上,塞缪尔·威伯福斯主教发表了攻击进化论的长篇演说,并对参加这次会议的英国著名生物学家赫胥黎施展恶意的嘲弄,史称“赫胥黎-威伯福斯辩论”(Huxley–Wilberforce debate)[12]。威伯福斯的一段表达符合了人身攻击谬误的特点[13]:
“ | 赫胥黎教授就坐在我旁边,他是想等我一坐下来就把我撕成碎片的。因为照他的信仰,他本来是猴子变的嘛!不过,我倒要问问,这个猴子子孙的资格到底是从祖父那里得来的呢,还是从祖母那里得来的呢?[14] | ” |
常见的诉诸人身谬误
多伦多大学学者道格拉斯·沃尔顿指出,常规上,诉诸人身可以分类为:辱骂性(Abusive)、情境性(Circunstantial)、扣帽子以及诉诸伪善。[15]
以下是诉诸人身谬误的几个例子,未必是所有可能的诉诸人身谬误:
- 扣帽子、抹黑策略、人身攻击:将各种不利的条件或观点强加至对方身上
- 秽言谬误:以不雅的言词攻击对方
- 诉诸动机:质疑对方有某种立场或地位,因此其提出之主张是基于不良的动机、企图。
- 你也一样:对方批评某件事不对时,批评对方自己也做了那件不对的事。
- 诉诸智能:批评对方智能不足或精神有问题,因而其主张不可采。
- 罪恶关联:指控支持某观点的人必然归属于某个形象不好的团体。
- 诉诸成就:主张由于某人或某人的团队没有达成某项成就,因而其针对某事的主张不可信。
- 诉诸富贵:断言富足者的观点较正确,或断言贫困者的观点不正确。
- 诉诸贫困:断言贫困者的观点正确,或断言富足者的观点不正确。
- 诉诸好人:宣称某人有某些美德,因而其主张可采。
- 诉诸权威:宣称对方是权威因此言论可取,但忽略了对方可能不是相关权威,或者言论只属一家之言,或因其他原因而有争议。
- 诉诸性别:宣称因为发表言论者的性别,因此其观点正确或不正确。
并非诉诸人身谬误
不是所有针对发言者个人的言论都属诉诸人身谬误。哲学家李天命认为:“其实只要没有将品格批判当做驳论的理据,那批判就没有犯人身攻击的谬误。否则的话,父母责骂子女,法庭判辞批评罪犯的操行,便全都犯上人身攻击的谬误了。”[16]
如果当前论题确实与对方有关,那么并不是诉诸人身。
- 参选人A:“不要投票给参选人B,因为他上次当选后,很多选举承诺都没有兑现。”
一个人是否有信用,是选举中选民是否该选他的重要依据,因此选举时提出诚信问题,不是犯下谬误;而在讨论一个人的诚信时,把那人过去的信用纪录拿出来是与讨论的话题直接相关的,因此不算是人身攻击。
这是根据他人的行为,对人的品行做出批判,而不是因为他们持有某种观点而做出批判,因此不属于人身攻击。
这是根据法官失当的判决做出批判,和法官本身有关,因此不属于人身攻击。
其他
Ad hominem在哲学上还有其他意义[17]。卡尔·马克思在1844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阐述了早期的唯物史论观点:
“ |
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ad hominem],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ad hominem]。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 |
” |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 |
马克思主张,超越黑格尔哲学的途径是实践,实践的归宿是实现现实中人类的社会革命,这也是人的社会革命的物质力量。其次,理论的彻底性在于抓住事物的根本,在于说服群众[ad hominem],并被群众所掌握,即通过实践而实现“哲学彻底性”问题[19][20]。
还有一类诉诸同音(Ad homonym),其发音与Ad hominem相同,是由美国总统尼克松创造出的变体,其是指通过联想定罪或者确定无辜。1996年3月9日《纽约时报》发布新闻,关于理查德·尼克松批评杜波依斯俱乐部(英语:The Du Bois Clubs of America)与全美男孩俱乐部(英语:The Boys Club of America)在发音上相似,并主张前者是“共产党人蒙骗欺诈的一个经典范例(an almost classic example of Communist deception and duplicity.)”[21]。因为前者是一个有2500名会员的共产主义激进派青年社团(以W·E·B·杜波依斯命名),后者则是全美75万会员的社团[22]。
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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